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血緣關系的婚姻增多起來,而且在教會聖職人員的眼裡,這會提供更有力的禁止的理由,因為即使不算并不違反原罪的奴隸制本身,至少他們也要譴責禁止在集團外結婚的規定。
如何做到能夠獨立自主地在小的奴隸群體以外尋找伴侶呢?向領主付一筆錢&mdash&mdash如果結成配偶的各方是屬于不同領主的農奴,就需要向兩方的領主付錢&mdash&mdash有時,就在兩個領主之間交換農奴,在12和13世紀時,大部分領主管家的家庭就是這樣形成的,他們通常屬于農奴階層,但非常能幹而又很富有,以至于不願同普通農民通婚,他們就相互締結體面的聯姻。
但當每個領主的農奴比過去少時,加上在整個地區農奴的總數都變得更少時,本來糟糕的事就變得更糟了,因為自由民之間的婚姻,不得不越來越少考慮那樣做,數量不多的自由出身的男人或女人打算放棄那樣做,對他們自己(由于&ldquo斑疹&rdquo是傳染性的)或對其孩子都同意同類人結婚,而他們的近親則常常對此反對,這是由于榮譽感或是由于害怕有一天看到家庭的遺産陷入死手權。
1467年,香槟地區一位貧窮的女仆被證實殺害嬰兒,她為自己的罪行辯解,說是因她未能按照自己的心願結婚,其父親拒絕她同她中意的人結合,因為這個男人是位農奴。
[11]可以肯定,像這樣冷酷的父親不是個别例子。
同樣,領主們怕失去自己的佃農,而對農奴來說,他們擔心成為在大量已獲得自由的人群中唯一仍被強制承擔負擔的人,成為大家所鄙視的對象,這就說明了農奴解放運動一旦引人某一地區,就會一地又一地的迅速蔓延開來。
但是他們必須購置那麼昂貴的家産。
如果說獲得家産的願望從13世紀起在各地差不多是同樣的,那麼其可能性在各地卻相反是非常不一樣的。
隻有賣出他們産品的農民才能弄到必需的錢,這樣的農民才可能有一定的積蓄,或者是,根據他們的能力去找那些将資金投入農村的放債者,特别是在定期利息的方式下尋求那些放債者,這種利息在當時經濟中起着同今天的抵押一樣的作用。
總之一句話,他們是生活在交換已經盛行的地方,生活在城市的市場能夠吸收大量農産品的地方,貨币和經營精神在相當程度上顯示已創造出一個不大不小的資本家階級。
從13世紀下半葉起,巴黎地區就已集中具備了這些特征,因此從前曾将許多人奴役的農奴制在瓦盧瓦王朝開始之前,就在那兒完全消失了。
在經濟條件還不太成熟的地方,這種農奴制則延續了更長時間。
14世紀,巴黎的各個教會在大城市附近已沒有一個農奴,而在他們香槟的莊園上卻還保留着大量農奴,奧爾良修道院從聖路易時代起就解放了博斯的&ldquo赤膊漢&rdquo,在弗朗索瓦一世時取消了他們在索洛涅鄉村中的死手權和結婚稅,誠然,解放農奴已真的成為大量的現象,但應指出,這種解放往往不是由于這個或那個領主的個人措施,而是由于廣大社會集團的特有條件,在香槟地區及中部地區各省,在勃艮第地區的公爵領地和鄰近的弗朗什孔泰地區,解放農奴的運動不是急劇地發生的,而是忽快忽慢地進行着,這是我們應确切研究的,以便有一天能夠描繪出它演進的曲線圖,這一進程一直延續于整個16世紀的中期,無論是在兩個勃艮第或中部地區,解放農奴都沒有徹底完成。
從16世紀下半葉起,領主們越來越像我們在以後将看到的那樣一心維持自己的權力,特别是死手權,這些權力使他們獲得來自土地的收益,他們停止了對解放農奴事業的同情。
那些還沒有獲得自由的鄉村越來越難以獲得自由。
到處是仍處于奴隸地位的人,他們一直繼續存在到大革命為止。
但正如人們所知道的,奴隸的地位已大不同于原來的狀态。
然而,是那些純粹經濟上的原因,而不是領主裁判權的削弱,或同以前依附領主的農奴所保持的個人聯系的疏松,自15世紀起引起危機,并導緻領主命運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