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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農田狀态:長形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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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在以後幾個世紀中創造了新方式。

    不止一個村落四周有一處處呈長條的地塊,這些都是中世紀的新事物,其名稱與高盧&mdash羅馬關聯甚少,因為所用的詞說明了這點(如Rotures出自ruptura,開墾),它們交納新墾地的什一稅。

    12、13世紀,在耕田通常呈長形敞地的地區,人們在一些&ldquo新墾城鎮&rdquo的土地上極為整齊地将土地分隔成許多像原來一樣的格狀小塊。

    勃艮第地區貝塞的一些已被毀壞的居民點于15、16世紀又被附近的居民在叢林中重新恢複了,這些恢複的居民點證明了我們上面指出的特點。

    即便在19世紀中,奧斯瓦的村民們仍瓜分了公有土地,将其分成互相平行的許多又細又長的地塊。

    [35]然而,在那些新近或遠古開墾的&ldquo區&rdquo的内部,狹窄地塊緊緊相連的要排在實行集體計劃情況下是不能形成的。

    暫且不談一個領導者存在的可能性,現在問題不在這兒。

    (不管怎麼說,一個集團有了領導,不會更不像一個集團。

    )這種安排必然要求有一個協調的輪作形式。

    假如它反映了集體的意願,怎麼可以不相信這種結果會自然地預料到并且獲得呢?[36] 至于公共牧場,絕不能說它是耕田形式的必然要求。

    如果每個耕作者像我們以後将看到的其它土地制度中那樣把自己的牲畜保留在自己的耕地中拴養的話,這種土地結構的缺陷是可以避免的。

    牧場作為公共财産,總的說是采自一種思想,一種習慣觀念:人們認為,作物一旦收獲,土地就不再是個人财産了。

    令人欽佩的是,許多法學家都指出了這一點,我們在此引用路易十四時代一個學者歐賽伯·洛裡埃爾的話:&ldquo法國的一般法律是&rdquo&mdash&mdash他了解的隻是實行敞地制的地區&mdash&mdash&ldquo土地隻在莊稼生長時才得到保護,一旦收獲後,從一種人權角度看,土地成為所有人的共同财富,不管他是富人還是窮人。

    &rdquo[37] 還有其它因素形成了土地公用制的強大壓力。

    如拾穗權(glanage),這在上面讨論的地區影響尤其大,不僅殘廢人和婦女有拾穗權,而且所有土地不加區别地對任何人開放。

    這種拾穗權在其他土地制度中都不典型,然而在法國,依照《聖經》的教誨,幾乎全國各地都實行這種制度,盡管形式各不相同。

    最有意義的還是采集權(droitd&rsquoétaule),根據此權,收割完畢後并不馬上把畜群趕進耕田去啃食,而是首先讓居民們進去采集。

    農民們撿草以作修繕房屋之用,或為其畜廄作墊草,或者幹脆作燒柴用。

    此時,農民在田裡采集不用留心是誰的地界。

    這種權力之大以緻農民不得在收獲時齊根刈割以不留茬給别人。

    直至18世紀,各地高等法院還表決通過,播種地收獲時隻許使用短柄鐮刀,它留茬較高,而長柄鐮刀隻用在牧場上。

    廣大的土地,當然都是在長形地上,實行着這種地役權,耕地收獲并不全屬土地所有者,麥穗歸他所有,莖稈卻屬于大家。

    [38] 當然,這種制度并非絕對平等。

    洛裡埃爾那句話也不完全可信。

    貧民與富人同樣享有地役權,但并不完全一樣。

    一般講,每個人不論地塊多小,都有權在公共畜群中放養自己的幾頭牲畜。

    但除了每人可享受的最低标準外,放養牲口數是按耕作者擁有地塊面積的比例而定的。

    農業社會也存在着階級,而且等級十分明顯。

    富人與貧民都要遵守集體的習慣法,而集體則成了維持社會平衡和土地開發各形式之間平衡的守護神。

    從這種長形強制開放的耕田制度導出的農業文明形式,用若雷斯在《革命史》一書具有曆史性英明預見的前言中的話來說,具有&ldquo早期共産主義&rdquo的明确标志,它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

     這種制度在法國很普遍,不過并非法國獨有。

    若無完整詳盡的調查,想劃出該制度精确的地區邊界是不可能的。

    它普遍實行于除科地方及西部圈圍地區外的盧瓦爾河以北的全部法國,而且還實行于兩個勃艮第地區。

    不過法國的這些地區隻不過是實行此制度的更廣大空間的一小塊罷了。

    它包括英國的大部分,幾乎全部德國,一直到波蘭、俄羅斯的平原。

    其起源問題隻應在歐洲範圍内探讨,我們後面将會談到。

    而我國獨特之處,則是下面即将談到的此制度與其它兩種制度的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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