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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份地和家庭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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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即,家庭變得更狹小,更易變,官方稅收制度遭毀滅,領地内部徹底改變。

    9世紀的年貢來自份地,13世紀或18世紀的年貢是按田塊或按戶繳納的。

     至少,在由大量分散土地組成的沒有被清楚地登記的份地上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在這樣的單位裡,事情很随意,不穩定。

    相反,在圈地地區,份地僅屬于一個持有者,而不同經營間的分工并未導緻份地的消失。

    這正是人們在利穆贊所看到的。

    在那兒,每個配偶家庭幾乎都有房屋和土地。

    從加洛林時代起,在田野上孤立的份地,發展成同樣孤立的小村莊。

    在挪威,人們不知道密集的住宅,古老的家族共同體都是散開的,祖先的大莊園已分解成許多獨立的住宅。

    [14]但是,利穆贊的小村莊繼續長期保留,直至如今還保留着mas這個古代名字。

    領主的管理還是一直需要的,因為,居民仍然有責任繳納自己應承擔的捐稅(圖17)。

    同樣,直至如今,朗格多克的山區還保留着mas或mazades,這些小村莊在幾個世紀裡還堅持擁有共同的土地。

    然而,甚至在那裡,瓦解也将降臨。

    在18世紀,mazadss共同的财産似乎隻剩下荒地和林地,而可耕地已被瓜分。

    不管上面提到的相互關系怎樣,在利穆贊的mas中,實際存在的經濟單位隻是狹義上的家庭。

    [15] *** 家庭共同體幾乎到處都扮演了從份地走向簡單農戶的過渡角色。

    人們經常稱它們為&ldquo默認&rdquo共同體。

    因為,這些共同體沒有書面條款的規定,經常是由&ldquo兄弟集團&rdquo組成的。

    子女們即使結了婚,仍然與雙親在一起生活,等雙親去世後,還繼續一起過日子,一起工作,共同擁有财産。

    有時,一些朋友通過假定的兄弟關系加入這個集團。

    [16]幾代人居住在同一所房屋裡,在人口特别稠密的卡昂地方,甚至有過10對夫妻,70口人在一家中的情況。

    這是1484年一位代表向全國三級會議指出的。

    [17]這些共同的習慣如此廣為流傳,以緻法國農奴制的基本法規之一,領主的永久管業也是以此為基礎。

    但永久管業這個概念自身卻是在奴隸家庭裡鼓吹共有,一旦共同體崩潰,遺産便重新落到領主手裡。

    凡是稅收按戶征收的地方,對稅收的擔心也存在于每一戶中,因為分散的住宅增加,納稅就增加。

    然而,盡管這些小集體如此富有活力,它們仍然既沒有什麼強迫性,也沒有什麼持久性。

    一些比其他人更喜歡獨立的人不斷從土地上擺脫出來,這就是中世紀的ForisFamiliale。

    這種&ldquo被剝奪面包&rdquo的做法有時是一種懲罰,但常常也是他們自己的願望。

    正像一箱蜂到時分為幾個蜂群那樣,&ldquo默認&rdquo共同體并沒有一塊法律規定不可分的土地來支持它。

     該輪到&ldquo默認&rdquo共同體消失了。

    正像習慣被慢慢遺忘那樣,它在各省消失的日子是不同的。

    在巴黎周圍,自16世紀起,&ldquo默認&rdquo共同體似乎已經停止實行。

    但在貝裡、曼恩、利穆贊、在普瓦圖整個地區,人們發現&ldquo默認&rdquo共同體一直實行到大革命前夕。

    皆在弄清楚這些差異的整體研究工作,将徹底探明如此難以認識,但又如此誘人的題目:法國社會結構的地區多樣性。

    有一個現象十分明顯,像份地一樣,家庭共同體在分散居住的地區被特别頑固地維持着。

    在靠近中央高原的普瓦圖,18世紀某些領地的平面圖顯示了被分為&ldquo兄弟集團&rdquo的土地。

    [18]它們之中的一些被分割成小塊,像利穆贊的mas那樣,導緻了小村莊的誕生(圖18)。

    因為,古老的共同體到處解體,結果使房屋的數目有了增加,從此,每一對夫婦都願有自己的房屋。

    [19]有時,在沒有大村莊的地區,家庭經營延續至今。

    無怪乎在浪漫主義文學中,歐仁·勒魯瓦筆下的阿格拉費伊家的人帶有佩裡戈爾地區的鄉村氣息,而安德烈·尚宗[20]描寫的阿爾納爾家族則充滿了塞文山區的風味。

     再回頭談敞地地區。

    在那裡,這些共同體集團的存在和消失,都對土地的自身結構産生了巨大的影響。

    土地分成小塊,這是農村經營的災難!從18世紀的經濟學家到19世紀、20世紀經濟學家,誰沒有在自己虔誠的說教中聽到對此重複了千百次的譴責?自19世紀起,它還經常伴随着對民法典的強烈責難。

    事實上,民法典強調遺産的平等分配不是已經造成了危險嗎?因為,每一個渴求平等分配的權利所有者,把土地分為每一小塊,必然使這種分裂繼續到無限。

    因此,如果說把土地分為小塊對個人是極大的麻煩,而且它也是我國真正合理的農業進步遇到的最可怕的障礙之一,這是可以同意的。

    但說遺産分配是它的唯一起源,那就不一定了。

    它追溯到土地占有本身,第一個有責任的可能是新石器農業。

    然而,人們沒有懷疑分割使其逐漸惡化。

    這裡,民法典是無可指責的。

    因為,它沒有任何改革,它隻是各省古老習慣法的繼續。

    這些習慣法大多數對所有的繼承人都是一視同仁的。

    在法國,長子繼承法(不同于英國)一直是貴族的特權,而且,它不如人們想象的那麼蠻橫。

    至于遺囑,它絕對不是自由的,而是有限制的,而且在農村很少還在使用。

    然而,在現代,變化越來越迅速,土地分為小塊顯示了其巨大的進步性。

    但法律還未改變,對它一無所助。

    風俗習慣已經發生變化。

    當繼承人生活在&ldquo兄弟集團&rdquo時,他沒有任何理由将祖先的土地,正像人們已知道的,劃分為很窄很分散的土地。

    然而,古老的家庭共同體逐漸解體,耕地中的小塊土地,正常村裡的房屋,已有了增加。

    變化中的農業生活的物質内容,不過是人類集團經曆的變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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