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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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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之乎賜死者錢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民張錦自言複父仇法當死帝曰彼複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十三年尚書省奏鄧州民範三毆殺人當死而親老無嗣帝曰在醜不争謂之孝孝然後能養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親之心乎可論如法其親官與養濟十五年唐古部族節度使伊喇摩多之子殺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國公主請赦之帝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法罪尚可恕摩多請托至此豈可貸者不許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奸俊以斧撃殺之罪當死帝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三年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言父千捕告法當死帝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又尚書省奏益都民範德年六十七為劉佑毆殺佑法當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帝曰範德與佑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監察禦史陶鈞攜妓遊北苑歌飲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诏以鈞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與恕皆坐之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勅尚書刑獄雖已奏行恐有疑枉其再議以聞 四年四月尚書請再覆定令文帝勅宰相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難徧覧其三推情疑以聞至宣宗貞佑三年正月勅尚書省應入法寺定斷而再送猶未當者具聞 四月遣使審決寃獄 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貞佑四年六月興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并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使分道審理内外寃獄 五年十二月命立州縣官聽訟條約 時翰林修撰楊廷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自居喜怒自任聽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枉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糾之又命編先後條制書之於冊以備将來考驗 宣宗興定元年三月勅尚書省事關刑名當面議之勿聽轉奏 八月帝謂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定然後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辄減之則貴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慮囚鈞許州 金史本紀内族旺嘉努故殺鮮于主簿權貴多救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撻一人乎朕為人主敢以無罪害一人乎國家衰弱之際生靈幾何而族子恃勢殺一主簿吾民無主矣特命斬之又五年四月親衛軍王咬兒酗酒殺其孫大理寺當以徒刑特命斬之 元制各路推官專掌推鞫刑獄平反寃滞按治官歲録其殿最而黜陟之 諸鞫問重事須加拷訊者長貳僚佐官會議立案然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諸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能平反寃獄一起以上與減一資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獄者以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以所入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又減一等并記過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诏詳谳寃獄 诏凡犯刑至死者如州縣府審問獄成即行處決則死者不可複生斷者不可複續萬一差誤悔将何及人命至重朕實哀矜今後凡民間犯死刑及部曲獲重罪鞫問得實先具情事始末奏聞待報又至元六年七月诏遣官審理諸路寃滞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至成宗大德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撫所審寃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天下為十八道遣使審理寃滞順帝元統元年十二月遣台官分理天下罪囚寃者辨之疑者谳之淹滞者罪其有司 三年十二月诏犯罪應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詳谳其後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诏加審覆其十三人因鬭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以聞十七年十一月诏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谳 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諸路慮囚 二十年二月遣官揚州録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諸路慮囚輕者釋之成宗元貞初诏太常少卿王約同宗正禦史谳獄京師【因議闘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着為令】大德五年八月诏遣官分道慮囚凡獄囚禁繋累年疑不能決者令亷訪使具以疑狀申呈省台詳谳仍為定例武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諸道審決重囚英宗即位遣使分谳内外刑獄至治二年三月遣禦史録囚泰定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審決重囚四年六月以災異録諸郡繋囚順帝至元元年十月選省院台府通練刑獄之官分道與亷訪使審決獄囚 八年三月勅有司毋得留獄滞訟以緻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 刑法志曰誣告者抵罪越訴者笞五十七惟本屬官司有過及有寃抑屢告不理或理斷偏屈并應合回避者許赴上司陳之 十六年五月诏有罪者從行省問訖然後台臣體察二十年正月勅諸事赴省台訴之理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撃鼓以聞 成宗大德四年正月诏蒙古都元帥伊蘇岱爾非奉旨勿擅決重刑 五年七月令監察禦史審覆紮爾古齊罪囚 初太宗正定刑獄俱任蒙古筆且齊掌藁其中枉誤甚多至是令禦史審覆罪囚於紮爾古齊六年始令譯史立漢文卷委蒙古漢禦史各一員閲視審覆然後待報後延佑六年正月仁宗禦嘉禧殿謂紮爾古齊曰紮爾古齊人命所繋其詳閲獄辭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台臣集議以聞 六年正月诏官吏犯罪已經赦宥者仍從核問 九年三月诏仲春以後或有小罪即與疏決勿禁繋以妨農時 武宗至大二年頒尚書省條畫 诏尚書省民間詞訟有司依理處斷毋得淹延歲月凡官僚各執所見不同者許申聞上司詳勘違者監察禦史亷訪司糾治 仁宗延佑六年七月勅紮魯爾古齊囊嘉特往與晉王内史審録罪囚重者就啟晉王誅之當流配者加等杖之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诏疏決繋囚 略曰天下囚繋寃滞不無方今盛夏宜命台省選官審録結正重刑疏決輕繋疑者申聞詳谳 三年十一月勅自今罪囚當釋者由宗正府審核中書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釋重囚有乖政典請罷之故有是诏 文宗至順三年九年【甯宗已即位】诏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不能決者申達省部詳谳釋放 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十四年遣監察禦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師後十六年七月遣監察禦史往浙江等處録囚谕曰古人有言議獄緩刑又曰無敢折獄人命至重必在詳審夫刑當其罪猶在可矜若濫及無辜豈可複悔爾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複命刑部官及監察禦史清理天下獄訟 【臣】等謹按是時帝患刑獄壅蔽分遣禦史林願石恒等分按各道後之遣官審録實始於此至宣宗宣德八年九月複遣官録天下重囚英宗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數見勅遣禦史張骥等詳審天下疑獄而兩京刑獄則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亦賜之勅十二年複遣刑部大理寺官會各省巡按禦史三司官審録獄囚天順元年四月禦史張鵬請分遣禦史郎官辨天下疑獄诏命巡撫禦史審録不必遣官憲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複請如正統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勞擾議寝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審録各賜勅書鄭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學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禦史行事蓋在外恤會審之例於是始定雲 十月命法司論囚拟律奏聞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臣】等謹按審囚會同翰林院始此天順五年八月罷 十五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從太祖實録】命刑部都察院斷事等官詳審録囚 帝曰録囚務在情得其真刑當其罪大抵人之隐曲難明獄之疑似難辨故往往有經審録尋複翻異蓋由審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爾等審録囚徒務以公破私明辨惑稽閲前牍再三詳審其有所訴即與理具實以聞 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 帝謂刑部尚書開濟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實當因名責實近聞審覆之法但應徇時之名不曰今是昨非僅有大同小異審覆者未必盡其心告訴者未必盡其情朕深知其弊爾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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