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平人者充軍着為令十年二月申嚴蓦越誣告遷戌之例
誣十人以上者軍發邊衛民遷口外從刑部請也
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诏官吏人等為事充軍者止終本身
初宣德十年诏凡犯罪充軍者止終本身至是命照此例行憲宗成化十六年九月戶部會議犯罪充軍病故者例終本身其各衛因原問官司移文故軍雖沒一概按名清勾有司亦不查理率以戶丁抵補實為無辜宜令分豁奏入如議
刑法志曰明初法嚴充軍者縣以千數數傳而後以萬計矣有丁盡戶絶止存軍産者或幷無軍屋戶名未除者朝廷歲遣禦史清軍有缺必補每當勾丁逮捕族屬裡長延及他甲雞犬為之不甯論者謂既減死罪一等而法反加於刀鋸之上如革除所遣谪至國亡戍籍猶有存者刑莫慘於此矣
憲宗成化六年三月申诓騙财物遣戍例
吏部尚書姚夔等奏京城小人多放官債臨行債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宜出榜申禁其假托姓名诓騙财物者事覺問罪枷号部門三月發煙瘴地方充軍诏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定軍犯族屬分别同異籍之例
時以妖言人犯例應全家煙瘴充軍中有踈遠族屬無辜受累诏所司勘實仍令今後坐全家充軍者除謀逆不限籍之同異外其餘罪犯戚屬各居異籍者并與分豁
孝宗弘治十二年六月令問斷遷發罪人有自願本地充軍者聽不欲者仍口外為民
時禦史王哲奏遷發口外為民者風土不宜往往疾病道死請今後兩廣及雲貴四川福建犯應遷發者悉改撥本處附近衛所充軍部議以充軍之罪甚於遷發令聽其自願從之
十七年閠四月定強占屯田遷發之例
占田五十畝以上者軍改發邊衛民遷口外從給事中楊禠請也
五月定老幼廢疾犯罪充軍例
三法司議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人真犯死罪者奏發充軍徒流以上合充軍者本身自犯聽收贖有壯丁者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奏上報可
八月定天文生犯軍罪例
凡習業已成者發附近衛分充軍仍於欽天監應役未成者如例發邊衛充軍
世宗嘉靖三年十一月诏今後除反逆緣坐外凡減死充永遠軍未遣而死獄者俱免勾補着為令
後十一年九月刑部言充永遠軍未遣者本犯死或又逮其子孫視死刑反重近嘗奉準開釋而在外有司或未谙曉吏得緣以為奸請通行申谕凡法當永戌而未發遣病故者不必逮其子孫從之
六年七月更定充軍之制
禦史楊彛奏凡罪應充軍者請勅所司從宜編發遠不過三千裡程不過一二月無使軍人走死解戶贻累部議從之後二十九年五月給事中俞鸾又奏比者邊事孔棘軍伍空虛與其投生人於必死之地不若少寛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軍罪犯除附近之外不過曰邊衛曰邊遠曰極邊而已南北地裡不過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輕重權地之遠近邊衛可以本省拟配邊遠可以隔省拟配極邊可以再隔省拟配如内省無邊方者可以隔省附近邊方拟配邊衛其邊遠極邊亦可依類遞配庶解者易至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於遵守部覆從之
二十年十月诏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财與否俱充軍着為令
二十二年二月定僞茶谪戌例
時戶兵二部議自今犯僞茶五百筋以上者本商與轉賣之人俱谪戍近衛原系近衛者調邊遠主家匿僞茶至千筋以上者亦依前例編發其不及數者比私鹽律請着為令從之
神宗萬曆十二年五月定貪官計贓論罪條例
先是以溫州知府貪酷狀下禦史問引因公科斂所屬财物計贓以枉法論發充軍至是都察院以所引受财枉法之例而所犯則系因公科斂之贓似與例意有間緣科斂罪止徒而贓多情重者恐無以示懲故引前例乞纂入問刑條例部議贓至五百兩以上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斂第依律議以雜犯絞罪準徒帝從之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