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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領主莊園法律地位的演變;農奴地位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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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主的收入危機結束了中世紀時期,開始了現代的曆史。

    但并非舊的框架都完全動搖了。

    由于舊的人與人關系的概念變得模糊不清而造成特征混淆,人們對領主的佃農,開始使用以前表明整個其它從屬關系的一個詞,稱其為他們的&ldquo附庸&rdquo。

    對佃農及其采地,領主行使的大部分權利,在弗朗索瓦一世時期,甚至在路易十六時期,都基本上同聖路易時代一樣。

    不過,有兩點重要的例外:領主裁判權衰落,農奴地位的消失;在通常情況下是消失了,即使在它還繼續存在的地方,它也有了深刻的變化。

     領主的司法權并沒有就此滅亡,隻是大革命才消滅了它。

    許多訴訟事件仍然要通過領主的司法權,但該權的好處和力量已大不如前。

    從16世紀起,一種法則被普遍接受,并幾乎被一直運用,即禁止領主個人出席審判。

    同時,司法制度的不斷複雜化也使審判變得困難,令領主為難,從此,領主必須設置職業法官,同時對法官支付報酬,但不再像人們以前所做那樣提供一份&ldquo俸祿地&rdquo(這一報酬方式在經濟上的好處已經不再那麼明顯了),而是用貨币支付。

    無疑,這沒有超過國王敕令對法官某些技術性保證的要求,敕令要求給予法官适當的工資應嚴格得到遵守,歸法院裁判的人向法官支付的&ldquo訟費&rdquo構成他們土地資财以外最明顯的收益。

    對領主來說,這是一筆真正的負擔,而且常常是相當重的負擔。

    此外訴訟人還要加上其它的費用,整個花費常常超過所得,以緻有時人們非常害怕審判。

    17世紀一位勃艮第貴族寫道:&ldquo罰金、無主财産和沒收錢物的收入不夠支付法官們的工資。

    &rdquo1781年,馬耶讷公爵領地的總管給主人的報告中寫道:&ldquo貧窮&hellip&hellip使我們發生許多違法案件。

    我盡我可能私了了許多事件,由此拯救了2、3個歹徒,他們幾乎是用公開的暴力拘押行旅之人。

    &rdquo[1] 特别是國家法庭或&mdash&mdash或大公法庭、國王法庭,從16世紀以後幾乎完全統一為國王法庭&mdash&mdash對領主法庭構成了可懼的競争對手。

    國家法庭收回了領主法庭的大量訴訟案件,并通過迅速籠絡地方官吏,獨攬了許多其它訴訟案件,總而言之,從此以後國家法庭接受了所有申訴。

    從而,無論上層或下層的有審判權的人,都産生厭倦與冷漠&mdash&mdash因為,按照17世紀以前的舊原則,上訴人直接指責的是第一審法官而不是勝訴人&mdash&mdash更糟的是,他們大大喪失了權力和威望。

    在10世紀和11世紀,使領主們擴大其發号施令權及其收入,正是他們壓在屬民頭上的司法權。

    武器并沒有從領主手中完全失落,因為在涉及許多利益相關的鄉村治安方面,他們通常保留着最後的王牌,但是武器也被大大地削弱了。

    領主制度本身是否也受到了威脅?由于國家法庭的态度,我們将會看到這種威脅是怎樣被擺脫的。

    法官如果要保持甚至有時加強他有利的權力時,他的每一次判決都有招緻失敗的危險,然而在表面上他要裝得是首領的樣子。

     *** 國家及其法庭不斷擴大的活動所表現的社會結構的變化,也成為農奴制度變遷的根源。

    對11世紀的社會結構,人們曾作過精确的描繪,把它作為主要是垂直線型結構的代表,這種結構表現為社會分成許多以一個首領為中心的集團,而這個首領自身又依附于另一個首領,這些集團包括農奴、佃農和從屬的&ldquo同夥&rdquo。

    從12世紀中葉起,或者大緻在這前後的時期,人群則相反是按水平方向組織成各個層次。

    許多大行政單位&mdash&mdash公國、君主國&mdash&mdash吞并和消滅了小領主莊園。

    形成等級制的階級,尤其是很快形成貴族階級。

    市鎮&mdash&mdash特别是城市,但它往往擴展到純粹是鄉村集體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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