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節細登日記,随時呈報北洋大臣轉咨海軍衙門備查;并由北洋大臣核其往返沿途操練情形、有無事故,分别記獎、記過。
該兵船每到一國抵埠後,如距欽差大臣及領事官所居不遠,應即往見詢商一切。
并依各國通行禮,往谒該處外國官,以聯邦誼。
倘遇華商危急等事,非奉欽差大臣及海軍衙門、北洋大臣電示,不難率行派兵登岸。
閑時水手人等放假登岸,須謹遵兵船規例,不準滋事;并由欽差大臣或領事官随時将兵船到埠離埠日期及有無事故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轉咨總理海軍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
其行船公費及煤斤、食用,應核實酌加若幹,由北洋大臣督同支應局委員查取原帳、原發單,核定給領彙報。
一、每年由北洋大臣閱操一次。
副将以下擇尤存記彙獎;頭目以下酌賞功牌、頂戴;其藝生者分别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由總理海軍事務衙門王大臣請旨特派大臣,會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閱一次。
擇其操練勤熟,曾經遠涉外洋巡防各島、屬國,辦事妥洽,能耐艱苦者,照異常勞績酌保;其次者照尋常勞績附保;不稱職者分别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
如查有北洋船廠所造輪船、雷艇及船艇要緊器械,能與外洋所造一律精堅合用;各機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槍炮及槍炮應用一切子藥,與外洋所造一律擊遠命中;俱難各局、廠擇其尤為出力者,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三年校閱之期,如有精于中西學問,能将外洋有關軍事之圖籍,自備資斧翻譯明晰,查明确系有益軍國之書,準收錄刻印發行。
各省仍将其人面加考試,如無代替翻譯諸弊,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應将防守水師口岸炮台各勇營通行校閱一過。
如查弁勇中有操練台炮、水雷等藝已極精熟,确知理法,堪充教習之選;或弁勇築造炮台、塢岸巨工勞苦,已逾三年,驗實合用,并無損壞等弊者,俱準其每營擇尤酌保數員。
但所保異常勞績人員,不得過所保人數十分之三(大連灣、旅順口、威海衛、膠州澳為北洋屯泊水師口岸)。
一、三年校閱之期,凡海軍衙門辦事人員及北洋總理營務、糧饷、軍械、學堂文武人員,并雇傭教習洋員、當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實系異常出力,有功效可見者,準擇尤照異常、尋常勞績分别酌給獎叙。
但所保人員,不得過咨部立案人數十分之三。
一、凡遇三年校閱已得保獎人員,遇五年沿海各省營、局開列例保之時,不被再保。
一、軍政之年,北洋海軍人員由北洋大臣參酌通行定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