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
它已不再是不可分的了,也就是說,在實際上它已不再存在。
通過讓與或其它方式,小塊土地從整個土地中分離出來。
自6世紀起,人們看到,圖爾的格雷古瓦已注意到&ldquo産地的劃分&rdquo妨礙土地稅的征收。
無論如何,自秃頭查理的統治時期以來的現象更是如此。
公元864年6月25日國王的一份告示抱怨佃農習慣出售份地的土地而隻保留房屋。
顯然,如果這些佃農把房子和土地整個單位一起轉讓,告示就不會對他們産生不滿。
問題出在份地的破裂、領地的&ldquo毀壞&rdquo、&ldquo混亂&rdquo。
它們使雜稅的直接征收成為不可能。
為了制止這種情況,必須收回未經領主同意就抽走的份地。
這是徒勞的禁止!大約在同一時代,在巴黎齊的一個村子,經營12塊自由民份地的32人中,有11個住在領地之外。
[10]大概,正是這種分化,使非分地化的租地增加,導緻政府在866年第一次對一向被當作微不足道的Hôtises征稅。
以前,早就試圖采取不按份地,而按&ldquo戶&rdquo的辦法征稅。
[11]
11世紀起,由于土地分為小塊,份地終于逐漸消失。
當然,在某些地區和地方,這種情況或許還要早些。
更深入的研究将來肯定會弄清楚這種差異。
1040年,在安茹地區,份地和Bordes的區别還是很明顯的。
同樣,在12世紀時的魯西永地區,這種差異也存在,但這種差異的意義似乎沒有很好被人理解。
1135年,在巴黎齊地區的魯瓦新城,人們提到了半份地。
1158年,在埃諾的普裡舍,1162&mdash1190年,在巴黎南部的利摩日和富爾什,地租是建立在份地或半份地基礎上的。
1234年,在奧爾良的布宗維爾和布伊,人們規定,&ldquomasures&rdquo(這個詞在此指整個經營單位,包括田地,與份地是同義詞)隻能平均分配,至少要分割成固定大小的小塊(一直可以達到原地的1/5大小)。
在勃艮第,在瑟米爾城堡,15世紀末,不能瓜分&ldquomeix&rdquo的傳統繼續存在。
[12]但是,長期來,這僅是例外,人們早已不再遇到了。
自12世紀起,人們最經常遇到的是:由每一小塊土地負擔地租,按房屋交付養家禽的租金,按人頭或戶數分攤勞役。
同時,租地間的關系越來越不固定,越來越不穩定,它們按照所有者的意願擴大或分開,唯一的條件是,如果涉及轉讓,必須征得領主同意。
實際上,領主越來越少對此表示拒絕。
在歐洲許多地方,原始的土地單位(人們給它取了各種各樣的名字)就這樣逐漸消亡了。
但是,它在英國和德國,比起在法國的敞地地區消失得更慢。
13世紀時,經常被提到的英國&ldquohide&rdquo最終消失時,它留下了一個規則而固定的租地體系:一個vergé(1/4hide),或一個bevée(1/8hide)。
在德國,同樣從13世紀起(經常更晚),hufe才消失,很多地方由租地代替。
它們更不協調,但同樣是不可分的。
今天仍在繼續生效的繼承法,還确保權利所有者中唯一一人的繼承權。
在法國,關于平地的租地禁止分割的法律,除了布列塔尼的一些領地外,都沒有生效。
而在布列塔尼,這種禁止隻有利于那些幼子。
[13]總之,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領地和鄉村公社自12世紀起,已不再以穩固的房屋作為秩序井然結構的标志。
一般地說,各種名稱的份地是全歐洲性的制度,但它過早地、無形無蹤地消失,都完全是法國獨特的現象。
當然,隻有通過對社會生活的更深刻的剖析,才能解釋這種變化。
我們對中世紀家庭曆史了解甚少;然而,自中世紀前期以來,人們看到了一個緩慢的變化。
那時,由血緣關系聯系起來的集團&mdash&mdash家族&mdash&mdash仍然很強大。
但是,它們已失去确切的界限,聯系各成員的義務、職責,已從法律束縛變成道義上的束縛,甚至成了習慣上的束縛。
族間仇殺仍然是公共輿論所強加的責任。
但是,不存在任何追究主動、被動刑事責任的确切條例。
父子間、兄弟間、堂兄弟間保留共有土地的習慣是十分嚴格的,但也僅僅是習慣而已,個人所有是通過法律和習慣法得到充分承認的,親屬關系隻是在讓與情況下,才有權優先購買。
自然地,這個集團如果界限不清,又沒有一個強大的法律壓力,是很容易瓦解的。
夫婦配偶家庭趨向于取代巨大而穩固的家族制家庭,作為共同生活中心,前者基本上是由仍然活着的一對夫婦的後代組成的。
古老的家族制家庭的嚴格土地範圍是否會由此同時消失,這沒有什麼好驚奇的。
法國的份地自加洛林時代起,經常被各自單獨生活的多戶農家占有,他們之間僅在承擔領主的納稅上有聯系。
屬于聖日耳曼德普萊修道院的布瓦西領地,共有182戶農民,但隻有81塊份地,這是通過内部分化而變小的标志。
但是,份地作為不可分的整體,由于國家和領主的共同努力而湊合維持着。
然而,在法國,很早就缺乏國家的支持。
而在英國,直至12世紀,建立在hide基礎上的稅收制度卻還在作出貢獻。
在高盧,官方的努力到10世紀初已停止。
至于領主,從10世紀到12世紀,他們的經營方法由于勞役逐漸減少(這是我國特有的)而發生了決定性的變化,它說明古老的征稅單位已消亡。
既然人們承擔的義務的内容本身發生了變化,為什麼還要留戀它呢?古老的登記冊已完全過時,他們的語言(如同11世紀末負責抄寫并複述沙特爾聖父修道院登記冊的教士承認的那樣)變得幾乎難以理解,隻好中止參考,結果,未能幫助把過去的名稱流傳下來。
人們由此看到了各種嚴重而神秘、但表面上微不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