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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領主莊園法律地位的演變;農奴地位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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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mdash&mdash成為這一革命制度的基礎,同等地位者之間互助的宣誓替代了舊的下級對上級順從的宣誓。

    人與人關系的依附性趨向削弱。

    可是,以奴隸、隸農、附有條件解放的奴隸(由于自願的屈從,或名義上如此)和許多以前的自由農民零亂構成的農奴階層就其深刻的本質來說,是這一隸屬與保護體系中的一分子,社會等級的各層次在這一體系中自上到下彼此互為隸屬者和保護者。

    說真的,事情還不僅如此。

    農奴仍然是被看作為最低的等級,但這隻是他過去地位的一個方面。

    相反,從13世紀開始,同演進的一般進程相适應,在&ldquo奴役&rdquo的範圍越來越嚴格地向外确定界限的同時&mdash&mdash從此在法律上提出了農奴和騎士這兩種人不能兼任&mdash&mdash這就是階級的特征,它在這樣條件下由共同輿論構成的思想中居統治地位。

     此外,由于&ldquo骨肉關系&rdquo這種概念變得模糊和消失,從此農奴地位更多地不是與人,而是與土地聯系在一起,使一個農民成為農奴的,不再是他的出身,而是他占有的采地的性質和居住的土地的性質。

    人們喜歡把這種占有土地的農奴看作是&ldquo捆綁在土地上的人&rdquo。

    當然我們不能确切無疑地說,他絕無可能離開自己的土地,但是,如果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而離開的話,他就将失去其采地。

    這後一點受到了學者們學說的影響。

    自12世紀和13世紀以來,法學家們沉浸在羅馬法的熏陶之中,他們專心緻志地在那些受崇拜的教科書中為他們時代的社會法規,特别是為農奴法規尋找先例,把它作為一切科學的源泉。

    真是艱苦的事業!這是比農奴制更具有中世紀時代特征的制度嗎?農奴和奴隸這兩個詞的同源性可以同古代的奴隸一詞對照,但是,兩者身份的差别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法國的法學家理智地抛開某些個人的差異不過多為其類似性而苦惱,東德意志的法律界人士在以後幾個世紀中不得不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以免對他們國家的農奴作出最大的損害。

    反之,隸農不同于奴隸,但其前提條件是要順從于領主,他們接受不那麼随心所欲的類似性,無疑,他們強調這種類似的思想,隻因為他們那時的農奴由于其比個體的人更為現實的特征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這樣一個條件,即其基本特點是人和土地的聯系。

    但是,他們對新生的這個類似性的法律上的表達隻加強了它本身。

    甚至公證人或理論家從此也愛用一些新的術語名詞來區别新類型的農奴,稱其為&ldquo領地奴隸&rdquo,或更多地稱其為&ldquo領地農奴&rdquo&mdash&mdash這種詞的組合同從前的&ldquo赤膊漢&rdquo相對比實在是令人驚異的&mdash&mdash這是一些借用的名詞,中世紀羅馬法學家曾首先用來描述隸農。

    但是,我們千萬不要誇大這種學說影響的重要性。

    如果土地一如以往那樣比勞動力多得多,那麼領主為羁留住自己的農奴而作出的努力,以及收回其&ldquo份地&rdquo的威脅無疑是徒勞無益的。

    沒有大拓荒,&ldquo拴住&rdquo的法則就僅僅是空洞的形式。

     舊的租稅和有關奴隸身份的限制規定,首先是&ldquo死手權&rdquo和&ldquo違法婚姻稅&rdquo在大部分地區繼續存在。

    但除此以外,又産生了新的觀念,它随着強調階級地位的低下和束縛的實際性質,形成了新農奴的标準。

    所謂的&ldquo任意稅&rdquo負擔,這種既沒有形成文字條款,也沒有确定可依的慣例,這種領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征收的稅在以後普遍地轉變為農奴地位的标志,&ldquo随意性&rdquo的人頭稅在一開始構成幾乎全部的貢賦,但在租約以後,這就成為例外了。

    誠然,所有農奴不再交納人頭稅,但起碼還要服徭役,成為&ldquo任人支配&rdquo的人,二者必居其一,這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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