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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領主的反對勢力”: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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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沿岸的小貴族地主那樣,公爵貴族搖身變成了谷物商。

    從此,按照雷恩省高級法院的一系列法令,農民們必須用馬車來運輸這些商品一直到海港,甚至常常到更遙遠的地方。

    在洛林,從中世紀起,一些領主就為自己規定了&ldquo單獨畜群&rdquo法。

    要知道,當休閑田或公有地開放作集體牧場時,他們可以不遵守義務放出自己的牲畜混入村莊的公共畜群,這樣做,實際上也就是逃避了他們認為令人讨厭的對牲畜數量和牧場面積的監督。

    這些享有特權的人在當時是極少的。

    17和18世紀,在羊毛和肉類貿易發展的同時,一句話,領主莊園幾乎也就同時立即參與商品流通的一般系統,這種貿易能夠提高更令人奢望的利益。

    參與貿易活動的人數大大增加,包括所有有高級審判權的領主和大多數其他領主。

    按照法律,他們隻是在自己從事這些活動時才有權,然而,除了極其明确的法律條文外,梅斯和南錫的法庭非常熱情于承認把這種好處給予要求這種好處的人,給予大畜牧業經營者。

    同時,在王國的另一端,在貝阿恩、波城的高級法院卻同習慣相反,泰然自若地準許許多擁有采地的人握有類似的權力,那裡的人把這稱之為&ldquo死草地&rdquo。

    [34] 所有這些例子中&mdash&mdash人們還可以舉出無數其它的例子&mdash&mdash沒有一個例子不顯出最高法院這一字眼,這幾乎并非偶然。

    具有官職的資産階級大量地進入貴族行列,通過繼承權和捐官納賄的作用,司法人員構成了一個真正的社會等級集團,這些情況使得國王的法庭在各級都充斥着領主。

    從此最廉潔的法官也隻能透過階級精神的眼鏡去看事物了。

    在德國,選舉産生的代表大會和統治着&ldquo邦&rdquo的小貴族地主,以及在英國主要代表紳士地主的議院和統轄鄉村警察的治安法官來源于同一階層,他們最堅決地維護領主莊園制度。

    在法國,則是大法官的裁判所、司法總管轄區法庭、初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支持着它們。

    如果說它們沒有達到能剝奪份地佃農的所有權&mdash&mdash沒有人敢于要求這種真正的難以想象的法律革命&mdash&mdash至少,它們容許大量的進行小塊的蠶食,這種蠶食在長時期中終于形成了一個很大的數目。

     對于農民來說,幸而法國的領主階級的控制隻伸展于司法等級制上,缺乏像英國紳士地主在大革命以後所擁有的那種完全的操縱杆,也不像德國的容克地主那樣直到重建君主制前都強有力地把政治權力和領導管理機構的自由掌握在自己手中。

    從17世紀起,在每個省份,都有國王的直接代表總管老爺&mdash&mdash這些人雖然由于自己的出身而屬于領主階級&mdash&mdash由于他的職務的需要,同王家官員進行着無休無止的争奪。

    此外,傑出的收稅官員不得不防止領主過度地剝削農村共同體,以保護共同體繼續成為可以征稅的對象。

    更普遍的是,他有着要為君王維持其庶民的任務。

    在英國,專制制度的衰落,有利于紳士地主階級,它促進了著名的&ldquo圈地&rdquo運動的蓬勃發展和技術方法的改變,但實際上,這一運動本身及其後的發展,毀滅或剝奪了無數的佃農。

    在法國,通過類似的現象(但其方向卻相反),絕對王權的勝利限制了&ldquo封建反動&rdquo的規模。

    它僅僅起了限制的作用。

    王權的忠臣們總是把領主莊園制度當作國家和社會秩序的主要支柱之一。

    他們不理解在現時代門口已經被福蒂斯丘隐約發現的這種反常情況的危險:一個農民承擔的國家捐稅越來越多,而他向領主(在一個君主政體的國家中領主僅僅是一個個人)所盡舊的義務負擔并未被取消,甚至也沒有得到足夠的減輕。

     *** 通過單獨畜群和&ldquo死草地&rdquo,我們看到了領主努力采用畜牧方式直接地從土地中獲取部分的利益,他還通過重建領地更為有效地達到了同樣的目的。

     重建首先是靠犧牲公有土地。

    在後面我們還将描述有關大量開墾荒地的曆史變遷情況。

    現在我們仍回到這一時期來,對現時代來說,這是非常艱苦的一個時期,它終于使許多領主得以在舊日的草莽中開辟出廣闊的牧場,并保護它不受外人侵入,或者是開辟為良田,帶來收獲。

     作為犧牲品的還有采地,這可能是主要的犧牲品。

    有時,對習慣法的巧妙運用,會給領主以有乘之機。

    從前,領主享有永久管理權的土地和财産幾乎總是被出售,經常是賣給死者的近親,以緻在13世紀的某些領主莊園中,這種最後使用土地權具有了法律效力。

    現在,僅在還存在奴役狀況的地方,領主仍保留着永久持業權這已成為經常的事情,一般情況下,允許領主有權将一切無主财産并入領地。

    在戰争以後他們就乘征收田賦或合并小塊地之機,對份地佃農的小塊地進行丈量。

    總有那麼一些地會顯出其面積超過原來名義上的面積,這或是因為土地非法地擴大了,或是原始的丈量方法太粗略,或是丈量标準在這段時期中有了變化。

    這一部分多出的農田是無主的,正好就被占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過期未付款,按照&ldquo巧妙運用&rdquo的規則,它也被占有。

    17世紀一位倫理學家就這樣說過,有一位領主熱心于&ldquo分散&rdquo自己的領地,在整整29年中沒有要求收取租金(通常時效可達30年),在末了,他說話了,而在騙人的安全中昏睡的&ldquo窮漢們&rdquo,自然不會一下子有一大筆錢放在身邊,但是突然之間,這樣一筆錢變得必不可少了,這些無清償能力的人的土地就被沒收了。

    這樣,我們的這位老兄,在他死時已成了&ldquo他堂區裡幾乎全部土地的所有者&rdquo。

    [35] 但是,領主們重新創建的巨大的土地經營農莊主要還是通過比較正常的途徑&mdash&mdash購買、交換&mdash&mdash經過長期合并而成的。

    在這點上,他們的事業不可以同完全類似的、同一時期富裕階級的其他許多成員如資産階級所作的努力相脫離,他們這時仍然還處于分割貴族與平民或大農的變動不定的界限之外,同時他們正在準備采用資産階級的生活方式。

     現在我們來看一看從17世紀以來大量繪制的農村土地圖中的一幅圖吧,它為我們留下了農村社會外殼及其自身活力的一幅生動的景象。

    我們假定是在土地分成小塊的地方,而且是在長條形田塊的地區&mdash&mdash這一例子更具有意義&mdash&mdash所有的土地都呈通常的長條帶狀分割。

    但各處都有一些較寬的或非常寬的長方形地塊,它們在一束束雜亂的細線條中,構成了寬闊的大白塊,這些地塊是由許多形狀正常的小地塊逐步地合并而成的。

    在布雷特維爾&mdash洛格約斯村的四周的卡昂平原上,1666年繪制的地圖顯示出許多這樣寬闊的田地同教會轄區的其它部分形成強烈的對比,清晰可見(見圖16)。

    幸巧,在近兩個世紀前,1482年的一部《演變錄》提供了非常準确的方位标志點,通過這部紀錄&mdash&mdash或甯可說是通過18世紀的一位熟悉這一地區曆史的博學者,他具有幸運的靈機而将這兩個文獻進行了比較&mdash&mdash我們知道,在1666年,是四塊大田地的地方,在1482年,人們所見到的隻是附圖标志的分别有25、34、42和48塊小塊地的四塊大田塊。

    這裡,這一現象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于了解,而且,在其它典型地區也重現千萬個類似情況。

    現在從地圖再轉而看看領主的稅賦冊籍,查閱一下這些寬廣的田地的幸運握有者的身份與資格。

    由于不可思議的規律性,我們看到的常常是下列四種情況的一種:領主(最經常的);附近的貴族鄉紳,而且最經常是任官職的貴族,并已半資産階級化;附近城市或小鎮的資産者,商人,小官員,司法人員,一句話,是一位&ldquo先生&rdquo(一般情況下,稅賦冊籍非常注意隻對鄉村職業以上的有社會身份的人才賞賜這個可尊敬的頭銜);有時(但是很少見)是一個純粹的耕種者,而他在占有土地上已是一個大地産主,他常常在經營自己的本業&mdash&mdash農業&mdash&mdash以外,還像一個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如銀礦業、商人、小酒店老闆,他們通常同這種職業相聯系,更賺錢的但他們不太樂于承認的行當是做短期高利貸者(參見圖7、13、14)。

     同時,所有這一社會類别的人往往隻有相同的上升階梯:富裕農民是&ldquo先生&rdquo的始祖,而這些&ldquo先生&rdquo可能就是貴族的始祖。

    第一批土地兼并者,從15世紀起就來自這些鄉村或近郊的小資産者之中&mdash&mdash商人、公證人、高利貸者&mdash&mdash他們在重新恢複的、愈來愈為金錢之王支配的經濟社會裡,起着無疑比銀行和貿易大冒險家的作用更隐蔽但同樣有效的作用,總起來說是一種酵素的作用。

    照例,這種人絲毫沒有消除顧忌,但他們懂得看得透和看得遠。

    在所有各省這種進程是普遍的,并同樣不斷地重複出現:同樣的黏韌性吸引着普羅旺斯地區奧利烏勒的司法官若姆·戴迪埃、蒙莫裡永地方的普萊桑斯的商人皮埃爾·博比松&ldquo閣下&rdquo和S.M.菲利普二世陛下在多萊最高法院的顧問皮埃爾·塞西爾的采購活動。

    領主則跟得稍遲,并往往延長了平民出身的祖先的行動。

    勃艮第的米諾村的領主,同時是大土地主的亞曆山大·梅雷特是路易十四時第戎最高法院的顧問,他出身于該村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在同一地方,從16世紀起才積累财富。

    原籍在卡昂或其周圍地區的佩洛特·德·凱隆家族,在1666年握有了布雷特維爾&mdash洛格約斯周圍幾乎全部的單塊的大面積耕地,該家族的成員以騎士貴族頭銜炫揚誇耀,繼續不變地以領主莊園的名稱作為姓氏,叫作聖洛朗先生、拉蓋爾先生、卡當維爾先生、皮加西耶爾先生、聖維哥爾先生。

    但是他們的貴族身份不過僅持續兩個世紀,而且他們的家産首先是在商業或擔任官職中形成的,并為可靠的土地占有所迅速鞏固。

    尼古拉·德·凱隆從1482年起就在村莊的入口擁有當時稱為&ldquo大比武場&rdquo或&ldquo演習場&rdquo的一塊田,&ldquo所謂的比武場取自好幾個人,有的通過奪取,有的通過交換而得來&rdquo[36]。

    往往&mdash&mdash如在米諾村,對于梅雷特家族&mdash&mdash土地的領主莊園性質僅是次要的。

    勃艮第最高法院的總檢察官在1527&mdash1529年的3年中,由于從10個不同的地主那兒獲得22張賣契而建立了拉沃德莊園,總共60公頃土地,從此使自己擁有一部分領主權和司法權[37]。

     17世紀和18世紀,在上層資産階級家族中一直延續着這種占有土地的傳統。

    這種傳統也灌注在貴族世家之中。

    合并耕地、牧場、森林和葡萄園,對發了财的商人來說,确保了他的後代命運能立于比商業冒險更穩固的基礎上。

    科爾貝[38]寫道:&ldquo這些家族隻有建立鞏固的地産才能很好地保持下去。

    &rdquo它也增加了家世的聲望,占有土地和遲早總能增加的領主權力給予了他們尊敬,為他們準備了授爵。

    對于那些真正的貴族,則使變動的租稅收入得到穩固。

    對所有有錢人,原來的貴族和新發家的貴族,或純粹的平民,到了18世紀又增加了新的購置土地的理由:在當時,對動産進行投資是很少既有利可圖又十分可靠的。

    人們在當時購買田地,如同在以後購買國家債券、鐵路債券或石油股票一樣。

    真是長久的事業!艾克斯地方的律師安托萬·德·克羅茲為自己的利益而恢複林塞爾的被有繼承的人分成小塊地的領主莊園,幾乎花費了整個一生的時間,他從一位無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手裡獲得的第一塊地才占其總的土地數的1/48。

    勃艮第地區朗特奈的領主們花了75年時間合并了各小塊地,從而使地塊采用了具有&ldquo大塊地&rdquo性質的名稱。

    他們經曆161年時間将小塊地集中到他們的手中,最後在這些土地上建立他們的城堡。

    但是,辛勞是值得的,它換來了收益。

     在有些地區,土地的集中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以至于甚至改變了人群在土地上的分布。

    在大村莊占優勢的地方,土地非常遼闊,占有土地的人數很多,再也不可能由一個唯一的支配人來代替衆多的土地經營者,相反,在中部的土地圈圍地區,可能還有布列塔尼的圈圍地區,土地集中的規模則小得多,小塊地分散的情況不太顯著,還有,在新開墾地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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