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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府與被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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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擁有的政權,并交由元老院執掌,他們的理由是:在漢尼拔戰争風波以及由此而起的紛擾中,貴族固然不甚輝煌,但以堅定而審慎的方式為國家掌舵,并向世界證明,在很多方面,隻有羅馬元老院有資格統治意大利&mdash希臘各國這一廣泛區域。

    必須承認,掌握政權的羅馬元老院在抵禦外敵方面态度令人敬佩,因而結果也不負衆望,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mdash&mdash管理國家内政(雖然)不那麼令人矚目。

    然而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元老院應對現存制度和新制度的表現令人唏噓不已,更确切地說,元老院在内政處理上與人們的期許背道而馳。

     政權的衰頹 首先,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已經發生改變。

    &ldquo長官&rdquo一詞原意為&ldquo出類拔萃的人&rdquo,如果說他是公社的奴仆,那麼因此他就是所有公民的主人。

    但是這種嚴格的管制已經明顯松弛。

    任何朋黨和遊說盛行的地方,如當時的羅馬,人們都謹言慎行,不會言辭激進或恣意妄為,以免喪失同仁的情誼和群衆的支持。

    一般來說,隻有科達(羅馬紀元502年即公元前252年)和加圖之類的新式人物,并非出身于統治階級,才會不時表現出傳統長官的莊重和嚴肅。

    鮑魯斯被推舉為讨伐柏修斯的統帥,并未按照常例向公民緻謝,反而向他們聲明:相信人們之所以選他擔任主帥,是由于他最善統兵作戰,因此要求他們不要幹預戰事,默默服從就好。

    人們對此已經感覺莫名其妙。

     軍紀和司法 羅馬在地中海區域确立霸權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嚴格的軍紀和司法。

    當時希臘、腓尼基和東方各國在軍事和行政方面無不陷于徹底混亂的狀态,而羅馬無疑在這兩個方面遙遙領先,然而羅馬本身亦已積弊甚多。

    我們此前指出,在第三次馬其頓戰争期間,羅馬統帥的拙劣無能給國家帶來多大的危害,不僅僅是由反對黨選出的民衆領袖,如蓋烏斯·弗拉米尼努斯以及蓋烏斯·瓦羅,就連出身貴族的人也未能避免。

    司法方面情況如何,可以從執政官路奇烏斯·昆克提烏斯·弗拉米尼努斯(LuciusQuinctiusFlamininus)于普拉森提亞軍營中的一件小事略見分曉(羅馬紀元562年即公元前192年)。

    一位受其寵溺的少年因為随侍執政官,錯過了前往首都觀看決鬥比賽,為了補償其損失,這位執政官命人将一位投奔羅馬營中的鮑埃部貴族召來,在筵席上親手将其殺死。

    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兇犯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審判,而且監察官加圖因此将其在元老名籍除名時,元老院同侪卻又在劇場中請這位被革職者重新坐在元老的座位上&mdash&mdash毫無疑問,得以享此殊榮,隻因為他是希臘解放者的兄弟,也是元老院中最有權勢的黨魁之一。

     财政管理 這段時期内羅馬公社的财政系統取得長足進步。

    羅馬的财政收入明顯呈上升态勢。

    間接稅收&mdash&mdash羅馬不存在直接稅收&mdash&mdash因羅馬疆域擴大而增加,例如在羅馬紀元555年和575年即公元前199年和前179年,由于稅務不斷增加,不得不在坎佩尼亞和布魯提亞沿海普特奧裡、迦斯特拉(Castra,即Squillace,斯奎拉斯)以及其他地方設立新的稅務局。

    正是出于這一原因,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新的鹽稅法規定了意大利各區域的食鹽售價表,因為這時羅馬公民散居各地,不可能再以相同價格為他們供應食鹽。

    如果羅馬政府不減價,大緻按照原價為公民供應食鹽,這種财政措施就不能為國家衍生利益。

    公地收入的增加更可觀,當然,得到允許占用意大利的公地應該向國庫繳納賦稅,但大多數情況都是無人征收,故而無人交付。

    另一方面牧場費(scriptura)得以保留,不僅如此,後期于第二次布匿戰争所得的公地,尤其是卡普亞和裡昂提尼領土的大部分,羅馬政府不允許人們占用,而将其分割成小塊,租給短期佃戶,政府對企圖違規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因此羅馬獲得安全、可觀的财政來源。

    此外國家的礦産,尤其是重要的西班牙礦産,都是通過出租獲取利益。

    最後,海外附屬國的貢物也增加了财政收入。

    這個時期數額巨大的額外财源不斷湧入國庫,特别是安條克之戰勝利後,戰利品累計達2億塞斯特(折合200萬英鎊),柏修斯一戰,戰利品累計達2.1億塞斯特(折合210萬英鎊)&mdash&mdash後者一次交付羅馬國庫的現金為史上最大的數額。

     但是這些财政收入的增加,大部分為不斷上升的财政支出抵消。

    各行政區域,西西裡可能例外,經費可能和收入所差無幾,領土越廣泛,公路和其他設施建設的費用也越高,而且在苦戰時期羅馬政府向擁有财産的公民所征收的貸款(tributa),這個時候需要償付,給羅馬國庫帶來數年沉重的負擔。

    此外,由于最高長官管理不善、玩忽職守或者明知故縱,給财政收入帶來重大損失。

    地方官員的行為,他們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我們将在下文叙述(地方官員的惡行&mdash&mdash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mdash&mdash我們将在下文叙述)。

    國家招錄第三方征收捐稅,并與其訂立供應和建築契約,其一般運行狀況可以根據以下事件進行判斷:羅馬紀元587年即公元前167年,由于礦區的承租人不是劫掠百姓就是欺詐國庫,元老院決定停止開采劃屬羅馬的馬其頓礦區&mdash&mdash理事會坦白自認其無能,并對外忏悔其過錯。

     他們不僅如前文所述,自覺允許廢止占用公地的賦稅,而且任憑首都和其他地方的私有建築侵占公有地産,公共水渠的水資源也被轉供私有用途。

    有一次監察官對這些侵犯公共利益的人采取嚴厲的打擊措施,迫使其停止使用霸占公共财産,或者按照法定價格購買土地和用水,激起社會上強烈的不滿。

    在其他與經濟有關的事情上,羅馬人道義在懷,處處謹小慎微,但是一旦與國家有所牽連,便顯得十分懈怠。

    加圖說:&ldquo行竊于人者,終其生于鐐铐枷鎖;行竊于公社者,享盡榮華富貴。

    &rdquo(與&ldquo竊鈎者誅,竊國者諸侯&rdquo如出一轍)。

     羅馬官吏和投機倒把者肆無忌憚侵盜羅馬公社的公共财産,且逍遙法外,波裡比阿卻仍然強調在羅馬少有盜用公款的情況,而希臘的官員則無不同流合污,盡皆染指公共财産。

    他還明言羅馬的委員或高級官員管理巨額款項,隻要一句承諾,便無任何欺瞞;而在希臘,即使是一筆微不足道的款項,也需要封緘公文十件,二十個人作為見證,但仍然避免不了人人遭受欺詐。

    波裡比阿言外之意隻是希臘的社會和經濟亂象遠遠甚之于羅馬,希臘明目張膽地直接侵吞公款的情況較之羅馬更加恣意猖獗。

    通過了解公共建築和國庫金額現狀,羅馬财政的一般狀況可見一斑。

    我們知道,公共建築支出在和平時期占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戰争時期占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一經費似乎并非天文數字。

     上述款項以及間接繳入國庫的罰金,應用于修整首都内部及周邊的公路,修建意大利的主幹道[7],營建公共建築,必然會取得不少成就。

    這段時期内已知最重要的建築工程,大概當屬整個羅馬城下水道網絡的大整修和擴展,大緻在羅馬紀元570年即公元前184年,訂立了該工程的合同,為此即刻預留出24000000塞斯特(折合240000英鎊)專款。

    我們可以推測,至今仍然殘存的羅馬城下水道至少大部分是該工程的建設。

    然而即使暫且不論戰争帶來的強烈沖擊,這段時期在公共建築方面似乎遠落後于前期末,羅馬紀元482年至607年,即公元前272年至前147年,羅馬沒有建造任何新的輸水溝渠。

    國庫自然也日漸充盈。

    羅馬紀元545年即公元前209年,羅馬被迫動用最後的儲備時,國庫存款總計僅164000英鎊(4000磅黃金),但在本時期結束(羅馬紀元597年即公元前157年)之後不久,國庫所存金銀接近860000英鎊。

    然而在漢尼拔戰争結束後30餘年間,巨額額外收入湧入羅馬國庫,如果将這筆巨資計入财政收入,讓我們驚訝的不是這筆巨款之大,而是國庫存款之少。

    此前的記載極度缺乏,但是根據目前掌握的數據而言,羅馬國家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存在财政結餘,這一點毋庸置疑,可總體來說,這樣的數據并不算輝煌。

     意大利臣民&mdash&mdash被動公民 羅馬公社對待意大利内外臣民的方式最能明顯表現政府精神的改變。

    此前意大利臣民分為以下四種:普通同盟公社、拉丁同盟公社、無選舉權的羅馬市民以及具有正式公民權的市民。

    在該時期内,這四種臣民中的第三種幾乎完全不存在了,因為拉丁姆和薩賓納(Sabina)的被動公民組成的公社,如今也應用于以前佛爾西人(Volscian)的領土,這些公社都逐漸&mdash&mdash最晚的應該是羅馬紀元566年即公元前188年的阿爾庇努姆(Arpinum)、方迪(Fundi)以及佛密埃(Formiae)&mdash&mdash獲得了正式公民權。

    坎佩尼亞[8]的卡普亞(Capua)周遭的一些小公社由于在漢尼拔戰争期間背叛羅馬,所以完全喪失了公民權。

    雖然少數公社,例如佛爾西人疆域内的維利特勒(Velitrae)以及坎佩尼亞的提拉姆(Teanum)和庫邁[9],依然保持着此前的法律地位,但是總體看來,被動公民權已經不複存在。

     公共奴隸 另一方面,意大利又興起一種地位特别低下的新階層,他們不具有公共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其待遇幾乎和公共奴隸無異,尤其是昔日的坎佩尼亞、庇森弄廷南部以及布魯提亞中與漢尼拔結盟的公社,都屬于這一類。

    此外還有被容許留在阿爾卑斯山南部的凱爾特人部族,他們相對意大利同盟的地位固然無從詳知,但是他們與羅馬簽訂的盟約中附帶着足夠明示其低劣地位的條款,即這些公社的成員永遠不允許獲得羅馬的公民資格。

     非拉丁同盟國 如前文所述,由于漢尼拔戰争,非拉丁同盟國的地位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非拉丁同盟公社中僅有少數,例如拿波裡(Neapolis)、諾拉(Nola)、瑞吉阿姆(Rhegium)以及赫拉克利亞[10],在那場起伏不定的戰争中始終堅定地站在羅馬這邊,所以他們昔日同盟的權利未被剝奪。

    非拉丁同盟國中的大部分曾投歸敵方,羅馬人據此修訂盟約,條款對非拉丁同盟國不利,但他們不得不服從。

    非拉丁同盟國衰微的狀況可以從其公社遷往拉丁公社得到例證:羅馬紀元577年即公元前177年,薩谟奈人(Samnites)和佩裡格人(Paelignians)向元老院申請削減其助戰兵額,他們之所以提出這一請求,是因為在近幾年中,先後有四千戶薩谟奈人和佩裡格人遷居拉丁殖民地弗雷吉萊(Fregellae)。

     拉丁人 &ldquo拉丁人&rdquo這一名詞表示不包括羅馬公民聯合在内的舊時拉丁姆少數城市居民,例如第伯爾(Tibur)和普林斯特(Praeneste),與之在法律上平等的同盟城市還有赫尼錫人(Hernican)的幾座城市,以及散布于意大利各地的拉丁殖民地。

    此時拉丁人還處在相對優勢的地位,其名稱中便蘊含了這種意味,但是相比較而言,他們遭受的摧殘并不亞于其他人。

    拉丁人背負的重擔不合情理地累積,服兵役的義務也從公民轉移到了他們以及其他意大利同盟身上。

    例如在羅馬紀元536年即公元前218年,拉丁同盟征發的兵額幾乎是公民的兩倍。

    漢尼拔戰争結束後,所有公民士兵一律準予退伍,但是同盟士兵卻不盡然。

    同盟士兵主要被派遣執行戍守任務,以及在西班牙執行令人深惡痛絕的兵役。

    羅馬紀元577年即公元前177年凱旋,在犒勞軍隊時,同盟士兵并未像往常一樣得到與公民士兵等額的戰利品,而是僅有其一半,因此在士兵慶功宴上,周遭一片喧嚣至死的歡騰,受到輕視的拉丁同盟軍卻怏怏不樂,他們悄無聲息地跟随在雙輪戰車後面。

    至于分配意大利北部的土地,每位公民分得十猶吉拉耕地,而非公民每人隻分得三猶吉拉。

     拉丁公社在稍早一段時期就被剝奪了自由移民權利,隻有在放棄原來公社裡自己的孩子和一部分地産的條件下,才能得到允許遷入羅馬。

    但那時這些不厭其煩的要求被千方百計規避或逾越,拉丁公民群體大肆遷入羅馬,當地的官員抱怨各城人口日益減少,這樣一來無法提供規定數額的助戰兵,因此羅馬政府派遣警察在首都大舉驅逐移民(羅馬紀元567&mdash577年即公元前187&mdash前177年)。

    這種舉措或許無法避免,但是自由移居權是羅馬與同盟城市簽訂契約賦予的權利,此舉不免讓人感覺是對自由移民權的極大限制。

    再者,這一時期末端,羅馬在意大利内地創建的城市開始獲得正式公民權,而非拉丁權利,此前隻有沿海殖民地才能獲得正式公民權。

    通過并入新的公社,拉丁群體不斷擴大,至此這種擴張太過頻繁,于是将其終止。

    阿奎萊亞(Aquileia)創建于羅馬紀元571年,即公元前183年,該城是羅馬最後得到拉丁權利的意大利殖民地,幾乎同時被派往波滕提亞(Potentia)、庇薩魯姆(Pisaurum)、馬提拉(Mutina)、巴馬(Parma)[11]以及盧那(Luna)等地的殖民團,他們都獲得正式公民權(羅馬紀元570&mdash577年即公元前184&mdash前177年)。

    這一現象顯然是因為拉丁公民權日漸勢微,而羅馬公民權日益興盛。

    在派往新開拓殖民地的人當中,選派的大多數都是羅馬市民,比以前任何時候都多,羅馬市民中相對窮困的一部分人,即使面對獲得巨大物質利益的機會,也不會有人願意以自己的市民權利換取拉丁公民權。

     羅馬公民權愈加難以獲取 最後,至于非公民&mdash&mdash無論是公社還是個人&mdash&mdash他們取得公民權的門路幾乎完全被杜絕。

    大約在羅馬紀元400年即公元前354年,羅馬人就廢除了前期将附屬公社并入羅馬公社的方法,防止羅馬公民群體因過度擴大而太過分散,因此設立了半公民的公社。

    如今,公社集中的方法也被廢止,一方面允許半公民的公社享有公民權利,一方面允許大量邊遠公民殖民地加入半公民公社行列,但是聯盟公社不采用原先合并的方法。

    意大利完全被征服之後,甚至找不到一個由同盟變成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公社,可能在該段時間之後,确實沒有任何公社獲得公民權。

    甚至意大利的個人要獲得羅馬公民權也受到嚴格限制,隻有在擔任拉丁公社高級官職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另外在公民殖民地創立之初,非公民以個人身份優先享有公民權[12]。

     毋庸置疑,意大利臣民關系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種種改變,至少表現出密切的關聯性和一緻性。

    各級臣民的處境不斷惡化,此前等級中地位越低,其惡化程度愈甚,政府曾經努力縮小不同等級之間的差距,并規定了從某一等級過渡到另一等級的方式,如今相互之間的聯系均被斬斷,連接各方的橋梁亦被拆毀。

    在羅馬公民團内部,統治階級自身和人民相分離,一律無需承擔公共責任,以榮華富貴裝裱自身,所以公民也極力聲明他們與意大利同盟之間的差别,日益排斥同盟成員,使之不得共同享有政權,同時讓他們承擔兩倍甚至三倍的公共義務。

    貴族和平民的關系又恢複到了衰落的貴族階級專權排外的狀态,公民與非公民的關系亦複如是。

     平民階級受其開明政策的滋養已經發展壯大,如今卻受制于貴族階級的繁文缛節。

    取消被動公民,此舉本身無可厚非,就引發此舉的動機而言,也許和下文即将提到的殊途同歸,但是由于被動公民的取消,一種聯系介質化為烏有。

    然而更加令人生畏的,是拉丁公社和其他意大利公社之間的差異也不複存在。

    拉丁民族在意大利的特權地位是羅馬政權的基礎,拉丁城市一旦知覺他們在同樣強大的公社中不再享有特權,在實質上和其他城市無異,屬于羅馬的臣民,而且所有意大利人都處于這種備受煎熬的處境,這一基礎随之土崩瓦解。

    當然差别還是存在的:布魯提亞人及其處于水深火熱的同盟,正遭受奴隸一般的待遇,因此也像奴隸一樣行事,例如在艦隊中充當劃槳奴隸時,他們想方設法乘機逃脫,并欣然為敵軍服役對抗羅馬;凱爾特臣民,尤其是海外臣民,他們比意大利人遭受更加殘酷的壓迫&mdash&mdash政府故意将這類人抛棄給意大利人,使之遭受輕視和虐待。

    但是這種區别雖然含有劃分臣民等級的意味,但是遠遠無法彌補此前同族意大利人和異族意大利人的差異。

    整個意大利同盟彌漫着一種氣勢如虹的憤懑,隻是因為恐懼使之還未宣洩出來。

    坎尼之戰結束後,有人建議在每個拉丁公社中,賦予兩個人以羅馬公民權及元老院席位,但是這個建議提出地不合時宜,所以理所當然遭到了拒絕,不過由此可以看出,統治階級的人甚至在那個時候就開始憂慮拉丁姆和羅馬之間的關系了。

    如果現在再有一個漢尼拔對意大利發動戰争,是否還會遇到意大利人以拉丁名義對外人統治的堅決抵抗,也許會是個疑問。

     行省制度 羅馬共和國這段時期最重要的創制是新設置省長一職,這同時也是最為決絕和離經叛道的制度。

    羅馬的早期國家法中找不見納貢臣民的蹤迹&mdash&mdash被征服的公社成員或被賣作奴隸,或者并入羅馬共和國,或者與羅馬締結盟約,這至少可以确保其公社的獨立并免于納稅。

    但是迦太基在西西裡、撒丁和西班牙的屬地,以及希耶羅(Hiero)王國,需要向其舊主納貢并繳納什一稅,如果羅馬意欲保留這些領土,從目光短淺者看來,最明智也最方便的辦法是遵循一貫的規矩治理新的疆土。

    因此羅馬人隻保留了迦太基-希耶羅的行省建制,并按照這種行省制度治理從蠻族手中奪來的領土,例如近西班牙行省。

    他們從敵人繼承下來的制度遺患無窮。

    毋庸置疑,羅馬政府起初向其臣民征稅,本意不完全是積累國家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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