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o财産所有者隻有在村社的權力限制之下的極為可憐的一點産業。
&rdqu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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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種竭力縮減經營者自由的制度意味着對個人的約束。
地塊的圈占不僅不符合習慣,它還是違禁的。
[30]強制性輪作不僅僅是一個習慣,也不僅僅為了方便,它具有至上的強制性。
公共畜群及其牧場特權是居民們必須遵守的原則。
不過在古代法國,法律來源各種各樣,互相聯系也不緊密,這些規定的法律來源也因各地而異,确切地說,法律關系到處建立在傳統習慣上,而傳統習慣又是多種多樣的。
15世紀末及16世紀,君主政權将各省的習慣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其中許多條文在後來的法令中,在公共放牧原則及禁止圈占耕地的禁令中都有體現。
有一些則未能實行,或者由于忘卻,或者由于一些地區據當地習慣行事,本身就實行着不同的農耕制度,而那些互不相同的習慣很難解釋詳盡,或者像貝裡地區那樣,蔑視法學家,幹脆以羅馬法行事,雖然其所有制習慣與羅馬市民相去甚遠。
不過法院監視着一切。
聖路易統治時,布裡的法院反對圈占耕地。
18世紀中期香槟一些村莊以政權力量推行強制性輪作。
[31]1787年圖爾的總督說道:&ldquo安茹和圖賴讷的習慣法絲毫未提及公共放牧,可是上古的習慣卻以法律的一般力量影響了這兩個地區,以至于土地所有者在法庭面前無力維護其屬地。
&rdquo在那些沒有明文規定,而地方官員又令人厭惡地實行受農學家們攻擊的,并使大地産者感到束縛的舊習慣的地方,集體的壓力或通過勸服或通過暴力總是作為最後手段有力地維護着舊土地習慣。
1772年波爾多總督寫道:&ldquo隻有反映了居民的意願,這種習慣才具有法律的力量。
&rdquo不過這種習慣對居民并非無限制。
對于在耕田四周立起籬笆的農民說來則更不幸了。
1787年當有人勸阿爾薩斯一個土地所有者圈圍土地,以求獲得比放牧更高的産量時,他說:&ldquo籬笆圈地毫無意義,因為總會被人拆除。
&rdquo在18世紀的奧弗涅,如果有人膽敢将耕田變成圈圍的果園&mdash&mdash因為從成文的習慣法上講他有這樣的權力&mdash&mdash那麼鄰居就會拆除他的籬笆,&ldquo于是引起一場官司,其後果使得村莊的人出逃,并造成全村極大的混亂。
&rdquo[32]18世紀的文件紛紛提到&ldquo禁止耕作者圈圍其世襲地的嚴厲法令&rdquo與&ldquo将領地分成三份進行輪種的法令。
&rdquo[33]事實上,對圈圍的禁令、公共牧場、強制性輪作都有同法律一樣的權威,&mdash&mdash不管成文還是不成文,無論由官方強制還是集體制約,&mdash&mdash在18世紀末農業發生巨大變革的時代,這些舊法律都要被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法。
使這種制度得以長期延續,甚至在失去法律制裁手段後仍得以延續的更為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制度構成了完善的物質運轉系統。
很難設想比這結合更緊的體系,甚至到了19世紀中期,該體系的最明智的反對者仍在贊美其和諧。
[34]耕田的形式與放牧的實踐兩者促進了公共輪作的形成。
在這種狹小得難以置信并被四周土地包圍的地塊上(要到這種地塊去,不得不穿過鄰居的塊地),如果不對經營者規定一個統一周期的話,生産幾乎不可能進行。
如果沒有呈規律的強制性休耕,村莊的牲畜去哪兒尋找足夠的野草來保證自己的食料呢?對牧場的迫切要求也抵制了小塊地的永久性圈圍,因為不能阻擋畜群的通道。
從另一角度看,由于耕田驚人的狹小,進行圈圍也是辦不到的。
為了圈圍這些長形的平行四邊形,籬笆将要圍得多麼長啊!土壤上被遮擋了多少陽光啊!如果每塊地都圍上,人們怎麼從一塊地到另一塊地去耕種呢?最後,在這種長形帶狀地塊上,放牧耕作者自己的牲畜而不侵犯鄰人的草地也是極為困難的。
所以公共放牧的形式從土地形狀上看對大家也是最方便的。
除以上明顯的特點外,還有人的因素。
由于強大的社會聚集力和土地集體所有的社會意識,這樣的制度才得以确立。
公共耕作的傑作首先是土地本身。
無疑,各式各樣的小塊&ldquo區&rdquo的形成是逐步占領未開墾的土地的結果。
同時我們有确鑿的證據,證實遠古甚至史前形成的土地結構所服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