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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府與被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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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派的形成 貴族階層的衰亡并未改變羅馬共和國的貴族統治性質。

    我們已經在上文有所表述,平民黨本身從一開始就具有這一性質,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表現得比貴族更加明顯。

    因為在舊有公民群體中,權利絕對平等,新憲政一出台便将享有特殊公民權和使用權的元老家族與其他公民大衆區分開來。

    因此貴族一經廢除,公民平等得以正式建立,新的貴族以及相應的平民階層也随之形成。

     我們此前也叙述過前者如何在衰落的貴族階層上成長起來,以及新的進步黨如何完成早期運動與舊有平民反對黨後期運動的混合與承接。

    這兩個新政黨最初形成于5世紀,但直到之後的6世紀才有相當的規模。

    這種内在的發展變遷似乎被大戰和勝利的喧嚣淹沒,因而與羅馬曆史上其他事物的形成相比,顯得隐逸飄渺。

    恰如一層寒冰悄無聲息地凝結在河流表面,并且不知不覺地愈凍愈緊,新的羅馬貴族就這樣悄悄地登上曆史舞台。

    同樣,正如在冰面下緩緩增漲的水流,與新貴族對立的新進步黨也開始嶄露頭角。

    兩者相互對立的運動單獨來說均影響甚微,并未在此時産生任何明顯的實際災禍,很難從綜合的曆史角度去概括。

    但正是在此期間,共和國至此享有的自由逐漸受到侵蝕,為将來的革命埋下了伏筆。

    如果我們不稍微表露該層冰殼的強弱,不略加表述冰層下水流的急緩,不大緻描述預示大爆發臨近的怒号和霹靂,那麼對二者的描寫以及羅馬總體發展的叙述都有所欠缺。

     貴族階層優越性的根源 在形式上,羅馬貴族固守貴族統治時期的舊有制度。

    曾經擔任過國家平時最高官職者,不但在一開始就理所當然享有較高的榮譽,而且在早年便可獲得與其地位相關的某些榮譽特權。

    最初始的特權毫無疑問是允許這些官員的子孫,在他們功勳卓著的祖先謝世之後,于家堂之上供奉其蠟像,沿着繪有家譜的牆壁陳設,在家人去世出殡時,也可以帶着蠟像行進在葬禮隊列中。

    要想領略這種榮譽的重要性,我們需要回顧一下,在意大利&mdash希臘的觀念中,個人崇拜與共和政體不相符合,因此羅馬國家警察絕不容許發生展示在世者雕像的情況,并嚴格監督逝者雕像的陳列。

    與這一特權外在标識不一而足,由法律或者習俗傳承給這些官員及其後代:男子的金戒指、年少者的鍍銀配飾、托加袍[1]華麗的垂邊以及童子存放護身符的金盒子[2]&mdash&mdash這些東西固然不足挂齒,但是在一個表面上嚴格遵守公民平等的公社中,這仍是很有必要的。

    甚至在第二次布匿戰争中,一位公民因為在公共場所,未經法律允許,将一隻花環戴在自己頭上而被捕入獄,并在牢中囚禁數年[3]。

     平民貴族的特權 在貴族統治時期,這些榮譽很可能大部分已經存在,而且隻要貴族内部家庭仍然存在門第高下之分,這些榮譽便被當作名門望族的外在标志。

    但隻是在羅馬紀元387年即公元前367年憲法改革之後,它們在政治上的重要意義才得到承認,由此,平民出身的執政官,其家庭和貴族家庭享有平等特權地位,這些貴族家庭如今大概都可以運着祖先的雕像辦理喪事。

    此外,根據當下的規定,擁有這些世襲特權的國家官職,不包括低級或特派官員,也不包括平民護民官,而隻包括執政官、與執政官平起平坐的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要職官員(市政官參與管理公共司法行政,因此也參與行使國家主權)[4]。

     雖然平民貴族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隻有在高級官職向平民開放後才有可能形成,但是即使不是一開始,在不久之後也表現出組織上的某種嚴密了&mdash&mdash無疑是因為這種貴族特權早已在現有的平民元老家庭萌芽了。

    因此,李錫尼的法律所帶來的結果實際上和我們當今所謂的冊封一批貴族有異曲同工之妙。

    仰賴在政府擔任高官的祖先而跻身貴族的平民家庭,與原屬貴族的家庭合為一體,并且在羅馬共和國中占據特殊地位、擁有特權,所以羅馬人再一次回到了原來的出發點,不僅再一次同時具有掌握政權的貴族階層以及世襲貴族&mdash&mdash二者實際上從未淡出曆史&mdash&mdash而且還存在掌握政權的世襲貴族,因此掌握政權的氏族和起義反抗他們的平民勢必會重起争端。

    事态很快就朝這個方向發展了。

    貴族階層不再滿足于相對無關緊要的榮譽特權,力圖獨攬政權,将國家至關重要的制度&mdash&mdash元老院和騎士階級&mdash&mdash由共和國的政府機關變成平民、貴族共存的貴族政治機關。

     元老院的特權 共和政體下的羅馬元老院,尤其是貴族&mdash平民組成的規模較大的元老院,在法律上依附于行政長官,但這種關系迅速走向瓦解,二者實際上已經相互獨立。

    在羅馬紀元244年即公元前510年政治革命之後,公共官吏開始從屬于國務議會,召集人們進入元老院的權力由執政官轉移到監察官手中。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律承認曾經擔任最高官職的人在元老院中有出席權和表決權。

    元老院本來是高級行政官員召集的議會,它在很多方面都依附于高級行政官員,這樣一來就變成了在實際上獨立的統治團體,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自行增補人員。

    因為進入元老院的兩種方式&mdash&mdash一是通過被選舉擔任高級官職,二是得到監察官征召&mdash&mdash都在實際上受到統治團體本身的掌控。

    毋庸置疑,這個時期的公民依舊飽含獨立精神,不允許出現非貴族完全被排斥在元老院外的現象,而其貴族階層也許謹小慎微,也不願意在元老院中形成壟斷、一家獨大,但由于元老院本身等級森嚴&mdash&mdash其中擔任過高級官職者,按照執政官、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官等級,成為元老院成員,和那些未擔任要職因此無權參與辯論的元老具有明顯的區别&mdash&mdash所以出席元老院會議的非貴族可能人數衆多,但他們在元老院中的地位無足輕重,相對勢單力薄,元老院在實際上是貴族勢力的支柱。

     騎士百夫隊的特權 騎士制度逐漸發展成為貴族階級的第二個機關,其重要性次于元老院,但是絕非無關緊要。

    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将公民大會的權力完全占為己有,他們必然極度渴望至少在代表公社的公民大會中占據一席之地。

    在部族大會中,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做到這一點,而塞維亞政制下的騎兵百夫隊似乎正是為此創建的。

    公社提供的1800匹戰馬按照憲法也由監察官支配[5]。

    毫無疑問,監察官在軍事背景下檢閱軍隊,履行職責挑選騎士之時,若騎士因年老或者其他原因未達能力标準或者完全不堪重用,監察官須堅持令其交出公有的戰馬。

    但是這一制度的本質就暗含騎士的戰馬應該專門分配給富人的意味,而且要使監察官看重能力而非出身高貴,不允許一度入選的顯貴,尤其是元老長時間将馬匹據為己有,這絕非易事。

    也許法律也有規定,元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想保留多長時間都無可厚非。

     如此一來,元老在十八個騎士百夫隊中享有表決權,而其他領域的表決權主要分屬貴族青年,這在實際上成為常規。

    軍事制度不可避免受到沖擊,原因并不全然在于兵團騎兵隊伍中不适合服役的人數頗多,而在于這種改革破壞了軍隊中的平等,更是因為貴族青年越來越多地從陸軍中退役。

    封閉的貴族騎兵部隊為整個兵團騎兵隊奠定了基調,從家世和财富地位更高的公民中選任。

    這讓我們稍可領悟為何在西西裡戰争期間,執政官蓋烏斯·奧列裡烏斯·科達(GaiusAureliusCotta)下令他們和兵團士兵一起挖掘戰壕時,騎兵竟然拒不服從(羅馬紀元502年即公元前252年);而加圖在西班牙擔任統帥之時,備感有必要對麾下的騎兵嚴加訓斥。

    但是這種将公民騎兵隊轉化為貴族騎兵衛隊的做法,必然對貴族利益帶來危害,更給羅馬共和國帶來威脅。

    貴族階層在十八個騎兵百夫隊中不僅享有特别選舉權,而且是其他人的表率。

     劇院中的場所分離 與上述性質相似的,還有在國家節慶日将元老階層和其他民衆出席觀看的場所正式分離開來。

    這是羅馬紀元560年即公元前194年,西庇阿第二次擔任執政官時實行的改革。

    國家節慶和為了表決而召集起來的百夫隊一樣,都是人民大會,但是那次國家節慶日并未通過任何決議,便宣告統治階級和臣民群體的種種區别&mdash&mdash暗含出席會議二者分區而坐&mdash&mdash更加意義非凡。

    因此這項改革甚至在統治階級内部都遭到了反對,因為這給他們徒招怨憤,無所裨益,而且貴族中的明達志士竭力以公民平等的形式掩飾他們在政府中的獨斷專制,這一改革與他們所做的努力顯然南轅北轍。

     監察官&mdash&mdash貴族的支柱 這些情況可以說明許多事實:監察官一職為何成為共和國晚期的樞紐。

    原先無足輕重的某個官職,為何逐漸擁有根本不屬于它的官階,享有貴族共和國無與倫比的光榮,并被認為宦途亨達、登峰造極的職位。

    反對黨屢屢嘗試将自己的人推上監察官一職,甚至企圖讓監察官在任期内以及卸任後對人民負責。

    為何政府認為這是對其統治的攻讦,并聯合起來抵制這種企圖?在這方面,我們隻需要提及一事便一目了然: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加圖成為監察官候選人,當年的兩位監察官不得人心,反對黨意圖對他們進行法律訴訟,但元老院非常蠻橫、不擇手段加以阻止,此事引起軒然大波。

    監察官是政府最重要、因此也是最危險的工具,政府一方面賦予這一職位無限光榮,一方面又對其心懷芥蒂。

    将元老院和騎士階層的人員組成置于監察官的絕對支配下,是完全有必要的。

    因為排斥權不可能和征召權分離,而且排斥權必然需要保留下來,其目的不完全是鏟除元老院中反對黨的才幹志士&mdash&mdash這是當時任何圓滑的政府都會謹慎規避的&mdash&mdash而是保留貴族政治的道德光輝。

    一旦這種道德光輝不複存在,反對黨勢必會迅速反撲。

    拒絕權也得以保留,但他們需要的主要是這柄白刃的璀璨光華&mdash&mdash他們懼怕白刃的鋒芒,并想方設法使之變鈍。

    此外監察官一職受到天然的約束&mdash&mdash貴族階級的名錄以前可以随時更改,在監察官的管理下,隻能每隔五年修訂一次&mdash&mdash而且政府賦予監察官的同僚否決權,賦予其繼任者撤銷權,以此限制他的影響。

    此外還有一種十分有效的限制措施:存在着這樣一種習俗,其作用相當于法律,監察官将元老或者騎士除名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做出這一決定的緣由,于是通常采取司法程序。

     貴族認為高級官員員額不足發動政制改革 貴族階級享有這樣的政治地位&mdash&mdash主要基于元老院、騎士階級監察官一職&mdash&mdash不僅實質上将政府置于股掌之間,而且貴族階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改革政制。

    為了維持公共官職的重要地位,貴族階級盡可能少地增加官職的數額,随着領土擴張以及事務逐漸繁瑣,将官員數額控制在遠遠低于所需要的數額,這是他們政策的一部分。

    為了應對緊急事件,他們于羅馬紀元511年即公元前243年将此前一位執政官擔任的司法職務分給兩位法官&mdash&mdash一位負責審判羅馬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一位負責處理非公民之間或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mdash&mdash并任命四位助理執政官管理四個海外屬地,即西西裡(羅馬紀元527年即公元前227年)、包括科西嘉在内的撒丁(羅馬紀元527年即公元前227年)、近西班牙以及遠西班牙(羅馬紀元557年即公元前197年)。

    羅馬提起訴訟的方式十分簡單,而且官員的勢力與日俱增,無疑與羅馬官職數額低于實際需要有很大關系。

     羅馬公民會議中的官員選舉 政府發起的改革&mdash&mdash雖然不改變現行憲法的條文,而僅僅改變其實施,但是仍不失為改革&mdash&mdash最為顯著的是軍官和文職官員的任用,不再按照憲法條文許可以及憲法精神要求,不再僅僅是選賢任能,而越來越多地重視門第和資質。

    至于軍官的選任,在形式上并非如此,但在實際上卻變本加厲。

    在前期,軍官的任命權已經很大程度上由将軍轉移到公民的手上,而這時每年固定負責征兵的全體軍官&mdash&mdash四個常備兵團的二十四名軍隊指揮官&mdash&mdash都是在公民大會中直接任命的。

    因此,下級軍官和官員之間逐漸形成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下級軍官可以通過嚴謹勇武得到将領的提拔,官員卻隻能通過遊說公民才能平步青雲。

    為了杜絕由此引發的惡意渎職濫權行為,防止沒有經驗的年輕人被選任這些重要職位,一定年限的在職證明成為授予官職的必備條件。

    然而軍隊指揮官是羅馬軍隊制度事實上的支柱,這一職位一旦成為年輕貴族步入政界的階梯,服兵役的義務便難免被規避,于是既存在民主政體的競選運動,又有貴族政治的獨斷專權,軍官選舉因此不免流弊叢生。

    在發生重大戰争之時(如羅馬紀元583年即公元前171年的戰争),暫時中止軍官民主選舉的方式,将軍官任命權歸還将領被認為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對新制度的強烈抨擊。

     執政官和監察官選舉限制 至于文官,改革的首要目的是限制再次參選最高官員。

    如果每年一任的君主政制并非浪得虛名,這種限制就不可或缺。

    即使在前期,某個人卸任執政官未逾十年,也不允許再次當選執政官,而監察官一職則明确禁止重新參選。

    至今沒有通過其他法律,但是法律的落實越來越嚴格。

    在意大利戰争延續期間,十年間隔法雖然于羅馬紀元537年即公元前217年一度中止,但在之後卻未予以再次實施,而且直到這段時期結束,重新當選的例子也極為罕見,這是法律實施嚴格的明證。

    此外,這段時期末(羅馬紀元574年即公元前180年)頒布了一項人民法令,規定公共官職的候選人按固定順序依次申請,并遵守任職間隔年限和年齡限制。

     當然在習俗上對二者早就有規定,但是将習慣上的條件升格為法律要求的資格,顯然是對選舉的自由設限,因此選舉主體也不再具有于非常時期忽視這些要求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統治階級家族内部的人,無論其能力大小,元老院都開門延入,貧賤卑微者完全排除在政府官職之外,而且不屬于世襲貴族的全體羅馬公民也一律排除在外,他們或許可以進入元老院,但沒有資格充任兩個最高官職,即執政官和監察官。

    除了曼尼烏斯·庫裡烏斯和蓋烏斯·法比裡烏斯之外,沒有其他出身非社會貴族的人擔任執政官,很可能從來沒有這樣的例子。

    從漢尼拔戰争開始到柏修斯之戰結束的半個世紀,首次出現于執政官和監察官名錄的氏族數量十分有限,其中絕大多數,例如弗拉米尼氏、特倫提氏(Terenti)、波爾奇氏(Porcii)、阿西裡氏(Acilii)和萊利氏(Laelii),他們身居執政要不就是因為反對黨的選舉,要不就是由于和貴族階級有特殊聯系。

    例如羅馬紀元564年即公元前190年,蓋烏斯·萊利烏斯(GaiusLaelius)當選羅馬執政官,顯然是因為他是阿庇西的兄弟。

    當然,将弱勢階層排除于政府之外,是出于形勢變幻莫測的考慮。

     如今羅馬已經不再是純粹的意大利國家,已經吸收了希臘文化的成分,不可能再從耒耜之間尋一介農夫,就将其奉為公社的領袖。

    但如果将當選者完全限制在貴族家族這一狹隘的範圍内,&ldquo新人&rdquo想要擠進這個圈子必須采取某種篡奪的方式,既沒有必要,也無甚裨益[6]。

    元老院制度從一開始就以代表氏族為基礎,具有某種世襲屬性,而且一般來說,從政智慧和從政經驗可以由父親傳給兒子,虎父無犬子,功勳卓著的祖先,其精神感召力也能激起人内心所有高尚的閃光點,使之迅速散發出更加璀璨的光芒,因此貴族自然而然也具有其固有世襲性質。

    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羅馬貴族從來都是世襲貴族,其世襲性質可以從傳統習俗中一探究竟:元老攜其子同赴元老院,公職高官以所謂好征兆的方式,将最高官爵的榮譽标志&mdash&mdash前任執政官華美的服飾衣擺和凱旋的符篆金盒&mdash&mdash贈予其子。

    但是在較早時期内,世襲的表面尊嚴在某種程度上有内在的道德為其佐證,元老貴族治理國家,憑借的并非世襲的權力,而是最高代表權&mdash&mdash傑出人士和常人的持有權力的差異&mdash&mdash這時貴族由原來高人一等、公社中最富于策劃和行事經驗的團體地位,淪落為世代沿襲補充官員,實行朋黨相争暴政的貴人階級,自漢尼拔戰争之後其降格速度尤為迅速。

     家族擅權 這一時期事态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寡頭政治的荼毒中演化出毒害更甚的特殊家族擅權。

    征服者紮瑪霸道的家族政策,及其努力憑借自己的名望成功掩飾其弟之無能卑劣的行為,令人不禁搖首歎息,上文對此已有所叙述。

    弗拉米尼努斯任人唯親,可能比西庇阿更加寡廉鮮恥、傷風敗俗。

    選舉的絕對自由實際上為朋黨衍生出更多的可乘之機,而選民真正可以把握的機遇少之又少。

    馬爾庫斯·瓦勒裡烏斯·科爾孚斯(MarcusValeriusCorvus)二十三歲便當選執政官,無疑是出于國家利益做出的決定,但是此時西庇阿于二十三歲當選市政官,三十歲成為執政官,而弗拉米尼努斯不到三十就從刑事推事升格為執政官,這種提升方式給共和國帶來嚴重威脅。

    事态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要想制止一家專政及其帶來的後果,隻能從嚴格的寡頭政治中尋求有效的防範措施。

    正是出于這一原因,甚至在其他方面反對寡頭政治的一方也同意限制絕對自由的選舉。

     貴族政治的内部管理 統治階級的精神存在于逐漸演化的過程,政府自然而然也帶有這種改變的形迹。

    這一時期,内對外事務的管理仍然采取一貫強有力的政策,正是依據這一政策精神,昔日羅馬公社确立起對意大利的統治地位。

    在西西裡戰争那段備受摧殘的艱難時期,羅馬貴族逐漸登上其新地位的頂峰,如果貴族違反憲法,篡奪高級官員和公民大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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