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缺〕人心誰無公憤。
凡我同類,勿作旁觀,當念悲狐,毋嫌投鼠,奉行天讨,以快人心。
當問其字非颠米,盡非癡黃,文章非司馬宗門,詞翰非歐陽、班輩,何得僥小人之幸,以濫□名。
并數其險如盧杞,富如元載,淫奢如董卓,舉動豪橫如盜跖流風,又烏得竊君子之聲,以文巨惡。
嗚呼!無罪而殺士,已應進諸四夷,戍首而伏誅,尚須枭其三孽。
嗚呼!疇昔金阊淩宦,隻因一士之仇,今日玉峰周家,亦非通國之怨,較之此惡,不啻有差,若再容留,決非世界。
公移一到,衆鼓齊鳴,期于十日之中,定舉四兇之讨。
謹檄。
”
○十五十六民抄董宦事實
董宦父子,既經剝裩虐辱範氏,由是人人切齒痛罵,無不欲得而甘心焉。
又平日祖和、祖常、祖源、父子兄弟,更替說事,家人陳明、劉漢卿、陸春、董文等,封釘民房,捉鎖男婦,無日無之,斂怨軍民,已非一日,欲食肉寝皮,亦非一人。
至剝裩毒淫一事,上幹天怒,惡極于無可加矣。
斯時董宦少知悔禍,出罪己之言,猶可及止,反去告狀學院,告狀撫台,要擺布範氏一門,自此無不怒發上指,激動合郡不平之心。
初十、十一、十二等日,各處飛章投揭,布滿街衢,兒童婦女競傳“若要柴米強,先殺董其昌”之謠。
至于刊刻大書獸宦董其昌,枭孽董祖常等揭紙,沿街塞路,以緻徽州湖廣川陝山西等處客商,亦共有冤揭黏貼,娼妓、龜子遊船等項,亦各有報紙相傳,真正怨聲載道,窮天罄地矣!
時署府黃同知、署縣吳推官,俱以公事出外,至十三日始歸,百姓紛紛,将謂府縣風力,可以擒治,不知其昌在蘇州,先以虛詞與二府尊說過,即諸生進講哓哓,無益也。
自此民怨益甚,日多一日。
又次早十五行香之期,兩府見百姓擁擠街道兩旁,不下百萬,而罵聲如沸,知民情怒甚;因生員之講,遂拘陳明責二十五闆,羁鋪。
百姓聚集不散,自府學至董宦門首,擁擠不得行,罵者不絕口。
董宦之堂兄董乾庵、董光大等,猶持董宦冤揭分送,被百姓各出扇于袖中,或拾磚塊亂打,一時忿聲激幾裡。
董仆知事不濟,雇集打行在家看守,而百姓争先報怨者,至其門先撤去旗竿,防護者将糞溺從屋上潑出,百姓亦上屋将瓦礫擲進,觀者群持磚助之,而董宦門道俱打破矣。
百姓皆曰:“陳明橫甚,先破其居可也。
”于是一人揮手,群而和之,數十間精華廳堂,俱拆破矣。
午後稍稍散去,至未申時分複集,欲起火燒房,而天适雷雨,百姓料雨可滅火,今夜無益,姑止之。
至次日十六日,百姓仍前擁擠,加以上海、青浦、金山等處,聞知來報怨者,俱夜早齊到,于本日酉時,兩童子登屋,便捷如猿,以兩卷油蘆席點火,著其門面房,是夜西北風微微,火尚漫緩,約燒至茶廳,火稍烈而風比前加大,延及大廳,火趁風威,回環缭繞,無不熾焰。
時百姓有赤身入火中,搶其台桌廚椅,投之烈焰中以助火勢者。
東邊唐宅、楊宅,西坐花庵與王宅,俱大書此系某宅房,此系某姓房,又将镫籠高揭,樹立于屋房,百姓見火稍侵及他家者,即群為救滅,隻燒董宦一家住宅,且拆且火,數百馀間,畫棟雕梁,朱欄曲檻,園亭台榭,密室幽房,盡付之一焰中矣。
對河陳明之居,先經拆毀者亦一燎而盡。
明之妻不過一黥刺賊奴之婦,乃其死以百金沙闆蓋之,被多人舁至火中,破而焚其屍,孰謂服之不衷,非身之災也。
噫!董宦平日美居室,凡珍奇貨玩金玉珠寶,與夫麗人尤物,充牣室中,今俱一時竄取于他人之手,而若妻若媳若子女流離奔竄,聞有竊負而逃,前以此施,今以此報,天道好還,何不爽乃爾哉!
時,海防欲點兵出救,登轎于理刑廳前,吳四尊差人禀止,曰:“不必出救,百姓數萬,恐有他變也。
”雖雲老成之見聞,亦雲不滿于董宦虐範之事耳。
是夜,火徹夜不止,厥明而祖源之居又焚矣;祖源雄于父赀,而其妻又為徐相國玄孫女,蘇州申相國甥女,奁資極盛。
初辟居時,止數十椽以後廣而大之,乃盡拆賃房居民之居而改造焉。
親見其未遷居之小戶,被董仆揭其屋瓦,露居雨立,逼遂搬徙而無奔者。
造堂房約有二百馀間,樓台堂榭,高可入雲,粉垩丹青,麗若宮阙,此真翰奂之美也。
乃落成未半載,一炬成灰,澌滅殆盡,僅遺故宮遺址,令人歎息于荒煙斷石之間而已。
令祖源複過此,安勝禾黍之痛哉!時,祖和一宅介其間,巍然獨存,蓋以平日稍知斂戢,民怨未深故也。
至愚之民,報施不爽,三代遺直,猶可想見斯民雲。
白龍潭書園樓居一所,堅緻精巧,十九日百姓焚破之,抛其樓之匾額“抱珠閣”三字于河,曰:“董其昌直沉水底矣。
”
坐化庵正殿上,有一橫書“大雄寶殿”,旁寫“董其昌書”之匾,百姓見之,争抛磚亂擲,寺僧慌登殿拆下,諸人持刀碎鏟削之,皆曰:“碎殺董其昌也。
”
府學明倫堂,有會魁牌匾一座。
十五早,天未明時,被人拆下打破,其昌事平後,複自做安置。
十七日,有一帶巾穿月白綢衣者年可五十許,手持扇遮日,扇乃董其昌寫者,被一人扯破之,其人猶争嚷不已,立被四五十人痛打,扯破巾服而去。
時董房尚有粉牆未盡倒者,被人争寫淫渎之言,獨有一老翁題詩于其上曰:“福有胎兮禍有機,誰人識得此中機。
酒酣吳地花顔謝,夢斷鴛鴦草色迷。
敵國富來猶未足,全家破後不知非。
東風惟有門前柳,依舊雙雙燕子飛。
”
○府示
署松江府事海防同知黃,示:“為嚴禁事,照得朝廷立法,萬民有怨,本府正以行法伸冤者也。
除豪奴陳明已經差拿正法,爾百姓宜各靜聽如平時,受冤許即具狀赴府陳告,代爾申雪,不得亂行,白幹法紀。
牌到即刻解散,赴府鳴冤。
特示。
”
○又示
“松江府為嚴禁事,本府備知陳明貫惡,已拿正罪,一面通申院道,照法嚴懲;我百姓各歸家安生,不得仍前擁聚,自罹法紀。
故示。
”
○又示
松江府示:“董宦平日斂怨于民,陳明昨又肆惡于範,本府正痛恨而思大懲創之;今爾百姓,焚其房屋,搬其家資,令宦一門鼠竄,亦足懲其惡而暴其罪矣。
今即宜各歸家,靜聽院道詳處,毋得再擁擠生端,緻幹官法。
特示。
”
○縣示
“署華亭縣事理刑推官吳為禁約事,照得豪仆陳明虐辱範婦,已蒙本府責監正罪,董宦素多招怨,緻被爾等一夕焚抄,其罪兩足償矣。
聞爾百姓尚未解散,喧阗雜遝。
意更欲何為?縱本宦與豪奴尚有未盡之辜,本府現申院道,另有詳處,爾輩止宜靜聽,亦非旦暮蜂集所得了也。
示到即各歸生理,若再擁擠,府縣捕官,帶領兵快,一一鎖拿,即以亂民論矣,毋贻後悔。
特示。
”(十七日示貼坐化庵)
○府申各院道公文
松江府為地方事,本月十四日,合郡士民因生員範啟宋受卿宦董其昌冤害,憤憤不平;随該署印同知黃與、同推官吳,用言慰谕,已各心釋,至十五日,複稱本宦家人陳明等,平時助虐罪狀,随行拘責監候,士民旋即解散。
不意次早午後,有平日受害上海人民并衛所軍民複至,鼓集三縣百姓,喧稱報怨,填滿街道,先燒陳明房屋,後燒董宦兩宅,其非系宦房,一椽不動,各學生員并無一人在彼,第百姓衆多,恐緻激成大變,屢經出示,嚴谕安輯,理合呈報,伏候詳奪施行。
○十七日董求吳玄水書
四宅焚如,家資若掃,弟業抱恨;及見申文與諸告示,語語侵弟,以弟為三縣惡人,洗宅抄家之外,别有鍛煉,弟有死不瞑也,兄翁苦心,雖轲離卻步,至為弟□,尤出兒曹盛氣雄心之表,不謂一念憤激,卒罹此殃,今幸終教此輩如蛇虎官法所不及者,天譴自及之,典之用重用輕,犯之用衆用寡,悉聽之于有司。
今兩台必須上疏,上疏恐鋪述,府文民抄之名曷避也,今求許陸徐杜諸公之書,未求正法,先求正名,歸其爨孽于學校,而寬求于民,弟庶有解焉。
即乞兄翁雄筆屬草,以速及兵尊為貴,如其不可,另行一路也。
弟在泖莊,小兒亦往報邃初舍侄,調停揭到學院為急,倘兄翁有路,亦望多方及之,總祈不失鄙意,不必弟會過也。
感悰!筆不能盡。
○府學申覆理刑廳公文
松江府儒學為地方事,奉本府署府事理刑推官吳,開奉督學憲牌,查為首講事生員,等因奉此,遵依,就經會同本學訓導馮等,從公備細查得董宦于舊年八月内,因生員陸兆芳家使女,繼養宦仆之家,此女探生母未回,董仆陳明糾衆打毀陸兆芳家資,将女搶去,街坊傳聞共忿,緻有流言黑白小傳并醜詈曲本;董宦告府嚴緝,并無主名,捕得說書錢二,口稱生員範昶,因号呼告冤,颠蹶求白,董仆又逼至董宅,本宦複令跪庭,與錢二面對;昶歸遂不勝憤激而死,伊母馮氏,因媳龔氏系董宦内親,孫媳董氏又系董宦族女,帶義婦三人,偕往辨誣分理,董宦群奴,将馮氏龔氏舁入僧寺,其随從婦女,去裩打辱,傍人目擊,鹹切齒不平。
于是三月十五日,生員齊集明倫堂,本學行香時,衆口一辭,歸咎董仆陳明,懇府究治;本府牌拘陳明,即時散去,并無聚衆扛幫攘臂喧逞等情。
不意本月十六日,三縣軍民烏合萬馀,共稱報仇,忽于本日酉刻,燒毀董宦第宅,并家人陳明房屋,其時并無生員一人在彼。
今據始末根由,為生員範啟宋稱冤者,五學之生員,火燒董宦者,三縣之百姓,禀府申理,并無首難,百姓喧聚三日,豈由主使,今蒙信牌查究生員倡首一二人,因事起一時,議出衆口,并非糾衆狂逞,實難妄指首從。
今将始末緣由,合行具覆,伏乞照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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