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一百三十九

首頁
<史部,政書類,通制之屬,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贖刑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 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 興宗重熙元年诏職事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金制親屬有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 章宗泰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 元制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職官犯夜者贖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贖諸罪人癃笃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凡應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贖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儲赈荒宮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法比曆代特詳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開於太祖雲 凡律贖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者依幼小論并得收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輕實重虛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又過失傷人準鬭毆傷人罪依律收贖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贖若犯徒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至例贖亦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複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鈔法既壞變為納銀納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職官以俸贖罪例【并見刑志】 以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特為屈法許得以俸贖罪遂着為令後三十二年奏準凡應罰官員月俸計十分為率追罰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罰鈔一百文 八年二月命雜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鳳陽輸作屯種贖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每笞二十杖一十準役十日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死罪罰戍邊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輸粟北邊自贖二十五年複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運米例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贖罪事例 舊律公罪應笞者官照等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還職役不記過杖以上記所犯罪名每歲類送吏兵兩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陟之吏典亦備铨選降叙至於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過還職而不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