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布了批準罰款的治安條例。
當有些居民不願意同他們聯合時,他們就與這些人斷絕往來,不向他們提供勞力幫助,這一招是村民們仇恨的最好武器。
[25]
但這畢竟隻是迂回的道路。
鄉村共同體作為世俗的團體,加入了正規集體的行列。
那些在中世紀就已完全達到了這個目的的團體,在吸取城市初期變化的經驗中取得了成功。
在許多城市,人們看到,在11世紀、12世紀或13世紀,資産階級通過宣誓相互幫助,聯合在一起。
我們在前面已指出,在固守等級觀念的人看來,這是千真萬确的革命性行動。
因為,這種新的諾言并未模仿古代忠誠和尊敬的誓言。
所以,他們之間不是依附的關系,而僅僅是平等的聯系。
宣誓組成的協會,以及由此結成&ldquo友誼&rdquo,稱為&ldquo公社&rdquo。
當它的成員很能幹、精明,碰上幸運的形勢時,他們終于在明文規定中使領主承認了集團的存在和權利。
然而,農村和城市沒有形成單獨的世界。
千絲萬縷的聯系把個人聯在一起(例如,巴黎的資産階級在聖路易時談判聖母院教務會農村奴隸的解放問題),有時,這種聯系把各個組織聯在一起。
奧爾良的皇家村莊在路易七世時,通過與城市同樣的憲章,從奴役下解放出來,當然,費用由大家共同分擔。
城市和鄉村的界線同樣是很不清楚的,許多商業和手工業的市鎮同時又是半農業的!不止一個純粹鄉村居民點卻企圖組成公社。
可能還有更多我們從來不知道的。
因為,這些努力中的大部分都失敗了,被我們遺忘了。
我們隻通過領主公布的一些禁令,了解到13世紀法蘭西島鄉村的共同體的發展趨勢。
在完全實行敞地制的地區,大量的農民既沒有确切的數目,又沒有财富,更沒有與城裡商人團體的牢固聯系,肩并肩地在城市的城牆之外。
某些村莊或村莊聯盟&mdash&mdash若稱之為聯邦,則數量上嫌太少&mdash&mdash到處赢得了公社契約。
在奧克語地區,公社一直比較少。
從13世紀起,人們習慣于稱呼已獲得相對自治的城市公社為&ldquo執政府&rdquo。
14世紀,尤其是15世紀時,這些&ldquo執政府&rdquo中的大多數,僅是比城市更鄉村化的集團,有時,甚至是純粹的村子。
南方的這些村子緊靠在它們公共廣場的周圍,有小城市的氣魄。
[26]這種取得了公社或&ldquo執政府&rdquo名稱的集體成為常設機構,它并不同自己的臨時成員一起消亡。
法學家從13世紀起按照羅馬方式重新提出了法人資格的理論。
這種理論承認法人為集體存在,是一個&ldquo綜合體&rdquo。
它有自己的标志,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有由居民命名的、但或多或少在領主控制下的官員。
一句話,作為社團,它在法律上已取得了顯要地位。
但是,大部分村子從未達到這種地步。
領主同意的特權契約,12世紀起,有相當多數不是公社契約。
它們将古老的習慣規定下來,并使之有利于平民。
然而,它們并沒有産生一個集體的人稱。
一些法學家,例如,後來當上克雷芒四世的教皇居伊·富爾克,于1257年證實了所有居住在居民點的人群被看作&ldquo綜合體&rdquo,可以選舉代表。
[27]這種寬容的論點一般地沒有被遵循。
在不合法存在的共同體,法律思想在長期中隻是暫時的存在。
居民是否需要調整一些共同利益,例如,與領主商量特權的購買,或者埋怨一些損失?最晚自13世紀起,正式承認(習慣上則更為古老),他們大多數可以簽具契約,确定法律方面的事情(在這方面,王宮有時很受歡迎,即使是那些反對伸張正義的領主),或者,出于這樣或那樣的目的,他們可選舉代理人,人們習慣于稱呼這些人為&ldquo檢察官&rdquo或&ldquo居民代表&rdquo。
邏輯上,決議書和委托書隻是對選舉他們的個人産生影響。
然而,13世紀時曾是一個高級官員的最著名的法學家博馬努瓦爾承認,大多數人是願意加入集體的,但有一個條件,即,大多數人包括最富有的一些人。
這是毫無疑問的,因為,人們不願讓窮人壓垮&ldquomieussoufisans”而且,這也是根據這樣納稅傾向,即在與城市的關系中,它鼓動君主主義制度,同時,還應在舊制度末指導鄉村會議的管理政策。
專有名詞反映了法律的模糊:這些不一定存在的協會叫什麼名字?1365年,香槟省四個村子同屬于一個教區,習慣于與第五個村子一起活動,這招緻了嚴重的麻煩,以緻不得不用&ldquo團體&rdquo、&ldquo公社&rdquo的字眼表示它們之間的聯盟。
他們向高等法院解釋,他們沒有使用這些字的&ldquo本義&rdquo,隻是為了馬虎表示他們沒有涉及&ldquo一個又一個&rdquo的個人。
[28]然而,法律條文早就習慣于給進行訴訟的&ldquo團體&rdquo定名,當然不是公社,也不是作為對法人資格否定的在某個地方居住的某些居民。
他們通常從地點上說&ldquo共同體&rdquo,這是一種很笨拙的意義。
一旦事情結束,檢察官、代理人就消失在人群中,表面上,集團又化為烏有,或者至少處在停滞之中。
然而,逐漸地,這些代表機構&mdash&mdash居民的集會、檢察官、代理人&mdash&mdash穩定下來。
在這種情況下,領主的稅制要求通常承擔納稅的平民合作,由他們自己在農戶間分配人頭稅或其它類似的稅收。
國王的稅制繼承了這些習慣。
拒絕支持領主的中央政權,怎麼能放棄對地方集團的依靠呢?在戰勝封建的無政府前,加洛林王朝已試圖将貨币與度量衡的監督權托付給由居民選出的&ldquo陪審員&rdquo。
[29]在重新變成君主政體的法國,随着行政管理權力的發展,它們越來越經常求助于共同體,以便實現整個治安、軍事和财政的目标。
同時,它們還指導政府機構運行的調整。
在舊制度下,尤其在18世紀(那時,主要是官僚機構),對于大部分地區和另外的或多或少緊靠的地區來說,一系列法令在有利于富裕農民的基礎上組織各級會議,規定居民代表的長期性。
但是,他們處在領主和總督的雙重控制之下。
居民能否不經領主同意而舉行會議?法律是易變的,上奧弗涅的習慣回答說可以,下奧弗涅的習慣回答說不可以。
然而,最經常的,這種贊同被認為是必要的,除非由國王代表的贊同來代替。
這正是卡佩時代末法學試圖解決的。
[30]經常地,隻有當法院或總督批準時,決議才應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起支配的是不明确性。
權力的沖突常常有利于村子。
把這些公開寫進法令,實際上使其進入相當狹窄的聯系。
這是為最終接納進入體面的法人社會而應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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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共同體需要幾個世紀才能強行闖入這道大門。
但它不需要人們的批準。
整個古老的農村生活必須以這樣一個構成堅固的集團為前提,以顯示集團的存在。
首先,在敞地制地區,有各種集體的約束,包括公共牧場,強制輪作和禁止圈地。
老實說,當這些規定被違反時,一般來說,不是由村子來審判的。
在古代法國,自法蘭克法制崩潰起,隻有國王和領主的法庭,而沒有其它法庭。
即使由貴族審判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