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為了抵付行政和國防的經費,但是羅馬政府令馬其頓和伊裡利亞納貢,卻不着手當地政務,不承擔邊防責任,他們已然偏離了正軌。
然而實際上,羅馬人在課稅上仍不失節制,但是與将主權轉變為謀取利益的特權相比,顯得無關緊要。
不管是竊取一個蘋果還是整棵蘋果樹,其性質都同樣是堕落。
行省長官的地位
有失必有罰。
既然開創了新的行省制度,那麼必須選任省長,省長的地位不僅和行省本身的福祉水火不容,而且與羅馬政制互相矛盾。
由于羅馬公社代替了各省此前統治者的地位,所以羅馬政府指派的省長在當地俨然國王的替身,例如,西西裡的将軍居住在位于西那庫斯[13]的希耶羅宮殿中。
省長自然仍受到法律的約束,需要按照共和國的規定忠實勤勉政務。
加圖擔任撒丁省長之時,徒步行走到他治下的城市,隻有一位仆人拿着他的外套和祭勺随侍,當他卸任西班牙省長返回羅馬時,加圖将自己的戰馬賣掉,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權利讓國家負擔運送戰馬的費用。
當然羅馬的省長中,像加圖這樣廉潔到了吝啬可笑地步的人雖然算是鳳毛麟角,但大多數因具有虔誠的上古遺風,在宴會上謙恭肅穆的态度,相對正直地管理政務和司法,并嚴厲地打擊殘酷剝削人民的人&mdash&mdash羅馬的包稅商和銀行家&mdash&mdash一般說來,羅馬省長以其凝重莊嚴的舉止,受到臣民的尊敬,尤其受到輕浮善變的希臘人的由衷贊歎。
行省臣民感覺他們的政府差強人意。
他們未嘗受到迦太基執事和西那庫斯王室的縱容,他們不久後回憶到當時的鞭笞與之後的暴虐怖政相比,已經心生謝意了。
後世将羅馬6世紀看作是行省政制的黃金時代,如此看來也不難理解。
但是無論時間長短,都不能在實行共和政體的同時,又存在着君主。
羅馬統治階級充當省長的角色,緻使他們的品行以驚人的速度淪喪。
在這種情況下,省長對治下的人民桀骜不馴、驕橫無禮已經習以為常,所以不足以成為某位省長的罪責。
但是一位省長兩袖清風地從自己管轄的行省歸來已經算是罕見,又因為羅馬嚴格遵守舊制&mdash&mdash公共官吏沒有俸祿&mdash&mdash不由讓人感覺太難能可貴了。
皮德那的征服者鮑魯斯不收受錢财,論述者引以為怪事。
以&ldquo榮譽酒&rdquo和&ldquo自願禮物&rdquo饋贈省長這種惡習,似乎在行省制度之初就已發端,這或許是迦太基人的遺風。
羅馬紀元556年即公元前198年,加圖就任撒丁省長,也隻能節制和減少這種例錢。
行政長官和一般因公出差者,有權免費住宿以及免費搭車乘船,而這也已經成為為官者中飽私囊的借口。
省長還擁有一項更重要的權力:在其管轄範圍内平價征收谷物&mdash&mdash一方面是為了維持自己以及扈從的生計,一方面是為了備戰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補給軍需&mdash&mdash這種權利已然濫用,使得怨聲載道,以至于羅馬紀元583年即公元前171年,西班牙人提出申訴,元老院不得不撤銷省長出于上述原因控制糧價的權力。
自此以後,甚至在羅馬舉行公衆節慶,也要向臣民征收物品,如市政官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TiberiusSemproniusGracchus)需要籌辦慶典,于是向意大利内外提出嚴苛無度的要求,引起元老院的官方介入(羅馬紀元572年即公元前182年)。
到本段時期末端,羅馬的官員不僅對水深火熱中的臣民恣意妄為,而且對附屬羅馬的獨立國家和王國也是這樣,蓋烏斯·孚爾索在小亞細亞的侵掠,尤其是在柏修斯戰争期間在希臘臭名昭著的行徑,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羅馬元老院對行省及省長的監管
羅馬政府對這些我行我素的軍事管理沒有進行嚴格的監管和幹涉,所以這些現象不足為奇。
當然司法管制不完全有必要。
存在這樣一項普遍存疑的規則:不允許控告任期内的統帥,按照這一原則,羅馬的省長在平時隻能在惡行已然昭著的情況下被傳訊,他可以受到刑事或民事訴訟的制裁。
為了提起刑事訴訟,具有刑事審判權的羅馬官員應該受理此案,然後将其提交公民法庭。
至于民事訴訟,主管這一将軍職務的元老将案件提交陪審團,陪審團成員按照當時法庭的組織法,由從元老院中選派的元老組成。
因此在兩種情況下,主導權都掌控在統治階級手中。
統治階級仍然十分正直廉潔,不會對證據确鑿的申訴完全棄之不顧,而且在很多案例中,羅馬元老院甚至響應受迫害者的呼聲,屈身俯就,下令提起民事訴訟。
然而貧窮者和外國人如果控訴貴族統治階級的強勢成員,由于審判官和陪審團距離事出地點遙遠,如果沒有涉及犯同罪的嫌疑,至少應該與被告屬于同一階級,所以他們将訴狀提交審判官和陪審團,從一開始就應該按其罪過确鑿與否論斷成敗。
如果申訴失敗,結果幾乎是自取滅亡。
附屬城市和行省與其征服者,以及與之有密切關聯的其他羅馬人建立世襲的門下關系,這種關系無疑能夠給受壓迫者帶來一些扶助。
西班牙行省省長自知無人能虐待加圖的門下而逍遙法外,西班牙人、利古裡亞人以及馬其頓人均為鮑魯斯所征服,鮑魯斯謝世之後,這三個民族的代表都不願放棄将他的靈柩擡到火葬堆的權利,這一情形是對這位偉大人物最崇高的緻敬。
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不僅給希臘人可乘之機,在羅馬的統治者面前極力展現他們奴顔婢膝的全副本領,而且以其信手拈來的奴性敗壞統治者的品性&mdash&mdash馬塞魯斯在征服并劫掠西那庫斯之後,西那庫斯人曾經向羅馬元老院控訴他的行為,但是沒有任何成效,元老院還在之後頒布尊崇馬塞魯斯的法令。
西那庫斯的曆史本來就不甚光彩,此事又為其添上最為臭名昭著的一筆&mdash&mdash而且還與已然危機重重的家族政治相關聯,這種保護制度對名門望族也會産生政治上的威脅。
如此一來,羅馬官員一定程度上忌憚神靈和元老院,大多數不會再肆無忌憚魚肉百姓,雖然他們依然會剝削民衆,但如果他們稍加節制,便可逍遙法外。
于是形成了這樣一條潛規則:羅馬官員在其管轄範圍内如果隻是搜刮民脂民膏,或者隻行有度的暴政,在法律上可以不受懲戒,所有受壓迫者隻能忍氣吞聲,這一規矩對後世必然遺患無窮。
然而,即使法庭一反此前的寬松,已經嚴刑峻法,但是隻在有人觸犯法律底線時,才會對其進行制裁。
良政的可靠保證在于最高行政當局施行一貫嚴格的監管,但是羅馬元老院完全沒有給予這種監管。
在這一方面,同僚政治的廢弛和無助最早浮現在世人面前。
按照常理,省長受到的監督應該較之意大利市政府更加嚴格,也更具針對性。
而這個時候羅馬帝國擁有大量海外領土,政府監管全境的制度需要進行相應的擴充。
但是這兩個方面都适得其反,省長的地位在實際上俨然是君主。
負責監管全境最重要的機構,即羅馬帝國的監察官,其權力範圍僅延伸到西西裡,而後來獲取的行省卻仍然不受監管。
最高行政長官脫離中央政權的束縛,這是十分危險的。
羅馬的省長統領國家軍隊,并掌握大量國家财政來源,但是僅受到松懈的司法約束,這勢必會将其及其治下人民的利益與羅馬公社的利益相剝離,并引起二者的矛盾沖突,所以省長這一身份更像是波斯總督,而非薩谟奈戰争時期的羅馬委員。
此外,省長在境外施行法律認可的軍事暴政,很難回複到普通市民的平等地位,而區分這一地位的是發号施令者與服從者,而非主人與奴隸。
因此,甚至政府都察覺出他們的兩條基本原則&mdash&mdash貴族階級内部平等,官員的權力隸屬于元老院團體之下&mdash&mdash在他們手中開始發生動搖。
政府對設置新的行省以及整個行省制度心有餘悸,而設立行省刑事推事,至少剝奪了省長的财政權。
延長這一官職的任期本來是十分明智的做法,但是遭到了政府的取締,凡此種種,皆明确表現出深謀遠慮的羅馬政治家對所有這些努力最後的收獲倍感擔憂。
但是診斷不是治療,知而不為并不能改變現狀。
貴族階級的國内政府仍然延續此前的方向,于是行政和财政上的腐敗&mdash&mdash為将來的革命和傾覆埋下了伏筆&mdash&mdash勢不可擋地大行其道,雖然并非無人知曉,但卻無人扭轉乾坤。
反對黨
新貴族雖然不似舊氏族階級那般等級森嚴,而且關于共同享有政治權利,一方面在法律上對其他公民産生侵害,另一方面在事實上就是如此,但正是出于這一原因,後者的卑如塵芥比前者更加難以忍受,也更加不易擺脫。
人們理所當然不乏擺脫這種等級束縛的意圖。
反對黨倚賴公民大會的支持,一如貴族階級有元老院作為支撐,要想了解反對派,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一時期公民大會的精神及其在羅馬共和國中的地位。
羅馬公民大會的性質
羅馬的公民大會不是整個國家機構的動力,而是其牢固的基礎,對于這樣一個大會,它必須具備以下性質&mdash&mdash對公衆利益具有明确的感知,對名副其實的領袖有明智的崇敬,無論處在順境抑或是逆境,都具有堅定不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能夠為了集體的福祉犧牲個人,為了将來的利益放棄當下的安樂&mdash&mdash所有這些品質在羅馬公社都發揮得淋漓盡緻,縱覽其發展過程,一切指摘盡皆淹沒在敬佩之中。
即使到現在,羅馬公社留給世人的印象仍是開誠布公和随機應變完全占據主導。
公民對政府和反對派的一切行為,毫無保留地表現了氣勢恢宏的愛國精神,迫使素稱雄才大略的漢尼拔止戈息兵,這種精神仍盛行于羅馬的公民大會。
當然他們也會經常犯錯,但是他們之所以犯錯,不是一群烏合之衆因為沖動而胡作非為,而是源于公民和農民褊狹局促的思想。
但在另一方面,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機制必然越來越積重難返,但是他們鑄就豐功偉業的形勢已經遠遠超出了力所能及的範圍。
我們在上文已有叙述,在本段時期,大多數舊日的被動公民公社以及許多新建立的殖民地都得到了正式(的)羅馬公民權。
到本時期末端,羅馬公民群體已經十分緊密,遍及廣義上的拉丁姆、薩賓以及坎佩尼亞的一部分,因此已經擴展到西部海岸,北抵凱裡(Caere),南抵庫邁。
在這一區域内,隻有少數城市未納入羅馬公民群體,例如第伯兒、普林斯特、西格尼亞、諾爾巴以及弗倫提農。
此外還要加上意大利沿岸一律具有正式羅馬公民權的沿海殖民地,設立必須承認其公民權的庇森農以及亞平甯山以外各殖民地,還有嚴格意義上并未形成獨立公社、散居在意大利各地的集市和鄉村(-foraetconciliabula-)裡的為數衆多的羅馬公民。
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的公民公社龐雜臃腫,在司法和行政方面,此前提及的代理裁判可一定程度上施以補救[14],此後規模相對較小的城市公社,在龐大的羅馬城共和國範圍内的組織體系,此時或許至少已經在沿海以及庇森農和亞平甯山以外的殖民地初見端倪。
但是在所有的政治問題當中,隻有在羅馬廣場舉行的大會具有行動權利,此前所有享有投票權的人可以在早晨離開田舍,并在當天晚上回到家中,對此我們可以一目了然。
現在無論就其組織還是集體行動而言,公民大會已經發生了顯著改變。
再者,羅馬政府&mdash&mdash到底是缺乏見識,疏忽大意,還是惡意串通,我們無從得知&mdash&mdash不再按照舊例将羅馬紀元513年即公元前241年之後獲取公民權的公社納入新創建的選區内,而将他們整合納入舊選區,因此每一個部族都漸漸成為由散落在羅馬全境的不同城市組成。
像這些選區,平均各8000人享有投票權&mdash&mdash城市部族所占人數自然而然比鄉村部族多&mdash&mdash沒有地域關聯,也沒有内部的團結,所以不再受任何明确的指導,也不能事先皆大歡喜地商議。
由于在投票前沒有開放式讨論,人們必然會感覺到諸多不便。
此外,公民完全能夠洞察所屬城市的公共利益,但如果将一個統治世界的大國關乎存亡的難題交給一群心存善良卻萍水相逢的意大利農夫,讓那些對法令的前因後果一無所知的人最後決斷将領的任命以及國家條約的締結,實在是愚不可及、滑天下之大稽了。
因此在所有超越一般市政的事務中,羅馬公社都扮演着幼稚,甚至愚蠢的角色。
按照規定,人們會站在會場,對一切議案都予以通過,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他們會情不自禁發表反對意見,比如羅馬紀元554年即公元前200年對馬其頓宣戰之際,集市公民的決策對國家政策作出了一番頑強的抵抗,但最終的結果令人不堪回首。
城市下層民衆的崛起
客民群體最終取得了和獨立的公民階層在形式上平等,并且在實際上往往更加優越的地位。
客民起源于十分遠古的制度。
自無文字記錄的太古時代以來,羅馬貴族就對被解放的奴隸和客民行使某種管理權,這兩類人在一切相對重要的事務上都需要向貴族請示,例如,客民不允許在未得到保護人的同意擅自為子女婚配,而通常由保護人直接安排客民子女的婚姻。
但是由于貴族成為擁有特權的統治階級,不僅集中掌握了權力,而且财富也聚斂在其手中,客民則淪為寄生蟲和乞丐,富人門下的追随者無論在内還是在外都成為蠶食市民階級的蛀蟲。
貴族不僅容許這種客民制度的存在,而且利用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謀取利益。
例如舊時的集資活動,此舉往往主要出于宗教目的或者為功勳卓著者舉行葬禮的情況,現在被達官顯貴利用&mdash&mdash先是羅馬紀元568年即公元前186年,路奇烏斯·西庇阿為了計劃舉行公衆慶典,意欲額外向公衆征收一筆款項&mdash&mdash收受禮物被特别列為法律禁止事項(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因為元老開始以這一名義頻繁向客民征收貢物。
但是對于統治階級,客民的随行人員卻可以成為貴族控制公民大會的工具。
從選舉一事可以明顯看出,在這一時期依附貴族的下層民衆已經有力地與中等階層分庭抗禮。
從以上種種事實可以看出,首都的下層民衆增長速度十分迅速,從其他方面也可見一斑。
被釋奴的人數和重要性與日俱增,可以在下列事件中得到佐證:關于他們在公民大會中的投票權,前一個世紀已經引起了十分鄭重的讨論,本世紀仍然在繼續商議。
在漢尼拔戰争期間,元老院通過了一項備受矚目的決議,允許有身份的被釋女性奴隸參與公共募捐活動,并允許被釋男性奴隸合法所生的子女使用此前自由人子女專用的服飾。
大多數定居羅馬的希臘人和東方人所受到的待遇可能不及被釋奴,前者帶有民族上的奴隸性質,後者帶有法律上的奴隸性質,兩者同樣無法消除。
群衆糧食分配的系統腐敗
但是這些天然因素共同造就了首都下層民衆人滿為患,此外,有意培養下層民衆群體使之發展壯大,以谄媚恭維人民或者更甚的行為破壞他們舊日構建的公德心,貴族階級和民衆領袖都難辭其咎。
就其整體而言,選舉人仍然值得尊敬,沒有出現大規模賄選的情況,但是間接向具有選舉權的人獻媚取寵的方法也不免令人咂舌。
高級官員,尤其是市政官曆來就有保證谷物價格平穩以及督辦賽事的義務,但是形勢每況愈下,最終引起帝國平民大衆駭人聽聞的呐喊&mdash&mdash&ldquo面包有何用,賽事永不朽&rdquo。
源源不斷的谷物供應,或被行省省長交由羅馬市場官員随意處置,或各省分文不取将其自行送到羅馬,以巴結一些羅馬高官的歡心,所以從羅馬紀元6世紀開始,市政官能夠以十分低廉的價格為首都人民供應糧食。
加圖認為&ldquo公民不再察納雅言&mdash&mdash肚子上沒長耳朵&mdash&mdash這也不足為奇了&rdquo。
羅馬節慶
大衆娛樂以驚人的速度增長。
五百年來,羅馬公社每年隻有一次節慶,以及一處競技場。
羅馬第一位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領袖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增設了第二個節慶以及第二座競技場(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15],也許通過這些建設&mdash&mdash新節慶命名為&ldquo平民賽會&rdquo,這就足以明示其旨趣&mdash&mdash他才赢得在特拉西美涅湖作戰的許可。
這種先例一開,其弊害接踵而至。
豐收女神是平民階級的保護神,紀念豐收女神的節慶縱使果真晚于平民賽會,定然也相差無幾。
此外,按照西比林和瑪爾斯預言的指示,羅馬紀元543年即公元前211年增設第四個節慶以紀念阿波羅,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為紀念&ldquo神母&rdquo新從佛裡幾亞移至羅馬,又增設第五個節慶。
此時正值漢尼拔戰争進入白熱化階段&mdash&mdash首次舉行阿波羅賽會時,公民在競技場就被召入軍隊,意大利獨有的迷信狂潮風生水起,趁機散播西比林和先知的神谕,借着神谕的内容和主張四處招搖撞騙者不乏其人,政府不得不要求公民作出如此巨大的犧牲,我們不能以政府對此事放任讓步便對其口誅筆伐、聲讨炮轟。
但是一次讓步之後隻能繼續讓步,果不其然,甚至在相對太平的年代(羅馬紀元581年即公元前173年)又增加了一個節慶,雖然隻是個不甚重要的紀念花神芙羅拉的節慶。
這些新節慶娛樂的經費分别由承辦各種節慶表演的官員個人承擔,如此一來,高級市政官除了要負責原有的民族節慶,還需要舉辦神母節慶以及芙羅拉節慶,平民市政官負責平民賽會以及豐收女神節慶,城市執政官負責阿波羅賽會。
那些認可此等新節慶的人或許有自己的考量,認為這些活動不可能會給國家财政帶來負擔。
但是在實際上,讓國家預算負擔一些無益的花費,雖然帶來的危害微不足道,但是允許為人民提供娛樂事實上成為攀上國家最高官職的條件,這帶來的後果就無法預計了。
随之而來的,是執政官一職的候補人選開始在這些賽會上競相增加開支,導緻費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
如果有望當選執政官的人除了這種似乎是法定的貢獻外,還提供一場自願&ldquo表演&rdquo(-munus),自掏腰包為公衆舉行一場角鬥戲,就更加錦上添花了。
選舉人漸漸以賽會壯觀與否為标準,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