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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農村共同體;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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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化,小型經營不能提供的食品,很少能找到購買的辦法,因此,沒有它,就不可能有農村生活。

     在開發這些寶貴财産的過程中,比村子自身更廣泛的人類集團有時發現了聯合的理由。

    有時一大塊土地,一座森林(例如,在諾曼底的魯馬爾森林),更經常的是高山牧場,被一些共同體單獨使用,所以發生這種情況,或者是由于較大集團的分裂,或者是由于開始時就獨立的各共同體有必要使用位于它們間的土地而導緻協議的産生。

    比利牛斯&ldquo山谷&rdquo就是用牧場作為紐帶聯系起來的聯盟。

    在最經常的情況下,公有地産是村莊或小村子中可耕地的附屬部分或延長部分。

     從法律上講,理想中的公有地是這樣一塊土地,在這塊土地上,隻有集團的法律,沒有其它的真正法律。

    在中世紀的法律詞彙中,它表現為居民共同擁有的自由地。

    像這樣的集體自由地,人們可以找到一些例子,但非常稀少。

    [38]在共同經營的土地上,像在整個管轄區一樣,各種法律和等級化制度經常糾纏在一起,例如有領主的法律,受其支配的領主的法律,農民自身的法律。

    比起個體經營的土地來,這些法律的界線仍然是長期更加不清楚。

    它們隻是在激烈的訟訴鬥争期間才被确定。

     争奪公有地的鬥争是事物的常理。

    曆來鬥争雙方分為領主及其臣民。

    自9世紀起,法蘭克的司法程序(它是在瑞士德語區的一家修道院,聖加爾修道院草拟的,在我們高盧沒有同樣的司法程序,那純粹出于偶然)為我們描述了某一宗教機構與居民關于開發森林的訟訴。

    [39]通過對共有土地的獨占,千百年來的土地暴動發洩了人們最古老、最經常的不滿。

    編年史專家紀堯姆·德·朱米埃熱在順便提到于1000年時暴動的諾曼底農民時寫道:&ldquo他們要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從于自己的法律。

    &rdquo詩人瓦斯在稍後一些時候曾用熱情的詩句反映了這點:&ldquo我們人數衆多,/保護我們自己不受騎士的壓迫。

    /我們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樹木任自己挑選,/在魚塘裡垂鈎釣魚,/在森林裡獵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們随心所欲對待萬物。

    &rdquo人類勞動的雙手從未動過一切:草、水、荒地,不屬于任何人所有。

    這是社會意識的古老的基本感性。

    11世紀,吉爾特勒修會的一個修士談到一個與習慣背道而馳、執意要求修士們支付牧場權的領主時說:&ldquo他與一切正義作對,竟拒絕上帝在土地上為所有動物安排生長的青草。

    &rdquo[40] 然而,當大量的土地仍空閑時,争奪荒地和森林的鬥争是不會很激烈的。

    結果,确定公有地法律地位的需要還不迫切。

    領主在荒原和森林上經常與在耕地上一樣,行使着同樣的最高實際權利。

    當然,最高不是絕對的,因為一般來說,一個人總是另一個的屬臣,他們之間存在着臣仆關系。

    封建等級制度的權利就這樣淩駕于他們的權利之上。

    但是,這裡僅限于與村莊有直接關系的領主,他們是附庸關系長鍊上的第一個環節。

    這裡,荒地對領主的從屬關系一般反映在租金的償付上,這些租金是由使用土地的居民,或者作為整體,或者作為個人,被迫交納的。

    因此,我們是否可以說公有地是屬于領主的呢?很難講,因為,農民的使用(很自然地,領主作為首領同時參與開發),按其方式來說,同樣是有力的權利。

    同樣情況下,它們沒有被傳統所認可和保護?在中世紀的語言中,人們沒有用這個如此有力的名詞,稱呼這個或那個村子所具有的共同使用土地為&ldquo習慣地&rdquo?這種思想狀态的完美表達是由法蘭克時代的一些條文提供的,這些條文在列舉村莊的附屬物的同時,很少立證注明公有地的存在。

    表面上,這是很反常的現象。

    在給予的、售出的、真正自由的個人财産中,竟要标出&ldquo公共土地&rdquo!這就是說領地不僅包括由主人直接開發的部分,而且也包括使其統治擴大,需要納稅的地方:即租地(即使它是世襲的)和由集體使用的公有地(它比起佃農法定的個人占有來更受人尊重)。

    大約1070年,在比利牛斯這一邊的魯西永實行的巴塞羅那的習慣法寫道:&ldquo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場,森林,灌木叢,岩石&hellip&hellip屬于領主,但他們不能将這些作為自由地&rdquo,這就是說,他們關心的不能隻是他們自己的權利,而完全沒有其他人的權利,&ldquo也不能由領主控制它們,相反,任何時候,它們的使用權掌握在人民手中。

    &rdquo[41] 巨大開墾地的出現,使荒地日益減少。

    沖突不斷尖銳。

    一般地說,公有地并非領主用來作為擴大他們自己耕地的工具。

    實際上,領地到處都在縮小。

    在荒地上用犁耕作,以代替共同畜群的遊牧,這項工作經常由領主承擔。

    這些處女地是準備分給佃農的。

    這些新土地的墾荒者和地租的受益者,從中取得了很大利益。

    相反,共同體卻喪失了它的使用權和自由清理林地的可能性,其利益受到損害。

    正是為了直接坐收漁利,領主才力圖獨占公有地。

    他們通常追求什麼呢?一塊從此單獨留給其牲口的放牧地。

    在這個保留地衰落的時期,羊舍隻需要較少勞動力,它是比農場還更重要的領主經營,或者一些特别有利的産品。

    它不是涉及沼澤地嗎?那是為了泥炭。

    阿德爾的神甫朗貝爾寫道:&ldquo大約在1200年,吉内伯爵的長子馬納塞讓人為他在沼澤荒地挖泥炭,而這些沼澤荒地在過去是作為公共财産屬于阿德爾教區所有居民的。

    &rdquo尤其當由集體支配使用的土地上種了樹木時,領主的貪婪就轉向木材。

    正像人們所知道的,木材變得越來越珍貴。

    在法律界線不清情況下,最認真的人是很難理解這一些的。

    無疑,在作為土地獨占者的貴族看來,從下面的事例中是可以找到足夠的證據的。

    1442年,塞納斯的領主在占領了自己的普羅旺斯村莊荒地後,很坦率地表示:&ldquo領主與其臣屬之間必須有所區别。

    &rdquo[42]但農民們并非乖乖地受人擺布,分配和&ldquo瓜分&rdquo卻發生了。

    領主獲得了過去屬于共有的一部分土地的充分支配權,而共同體通常通過年貢的方式保留了其餘土地的使用方便。

    因此,這場危機在很多地方,導緻對一部分古代公有地上集團權利的正式承認。

    目前,我們好多市政當局的财産起源,可以追溯到這類行動上。

     更嚴重的新危機,起源于16世紀。

    面目一新的領主階級,以其全部熱情和靈巧,湧向大的開發事業。

    資産階級和富裕農民也與它們一樣成為土地的集中者。

    法律思想的轉變正好為他們的貪婪正名。

    當實際權利發生重疊、混雜時,法學家們忙于代之以一個所有制的清楚概念。

    在公有地裡,正像在其它土地上一樣,必須找到一個羅馬字意義上的主人,人們通常推斷出,這便是領主。

    在這純潔的想法上,人們加上了一個遺傳學的論點。

    作為例外,今天的曆史學家們有時在重新考慮這個論點。

    起初,人們認為公有土地隻屬于領主;至于居民,他們隻能從老年人的轉讓中得到自己的使用權,仿佛村子必然比它的首領更年輕。

    自然地,這些理論家是不容許放棄共同體利益的。

    但是,根據13世紀起已開始成形的法學理論[43],他們一般傾向于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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