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三、 “領主的反對勢力”: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

首頁
地租的貶值是全歐洲的現象,多多少少有些變化的領主階級為了重新恢複财富而作出各種努力也是全歐洲性的。

    在德意志、英格蘭、波蘭,如同在法蘭西一樣,相同的經濟悲劇提出了類似的問題。

    但是,各國的社會政治條件卻不一樣,因而為被損的利益作出的行動也采取了不同的形式。

     在東德意志,易北河以東地區,如同向東延伸的斯拉夫人地區,整個舊領主制度發生了改變,确立了新的制度,沒有了地租。

    這沒有什麼關系!小貴族地主自己生産和銷售小麥,他們剝奪農民的田地,集中在自己手中。

    大的農莊經營建立了起來,其周圍繼續存在着相當多的小農戶,他們為大農莊保證了可供征役的衆多的勞力。

    越來越緊密的聯系把農民統一到主人的支配之下,使他們為他提供強制的無償的勞動。

    領地吞食着并榨幹了租地。

    在英格蘭則是另一種顯然不同的演變過程。

    誠然,在那裡也同樣靠廣泛地犧牲農民的土地和公有土地來進行自行經營農田的開發。

    但是,英國的地主在很廣泛的程度上依然是食租者。

    不過大部分地租不再固定不變。

    小土地經營的轉讓最多隻能在一定時期内進行,而且經常要聽從領主的意志。

    在每一次改變地租時,再沒有比将租金調整得同經濟行情相一緻更簡單的了。

    因此,在歐洲的兩端,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構成危機主要原因的終身租地制已被人們所抛棄了。

     然而,在這種粗暴形式下,法國卻做不到這點。

    為了簡要地說明這一點,我們先把東德意志和波蘭撇在一邊,那裡的社會結構使領主階級握有許多權力,但與我國的君主制度則迥然不同。

    我國現在隻同英國的情況作些比較。

    在英吉利海峽兩邊,總的說,約始于13世紀的起點是相同的,适用于各個領地的習慣法,庇護了農民實際上也就保證了農民有繼承權。

    但是,哪一個統治當局關心過使人們尊重這種習慣法呢?這裡,存在着非常強烈的對比,英國君主政體從12世紀起就以特别的力量建立了它的司法權,它的法庭高居于原自由民法庭和領主裁判權之上,整個國家都置于它之下。

    但這種罕見的早熟現象必然要付出代價。

    在12世紀時,依附關系還很強,在領主與其直接的臣民之間,人們絕不能容許,甚至設想插入一個外來者,哪怕他是國王。

    在領主的&ldquo采邑&rdquo中&mdash&mdash在英國,人們這樣稱呼他的土地&mdash&mdash領主在金雀花王朝期間完全不懲辦兇殺罪,這是屬于公法的罪行。

    領主的&ldquo農民&rdquo靠繳納佃租和服勞役而握有領主的田地,在許多案子中,農民是被送交國家法庭,但所有涉及他們租地的事,就隻由領主自己或其法庭進行裁判。

    自然,按習慣法,領主的法庭是能夠作判決的,它常常這樣作出判決或相信自己作出了判決。

    但如果習慣法沒有成文,它實際上是什麼呢?不就是一條判例作規則嗎?當領地的審判官傾向于按有利于主人利益的前例作出裁判時,人們是不會感到驚愕的。

    在14和15世紀,領主法庭審判官越來越不願承認農民對租地的繼承權,而習慣于由土地證書&mdash&mdash土地保有權證書&mdash&mdash來确認租地,因為租地隻能通過登錄簿才能在領主的土地名冊中得到證明。

    誠然,到15世紀末,國王的法官才有機會最終越過古老的障礙,得以幹預領地内部的事務。

    但即使如此,他們也隻能在不同的土地慣例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判決,而這些原封不動地交給他們的慣例,幾乎已經完全變了樣。

    他們承認各地最大多數的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并不牢靠。

     在法國,國王司法權的發展較遲,比英國整整延遲了一個世紀,而且沿着完全不同的道路演變。

    常常不是在這兒處理一個&ldquo案件&rdquo,就是在那兒解決這樣那樣的對土地的要求。

    從13世紀以後,國王法庭逐漸地蠶食了領主裁判權,盡管沒有什麼重大的立法措施可同金雀花王朝的&ldquo刑事法庭&rdquo相比,而且對法律問題很少有全面的看法,但兩者之間已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了。

    從原則上講,領主和佃農之間的訴訟案件從來沒有被排斥過。

    從一開始,國王的人員隻要一有機會就毫不猶豫地受理這些訴訟。

    他們對這些案子進行審判,不言而喻,審判是根據當地慣例進行的,在這種方式下,他們往往作出規定由農民負擔訴訟費用,并且一直就沿襲了下來,有時,這種權力的濫用就變成了先例,農民的負擔加重了,但是,農民最重要的好處是至少保留了租地的繼承權。

    租地繼承權經由法官的保證得以鞏固,并到了16世紀成為一種富有美德的習俗,從此後不容再有争議。

    自從在學院中教授查士丁尼[28]法典以來,法官們十分關注一個嚴重的術語問題。

    領主莊園組織以及在它之上的封建制度把一種建立于習慣或契約上的重疊的物權等級制強加在所有的土地上,在這種物權範圍内一切都同樣得到遵守,沒有任何一項法權對平民财産具有絕對的居支配地位的性質。

    實際上,在許多世紀中,所有有關土地權的訴訟或有關土地收益的訴訟都是以&ldquo法定占有&rdquo為依據,而從來不是以所有權為依據,也就是說,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受傳統習慣保護。

    但是羅馬的法類法專橫地束縛住了學者們。

    究竟誰是封地的所有者?是領主還是附臣?究竟誰是租地的所有者?是領主還是平民?必需不惜一切代價地去了解這一點。

    這裡我們隻談及租地,不談封地,而且把多年中拼湊而成的所有混合制度也暫撇一邊(它們可分為兩個&ldquo部分&rdquo:&ldquo直系的&rdquo和&ldquo使用的&rdquo)。

    在探索真正所有者的研究中,各種學說長期來猶豫不前,但從13世紀起有一些實踐家,從16世紀起有一些著作家,如著名的迪穆蘭,他們認為份地佃農是租地的所有者。

    到18世紀這已成為公認的看法。

    [29]土地由領主管家分類登記以便于征收田租,經常是按人頭排列登記,記上承擔負擔的土地持有者的姓名,這是決定&ldquo所有者&rdquo的字。

    這也是實際意義重大的字,它确認和加強了永久性這一概念,即佃農對房屋和田地行使固有的物權。

    由于奇怪的曆史反常現象,法國司法權的緩慢發展較之英國人的諾曼底和昂熱諸王的大膽革新建築對農村居民更有好處。

     由于經濟轉變帶來的嚴重後果,法國的領主在法律上已不能獨占土地,然而他們是否因此而放下武器呢?誰若相信這一點,那他就是沒有理解到,耕地占有者還在資産階級處境中就已形成的精神狀态,已在他們新進入的階級中擴散,隻是他們的方法變得更狡猾和更靈活。

    真正的領主權遠沒有失去其全部價值,隻是領主權的收益已大大下降。

    不能通過更吝啬的管理來取得較好的收益嗎?使領主很少變成經營者而更多地變成食利者的制度,已在長期中顯示是前途不佳的制度。

    為什麼不試圖開倒車呢?既然暴力已不可能,為什麼不在沒有暴力的情況下頑強而機智地去努力重建莊園呢? *** 許多原來的佃租,恰恰由于收益不多以及由于動亂經常波及許多貴族,到中世紀末期已經逐步地停止了征收。

    領主不僅失去了通常價值不大的年賦收入,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失去了一種希望,當有一天由于死亡或讓與土地需要易手時,他們就不能證明自己征收财産轉移稅的權力,這種轉移稅,在一般情況下按習慣法是固定不變的,但要征收較高的稅率。

    人們有時已搞不清某塊小田塊究竟是屬于哪個領主莊園。

    在16世紀,這已不是個别情況,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也能碰到這種情況&mdash&mdash&ldquo領地從屬關系&rdquo錯綜複雜到如此程度,因而很難确切地說明它們的界線&mdash&mdash但已越來越不經常出現了。

    會計、清點财産等正确的事務辦理法滲透到了莊園的管理工作中。

    無疑,自從領主莊園存在以來,人們就懂得不時進行階段回顧和把權利寫入條文是很必要的。

    可能繼承了羅馬傳統的加洛林王朝的&ldquo記事摺&rdquo首先表明了對這一點的注意。

    同樣,10世紀和11世紀的極度騷亂過去之後,出現的許多&ldquo征稅人員&rdquo和&ldquo稅吏&rdquo也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自從百年戰争之後的巨大的重建工作開始以來,這類文契就大大增加,同一塊地就重複訂約,而且期限越來越短,形式越來越細緻和有系統。

    說真的,這種情況有一點不足之處,就是花費太昂貴。

    誰支付這些花費?稅收條例希望份地佃農也同處于較高社會階層的封地附臣那樣,在一定時候進行的情況調查時,也對領主&ldquo供認&rdquo他的财産和債務狀況。

    稅吏能夠很簡單地綜合一系列效忠書,那麼由納稅人來承擔費用有什麼不好?然而,在份地上,效忠書通常是一種特殊的例外的方式,稅吏常常再次謄抄這些效忠書,并大膽地更加加重負擔。

    事實上,人們依照古老的法律準則抽取新的負擔。

    法學上的解釋似乎是猶豫不決的,這種解釋從來都沒有統一過,同時,在法國大革命前舊王朝時代一次次最高法院的裁判中,極少見解釋一緻。

    但是,從17世紀以來,在王國的大部分地區,法學的解釋決定承認領主有權向他們要求收回&mdash&mdash每30年,有的地方是每20年&mdash&mdash那些令人可怕的規定他們隸屬地的契約的更新所花費的全部或部分費用(比例多少按省份的不同而異)。

    [30]從此,面對着一種毫不值錢或隻值微不足道的錢但卻肯定能帶來好處的勞動力,人們還會退卻嗎?完整的技術方法被創造出來了。

    在18世紀,人們寫出大部頭的專題著作并編輯成冊,同時,出現了善于在多如牛毛的稅收中開辟道路的專門人員:&ldquo特派員&rdquo。

    很快,沒有一個領主城堡圖書館和修道院圖書室中,人們不看到架上成行地排列着用羊皮或仿羊皮封面裝幀的各種登記冊&mdash&mdash&ldquo土地賦稅簿籍&rdquo、&ldquo土地丈量冊&rdquo、&ldquo市場錄&rdquo,這些名詞無休止地變換,方式也千差萬别&mdash&mdash最古老的登記冊照例是不幸地潦草塗劃,而最近的登記冊則是用鵝毛筆以雅緻而清晰的書寫體書寫的,自17世紀末以後,人們越來越經常地同時放入&ldquo幾何平面圖&rdquo或地圖集,因為數學方法已直接應用于測量土地,為經濟服務。

    多虧一代又一代的連續清查,領主莊園的網絡又較快并有力地收緊起來,沒有任何一種權利哪怕是十分細小的權利,會因時效問題而丢失。

     還有,在對舊的數目進行核對中,在搜集領主抽屜裡的所有現錢的工作中,人的欲望是那麼強烈,這裡,要使已經被廢除的舊的權力重新恢複,那裡,又應把權力運用于一直逃避了該地區一般義務的土地上;在另外的地方,要從始終處于是暗中的法律結局中獲取某些好處,甚至簡直要在像一束亂麻的法律中塞入完全新的負擔。

    對研究封建法律的專家或領主莊園的司法人員,這是多麼的光榮!對一種好的職業名聲,這在根本上是多麼的有用!這如同給雇主送了一份同樣的禮物!還加上直接的利潤。

    因為,那些特派員們照常收取&ldquo發現&rdquo的欠款,&ldquo他們發現得很多&rdquo。

    [31]1769年孔泰親王的代表寫道:&ldquo在布略勒(Brieulles),一切都大大變了樣。

    &rdquo那時這位代表剛完成這塊土地的&ldquo清單&rdquo。

    人們曾向他顯示一份較舊的資料,顯然不太有利于&ldquo他尊貴的殿下&rdquo:&ldquo沒有絲毫收益,一片亂七八糟&rdquo,今後他必需謹防轉讓給&ldquo任何人&rdquo。

    [32]慣例變化不定就可以做手腳。

    确實,在這一片亂如密林的紊亂中,最真摯可靠的人也可以不再總是需要了解哪一步才算是開始濫用權力&mdash&mdash因為考慮到現存的社會秩序,要抹掉舊的負擔有損于權力,此外,當領主指控農民&mdash&mdash一位奧弗涅的夫人說道:&ldquo這是些極其狡猾的人。

    &rdquo[33]&mdash&mdash時,領主們并不總是有錯。

    每一次他們都能躲避公認的明擺着的債務:在相互鬥争的社會力量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上的異解。

    缺乏白金和恒範鋼,還有什麼比計量标準更難以确定、更搖擺不定的事嗎?修改一下裝量實物地租或什一稅的量器就能多賺幾袋糧食,18世紀時布列塔尼的某個修道院就是這樣做的。

    通過巧妙的表現增加并滿足新的經濟需求的是附加稅,而不是土地的收益。

    羅昂公爵領地的農民一年四季都向領主莊園的谷倉繳納稅糧。

    但是在17世紀,布列塔尼的領主莊園則進入到或回歸到了交換經濟的周轉中。

    一切都如波羅的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