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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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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住的地方臨近鹽場,他們就貸款謀利,隐寄田産,危害農民,應該讓二等以上亭戶充役。

    ”又說“:賞給有功勞的皇族親戚們土地,他們争相巧取豪奪,欺壓州縣,隻應賞給他們錢,讓他們自己去獲得土地。

    ”又說:“沒收資産,隻能對強盜、贓吏實行,至于因管倉庫、綱運而獲罪的人,隻應在他從事的行業上收租來補償,等到數量夠了就放回他們,讓他們重操舊業。

    ”百官輪次奏對時,汪大猷又論述了捕酒的害處,以及不許官吏鑄造銅器物。

    皇上嘉獎他說:“你前後所說的,都是今日可以實行的事。

    ” 汪大猷任權刑部侍郎,升為侍講,他說“:官吏大緻采用新制度,廢棄舊法,輕重相違背,沒有可遵循的,使利用法令條文為奸作弊的吏人時常出現,請下诏編纂明确的法令。

    ”他寫出法令條文上奏給皇上,皇上十分高興。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認為強盜一般都不處死,無所懲戒,右司林栗說“:太祖時強盜贓滿三貫處死,沒有首犯、從犯,不追究是否殺人、傷人。

    景..時增為贓滿五貫處死,本來已經從寬。

    如今設有六項法,沒殺人就一律處以黥刑發配,怎麼懲戒強盜,希望仍遵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殺。

    ”汪大猷說:“這是我的職責。

    ”于是就一五一十地上奏說:“強盜怎能饒恕,用舊法而狠狠地懲治他們,本來可以。

    天聖以來,更是用常行的法律,逐漸失去禁止奸邪的本意。

    如今所定的六項法,對違犯的人依法處理,此外隻沒收财産,隻有再犯才處死,可以說是寬嚴适中。

    如果都置之死地,未必能禁止他們為強盜,強盜知道自己必死,将會心甘情願地聽從主謀者的安排,希望稍微給他們開辟一條活路。

    ”于是他就上奏說按六項法,那麼應處死十七人,按現行法應處死十四人,按舊法一百七十人都應處死。

    皇上聽從了汪大猷的建議。

     汪大猷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賀金國正旦使,走到盱眙,得到官府的告示說“:對強盜隻用舊法,罷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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