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刑考
詳谳【平反】
宋甯宗嘉定二年六月诏台省及諸路監司速決滞獄至七年六月亦有此令十五年五月又诏監司慮囚察州縣匿囚者劾之
四年诏申檢驗法頒示天下
先是孝宗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诏頒之凡屍傷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至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奸吏得出入人罪乞以正背人形随格目給下令於傷損處依様朱紅書畫唱喝傷痕衆無異詞然後署押诏從之檢驗之必具形與格自此始也
六年六月诏刑部歲終上諸州未決之獄於尚書省擇其最久者罪之
理宗寶慶三年閏五月诏郡縣繋囚曆未結録守臣辄行特判憲司其詳覆所部獄案歲月淹延者重寘於憲紹定二年正月大理司直張衍上檢驗推鞫事宜诏令有司究行之
時趙至道又奏乞下有司刷諸路翻異駁勘之獄詳審斷結庶無淹濫有輔仁政從之
三月诏郡縣繋囚多瘐死獄中憲司其具獄官姓名以聞黜罷之
時往往詳谳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禦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拟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複如之寺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又未遽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複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谳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幹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獄即以所發月日申禦史台從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
景定元年诏刑獄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诏曰比诏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宗婦等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遼制有八縱八議之法
太祖七年十月诏羣臣分決滞訟
诏曰朕自北征以來四方獄訟積滞頗多今休戰恤民羣臣其副朕意詳決之無或寛枉乃命北府宰相蕭達魯分道疏決以韓知古總録其事
遼史康默記傳曰時諸部新附文法未備康默記隸麾下推析律意論決輕重不差毫厘罹禁網者人人自以為不寃
【臣】等謹按遼世遣官分道疏決自此始後聖宗時屢行之統和九年閏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開泰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興宗重熙十六年三月并遣官分道按察刑獄疏決滞訟又道宗清甯六年六月鹹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壽隆六年六月并有遣使分道按問決録之令
太宗天顯四年四月録囚
【臣】等謹按遼世録囚史不絶書是年及十年四月穆宗應曆十四年六月聖宗統和十五年四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開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是月再録囚】太平元年四月十月興宗景福改元七月【是月再録囚】重熙五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鹹雍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并有此令若聖宗統和元年七月上親録囚四年正月朝皇太後決滞訟又其間皇太後親決滞訟者三至於诏諸路録囚決滞之事時時間出如統和八年正月诏決滞獄十二年十一月诏南京決滞獄十五年正月诏如之五月诏平州決滞獄七月诏南京疾決滞訟十月以上京獄訟繁冗诘其主者重熙十二年十月诏諸路上重囚遣官詳谳十四年十二月決滞獄清甯十年七月诏諸路決囚太康四年八月诏有司決滞獄若此之類不可勝記欽恤之意於茲為詳矣
聖宗時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詳決獄訟之事
聖宗用刑詳慎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關覆奏者以翰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猶慮其未盡而親為録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寃滞如邢抱樸之屬所至人自以為無寃
【臣】等謹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壞其铠甲者其長佛努杖殺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诏奪官吏以故不敢酷達爾罕納旺舒因醉言宮掖事法當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燒木葉山兆域亦當死杖而釋之因着為令近侍榴格烏魯斯嘗從齊王妻而逃以赦後會千齡節出首乃诏諸近侍護衛集視而腰斬之當是時朝無苛政國無幸民綱紀修舉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多獄空
統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運隆奏三京諸鞫獄官吏多因請托曲加寛貸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其奏
興宗重熙八年诏有言北院處事失平撃鐘及邀駕告者悉以奏聞
時有司獲盜八人既戮之乃獲正賊家人訴寃中書令張儉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償命耶儉曰八家老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沒矣從之又大理正劉伸嘗因奏獄上适與近臣語不顧伸進曰臣聞自古帝王必重民命願陛下省臣之奏帝大驚異擢樞密都承旨伸凡三為大理明法而恕案寃獄全活者衆
刑法志曰興宗時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
道宗清甯元年命諸郡長史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緻枉死獄中
後大安四年十月又诏諸郡長官親鞫獄訟又因耶律額特埒奏先時北南府有訟各州府得就按之比歲非奉樞密檄不得鞫問以故訟多稽留請如舊從之
四年二月令死刑内有寃者即具以聞
先是诏諸路死刑中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不必待決於朝以緻獄訟留滞至是複诏左伊勒希巴曰比诏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寃然後決之有寃者即具以聞
金太宗天會二年五月诏俟農隙聽決
新降之民訴訟者衆時方農時或失田業故有是诏
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诏尚書省凡事理不當者許諸登聞鼓院投狀類奏覽訖付禦史台理問
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權勢之家親識訴訟官吏每屈法徇情谕宰臣禁止之
十七年八月诏尚書省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限毋緻滞留
帝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何耶參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違之弛慢也罷朝禦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牍亦不下旬日以緻事多滞留自今當勿複爾後二十二年又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聞奏如烏庫哩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斷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阖寺參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得結絶朕以國政不宜滞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阖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無使留滞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斷獄以漢字譯女直字今法又複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緻稽緩遂诏罷情見及章宗泰和五年時有奏獄而法官獨出情見者帝曰或言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從法耳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帝曰科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
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
先是後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入議奏帝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恣橫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後族濟州節度使烏淩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夫有功於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脫或緣坐則固當減請也至是遂奏定此令
【臣】等謹按世宗臨禦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經或揆義制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者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李十等亂言當斬帝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又未嘗丁甯告誡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盜金珠而逸點檢司執可疑者八人五人誣服餘皆掠死帝疑之既而親軍百夫長阿裡本鬻金於市事覺伏誅帝聞之曰箠楚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