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閱
一、海軍各船大副;二副等,應逐日輪派一人,将天氣、風色、水勢及行泊時刻、操演次數凡有關操防巨細事務,概行登記日冊;管輪官将機艙内輪機遲速,日用煤、油各料若幹,并有無事故,亦概行登記日冊;由管帶官随時稽察。
如有錯漏,小事記過一次,大事記過二次,或酌量懲辦,均報明提督查考。
一、凡各船一應操防事件,聽提督分統官總教習及提督所派之大員随時查驗。
如有錯漏,将該管帶官及該專管官一并分别記過;因而贻誤事機者,由提督照行軍例參辦。
一、各船逐日小操,由各管帶官自記功過外,其每月大操一次,兩個月全軍會操一次,均由提督親自校閱,分别功過,酌量賞罰。
一、北洋各船每年須與南洋各船會哨一次。
提督于立冬以後小雪以前,統率鐵、快各艦,開赴南洋,會同南洋各師船巡閩江、浙、閩、廣沿海各要隘,以資曆練。
或巡曆新加坡以南各島,至次年春分前後,仍回北洋。
所有各船會哨巡曆日期、地方及每日操練情形,由左、右翼總兵,中軍副将等細登日記,呈由提督冊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
至會哨地方或有未便預定之處,應由提督每年先期與南洋統将約定,并由南洋統将呈明南洋大臣核示遵行。
一、南、北洋兵船号令宜一,庶幾可分可合。
現時南洋兵船尚少,未定經制,亦未設有專管提督。
每年節過春分以後,凡南洋兵船如"南琛"、"南瑞"、"開濟"、"鏡清"、"寰泰"、"保民"等類能海戰者,應由海軍衙門調歸北洋合操,即暫歸北洋提督節制。
逐日督同操練,視如北洋兵船一律辦理,不得稍分畛域;并就近由北洋大臣随時閱操,一面分别賞罰,一面咨會南洋大臣備案。
其薪饷、煤費等項,照案仍由南洋開支。
節過秋分以後,南洋兵船仍回南省各島巡練,仿照北洋定章,将逐日巡練情形細登日記,冊報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
不得以南洋大臣窵遠,偷安不操。
亦不得以海戰之船為沿海督、撫大員等迎送差使。
一、各船在北洋,每年春、夏、秋三季沿海操巡,應赴奉天、直隸、山東、朝鮮各洋面以次巡曆;或以時遊曆俄、日各島。
其每次應從某處至某處,由提督核酌,先期請北洋大臣示遵。
俟操巡回威海後,将所曆地方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查考。
一、兵船如奉海軍衙門、北洋大臣調赴有約各國巡曆,藉以保護商民,練習技藝,須将所曆地方形勢、商民情形、船中操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