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通過繳納租金而被批準的有效性。
而純粹大方的&ldquo讓與&rdquo,至少從表面上,似乎很不牢固,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懷疑是否有真正的禮物,或者,從使用角度看,是否隻是一種簡單的濫用。
所有這些無不帶有猶豫和差别。
法學教授、實踐家、管理者們,意見很不一緻,隻是并無多大成效地把一種分類引入共同财産中,這種分類是根據領主或其臣民間對立矛盾的可變量計算、考慮的。
但是,受這種思想影響,用理論武裝起來的領主、其手下的法律界人士,甚至懷有強烈階級意識的法院,都願意看得更簡單、更粗糙。
1736年,雷恩高級法院總檢察長直截了當地采用了領主的論點:&ldquo所有的土地,無用地,空地,在布列塔尼都是封地領主們的專有财産。
&rdquo1270年6月20日,一份協議禁止勃艮第庫謝的領主在沒有征得居民一緻同意的情況下轉讓&ldquo城市共同體&rdquo。
盡管這些條文如此清楚,自1386年起一直持續到1733年的三個半世紀中公爵領地的議事會議,通過高級法院決定:&ldquo廣場,街道,馬路,公路,小道,荒地&hellip&hellip以及村子的其它公共場所&rdquo都是屬于領主的,可以任其&ldquo自由&rdquo支配。
1777年杜埃高等法院拒絕記載國王的一個告示,因為,在這個告示裡,提及了&ldquo屬于&rdquo共同體的财産。
他們認為,應寫成共同體&ldquo享用&rdquo的财産。
[44]
事實上(各省或全國三級會議上,使用者的陳情書雄辯地證明了這一點),16世紀以來,反對公有地的沖突變得越來越激烈。
它具有多種形式。
首先是單純的、簡單的侵占。
領主濫用其指揮權和法律。
1576年在布盧瓦地區三級會議上,第三等級的代表說:有些領主&ldquo為自己的利益,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判決,他們奪取貧苦的臣民們享有使用權的空地、荒原和公有财産,并剝奪臣民們反映其權利的有關條文&rdquo。
作為農民的富裕土地所有者,也利用了财富所給予他們的權勢。
18世紀一位農學家說過,在農村裡,一切會屈服在财産面前。
1747年,奧弗涅地區克勞巴的人抱怨,&ldquo村中的居民熱羅·薩拉&mdash帕泰貢,由于是富人,是村中的頭面人物,&hellip&hellip就擴大其私人的權力,甚至把屬于村子的公社大部分土地圈圍起來,并和他的土地聯接起來。
&rdquo[45]
有時,獨立是比較陰險和狡詐的。
但從法律上說,它是無可非議的。
富裕的農民用很低的價格收買一部分公有土地,或者,領主要求重新劃分土地。
這種行動本身對共同體并不是必然不利的。
因為,它鞏固了屬于他們的一部分權利。
但是,當分配條件變得過于苛刻時,它對共同體就變得不利了。
許多領主要求得到被分财産的三分之一。
這就是&ldquo挑選&rdquo權。
在現代,它通過法律被廣泛使用,可是在1669年,君主制本身還很難承認它。
無疑,原則上它是受限制的。
尤其是開始時,所謂的讓與應該是免費的。
實際上,這些使田地擺脫許多苛求的保留權利,不是一直十分嚴格地被遵守的。
最後,農民作為個人,不是唯一負擔借貸的人。
我們已看到,正是這些借貸幫助大土地買主有效地合并小塊土地。
共同體也是經常負債的,而且債務很重,尤其在戰後重建工作中,必然要為許多共同利益支付費用,還要滿足國王和領主未來的稅收要求。
為了擺脫這些負擔,出現了全部或部分出售公有地的願望。
領主當然主動促進這件事,他們或者打算自己購買,或者借機要求使用挑選權,作為對他失去的土地支配權的補償,從而,他希望不費力氣地取得一部分禮物。
在洛林,習慣或法律使他們獲得向居民征收三分之一稅收的權利。
這些出售有時是可疑的;它們有的公開進行(例如,1647年,國王的一個通告指責一些人借口償還&ldquo空頭&rdquo債務而急于抛售共同體);有的由自己确定價格。
但正在顯示出效果的利息壓力以及許多經常難于管理的鄉村小集團的可憐财經狀況,都使出售變得不可避免。
1590&mdash1662年,勃艮第的尚多特爾村曾三次出售其公有地,頭二次由于受騙或錯誤而被取消,最後一次(出售給第二次的相同買主)取得了成功。
自然地,這種演變遭到了強大的抵抗。
即使在最明顯的濫用前,農民的确仍然猶豫進行雞蛋碰石頭的鬥争。
1667年,第戎的總督寫道:&ldquo所有的公有地都被共同體的領主或者被政府當局的成員侵占和強奪,如果窮苦農民不遭虐待,他們絕對不會埋怨不滿的。
&rdquo[46]&ldquo土地稅實施法&rdquo的偉大作者弗雷曼維爾寫道:&ldquo居民們敢對有勢力的領主表示不滿嗎?&rdquo然而,不是所有的人如此容易被吓唬住的!在布列塔尼,大約在18世紀初,領主們開始大量地&ldquo轉讓&rdquo荒原,就是說,把它們租給耕種和造林的承包人。
個人據為己有這個進程的明顯的标志是在被奪去的共同使用土地周圍建立起了土牆,武裝的人群經常來破壞這些妨礙人的和帶有象征意義的圍牆。
高等法院表示要嚴懲!真是白費力氣!在農村是不可能找到證人的。
在普盧裡沃荒原周圍的一些圍牆被推倒後,領主公布了揭露罪犯的罪狀書。
但是,有一天,在有關的兩個教區交界處,人們發現了一個絞架,底下是一個坑,碑文是:&ldquo誰若出賣同伴,将被帶到此地。
&rdquo[47]
農民群衆反對的另一個權力是君主制度。
它的官員,作為鄉村集團的保護人而征稅和征兵。
1560年,奧爾良的法令使領主失去了有關公有地産訴訟的&ldquo最高裁判權&rdquo。
自那時起,有時從全國範圍,有時從局部地方範圍,接連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禁止轉讓,取消一些時候已進行的出售和&ldquo挑選&rdquo,組織關于共同體權利被侵占的&ldquo研究&rdquo。
高等法院采取有利于領主企業的政策。
17世紀起,作為它們的習慣反對者的總督,采取了相反的立場。
這種政策是必要的。
因為這時在各個地區,人們對繼續繁榮有點擔心。
人們在洛林公爵領地已經看到相同的結果。
隻是到了18世紀中葉,當&ldquo農業革命&rdquo(我們在後面還要研究)由于自身的性質反映了公有土地制度的作用時,統治者們才改變了立場(通過思想的逆轉)。
但是,這些反抗中哪一個都不是很有成效的。
對君主政權的反抗往往被稅收剝削的擔心所破壞。
1677年和1702年的聲明同意獨占者至少暫時保持被轉讓的财産,隻要其歸還(當然給國王)近30年來征收的果實。
農民經常局限于無結果的&ldquo民衆的不滿&rdquo。
有利于領主和富人的公有土地分割,在現代是全歐洲的現象。
同樣的原因到處在導緻公有地分割,重建大規模經營的傾向,個體生産者的進步,對為市場而生産的擔心,難以适應以金錢和交換為基礎的經濟制度的鄉村群衆的危機。
共同體沒有能力組織鬥争以反對這些勢力。
因為他們自己很難像人們想象的能組成内部完美的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