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獲得勝利的時候(由于地區不同,這個時代在各地有早有遲),也還發生農民占據領主席位的事情。
13世紀,單一審判制度正在大規模進行,巴黎教區的市長在奧利宣布判決書之前,必須征求&ldquo老好人&rdquo的意見,他們當然是從耕農中挑選出來的。
[31]然而,這些法官代表的是領主,而不是集體。
在中世紀,當個人執行的古老習慣還占統治地位時,一般地,它容許被損害的集團進行報複。
靠近巴黎的瓦朗通的居民在共同的沼澤地裡不是找到了羊群嗎?它們在這兒本是無權牧食的。
還在13世紀,他們可以抓住牲口,把它殺掉,吃掉。
[32]但是,這些暴力越來越被一些簡單的抵押所代替,訴之以在通常法庭前的法律行動。
同樣,除了一些享有特權的村子外,隻有土地的最高長官才有最終的處罰權,有時給受害的共同體一部分罰金,而根據最初城市社會中流傳同樣很廣的習慣,人們很自然地傾向于把這些錢在&ldquo小酒店&rdquo裡喝掉。
[33]
但是,誰來實行規則?說真的,基本上它們沒有被實行。
因為,它們是習慣性的,集團是從傳統上接受它們的。
另外,這些規則與被争議的整個制度在物質和精神上存在如此緊密的關系,以緻似乎它們才真正具有事物的性質。
然而,有必要對一些古老的規定加以某些充實,例如,改變放牧的方式,為了使耕畜優先放牧,有時保留這個田區,有時保留那個田區用作牧場;當一個新地區被墾殖時,就在那裡确定一系列的輪作制度,甚至有時改變整個管轄區的輪作制;最後,确定變化不定的收獲莊稼或收獲葡萄的日子。
在這種情況下,誰決定這些的?
即使在已知的時代和地區,也不可能對這個問題作出同一的回答。
當然,隻有領主才合法地掌握着指揮權,發布&ldquo通告&rdquo。
城市盡極大努力之後,是可能從領主那兒得到一部分這種權利,而村子卻從不可能,或幾乎從不可能。
實際上,這是簡單易行的,它經常容許集團有某些創造性。
其傳統無疑已有千年以上,而且由于這些創造性長期得以被容許,它們已經具有了法律的力量。
各地的不同情況決定着職權的分配。
1536年西托修道院的僧侶們力圖改變日利牧場傳統的放牧日子;居民們則在法庭上拒絕了他們的權力。
1356年靠近巴黎的布呂耶爾城堡的老爺隻确定收獲葡萄的日子。
離那裡不遠的蒙泰弗蘭,隻要得到領主同意,農民就可自行确定收獲日子。
同樣,在奧塞魯瓦的韋爾芒通,1775年,領主的代理人(在國王的情況下)徒勞地想從村民會議手中收回這個權利。
[34]再沒有比有關任命的習慣更加具有特點的了。
有時,農民參與官員的選派,這些官員以領主名義擔負征稅或裁判的責任。
但是,在英國經常出現的情況在法國卻是很少的。
很經常地,在選擇鄉村小官員時,他們有權發表意見。
在靠近沙特爾的尚福爾,自12世紀起,他們選舉公共烤爐的面包師。
在讷伊蘇克萊蒙,人們于1307年選舉了共同的牛倌。
在倫日斯,作為領主的代表,市長于1241年5月設置了葡萄的看守人,但這是在同時聽取了領主自己和居民的意見後才作出的。
在洛林的蓬托瓦,18世紀時,三個&ldquo田野看守人&rdquo中,二個是被居民任命的,第三個由領主任命。
相反,在靠近那裡的領主隆日維爾修道院院長卻堅持優先挑選各村慶祝領地節日的小提琴手。
[35]總之,在這些不一緻和公開被拯救的領主政權原則間,集團的行動在這些小而嚴重的鄉村紀律問題中,實際上仍然有很大的影響。
而且,這些活動隻要有必要,就可以在各種合法形式之外,甚至違背合法性,毫不猶豫地在長形敞地地區進行,古老的傳統,作為土地的核心,使易于專制的共同體精神成為必要。
集體勞役的主要力量應歸功于公共輿論,有機會的話,輿論可以用有效暴力來代替純粹精神的壓力,這是我們知道的。
但無疑地,在鄉村群衆中,最意味深長的表現,是聯合和反抗不可征服的思想,在現代,通過傳統習慣,它已成為其固有的基本因素,在皮卡第或佛蘭德平原,人們還能覺察到這些因素,尤其在洛林,還有一些相似的傾向。
有些習慣,時而以市場權的名義(農民眼中的&ldquo權利&rdquo,從法律角度來看是濫用),時而表現為聞到火藥味的名義&ldquo不同意&rdquo或&ldquo厭惡年貢&rdquo(在佛蘭德,稱作haetvanpacht)。
[36]由經濟變化所引入的臨時地租,就是對曾建立了永恒地租習慣的那些古老世襲觀念的挑戰。
大土地所有者隻是在按時簽約時,可以力圖保護其利益。
當租約期滿時,如果他拒絕在幾乎類似的條件下與原來的佃農重新簽約,不幸就會降臨到他頭上!不幸尤其要降到新來的租戶頭上,如果他們成為&ldquo目标&rdquo的話。
這些租戶一般是村裡的外來人,本地人是不願,也不敢違約的。
如果有一方感到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那麼另一方将付出沉重的代價。
他們采取抵制、偷竊、暗殺等&ldquo鐵和火&rdquo的懲罰辦法,這已不是太過分的了。
這些農村人的要求甚至還走得更遠。
他們要求在土地出售時,佃農有優先購買的特權。
甚至,農業工人,&ldquo割麥者、打場者、牧羊人、森林看守人&rdquo,都把自己看成是不得罷免者和世襲者。
尤其是牧羊人,路易十五時,在拉昂和吉斯地方,他們&ldquo通過威脅,動手打人,行兇殺人&rdquo,成功地保障了其&ldquo家族&rdquo的真正壟斷。
自17世紀起,國王的條例徒勞地禁止這些做法。
一個官方報告說,這些做法在佩羅讷、蒙迪迪耶、魯瓦和聖康坦的皮卡第大法官管轄區,使&ldquo土地所有者&rdquo成為&ldquo虛假&rdquo的概念。
苦役的恐吓也沒有阻止這些頑固者繼續幹這種事。
1785年,亞眠的總督在公布新的法令建議前,尋思他的騎警隊是否足以&ldquo提供需要的騎兵,以鎮壓造反者&rdquo。
與以前的總督或法院相比,新法國的省長和法院長官不是更幸福了。
因為市場法則與具有特點的傳統所偏愛的大土地所有者十分相适應,而後者是與&ldquo舊制度&rdquo下領主或各種小塊土地集中者控制的所有制一脈相承的,所以它已越過19世紀,而且無疑,至今仍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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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集體經營土地的存在,在集團成員間,在市鎮管區的一些土地制度裡,形成了比耕地上的徭役更加強有力的聯系。
18世紀末,雷蒂夫·德·拉·布列頓寫道:&ldquo薩西的小教堂由于擁有公社,像大家庭那樣進行管理!&rdquo[37]
公有地的益處是多方面的。
荒地和森林為牲口保證了牧場的補充。
這些,無論是草地,還是休閑地,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可能做到的。
森林還給人們以木材和成千種人們習慣于在樹蔭下尋找的其它産品。
在沼澤地,有泥炭和燈心草;在荒原,有用作墊草的荊棘和草皮塊,有染料木或用做肥料的蕨類植物;最後,在許多地方,還保留着用以臨時耕種的可耕地。
人們應該尋思的,是在各個時期和各個地方,如何調整它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它存在不存在。
因為,在古代,農業還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