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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抄董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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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學申覆學院公文 松江府儒學為地方事,奉欽差督學禦史王憲牌,前事備仰卑職細查等因到學,奉此。

    遵依,查得三月十五日行香時,五學生員在于明倫堂為生員範啟宋,衆口稱冤,俱系作揖,從容跪禀;随蒙本府許捉陳明,原無龃龉顔色,諸生亦皆欣然謝散,并無哄衆攘臂。

    況董宦及範啟宋,俱不在家,彼此已無對理,則諸生不過一禀為了事,治一陳明為完局。

    而十五日即蒙本府捉陳明責過二十五闆,又羁候正法,諸生鹹頌本府昭雪之速矣。

    又每月朔望,諸生集候本府行香,時以為常,實無聚衆扛幫,至于傳檄一節,或暗貼通衢,或撒遺在地,此必平時抱怨深者所為,深屬影響無據,更難臆及再照百姓放火,在董宦受禍已烈,府縣牌禁示禁不下十數次。

    而此侪猶若罔聞,在卑職受事雖淺,竊見士子彬彬雅馴,遵奉學規者,家至戶到,屢奉憲劄行宣,焉敢絕無一報,誠以縱之既未得首事之人,枉之适以重濫及之害,實難以為首曲徇妄報者也。

    今奉行查,合行從實回覆,伏乞照詳施行。

     ○署府理刑吳初審申文 審得王皮、曹辰,一系兇徒,一系惡少;而所謂一條龍地扁蛇等,則皆郡中打行班頭也;此輩蜂聚蟻合,實繁有徒,幸地方有變,以逞其狂,蓋日夜幾之望也。

    咋歲生員陸兆芳與董宦家,因一婢競口,道路辄有歌謠流播,無怪董仆陳明之根究耳;及蔓延範啟宋之父範昶,昶故與董有衿雅,心不相甘,盟于城隍,控于董宦,憤郁發病而死。

    死之後,昶八十三歲母馮氏,挈昶妻龔氏,偕三女奴造董第,且哭且詈,其被群奴醜辱,要亦自取焉耳。

    董奴縱不為無罪,告之官府,固有三尺在,五學辄傳劄而起,三月十四日鳴于府,十五日鳴于庠,若見為義激然者;時府署印海防廳理谕之,法竦竦之,拘責陳明下獄以謝之,諸生唯唯斂手而退,政堪結局耳。

     而孰意甫越一日,王皮、曹辰諸人,遂乘此為燒搶之資也,因摩而呼,先騁而倡,海邦之民,輕剽易利,刹那之頃,聚者萬馀,始之焚陳明之廬,起火于貯米之蘆席,繼而燒董宦之堂屋。

    蓋自酉戌迄于黎明,飙起熛發,勢不容撲,畫棟雕梁,奇珍秘玩,盡為祝融之所有,僅于一宅,未及燃毀。

    會本府差捕官兵快,星馳赴救,又屢出嚴示高牌,大呼禁遏,而後漸次散去。

    此等景象,豈清平之世所宜有邪?夫董宦夙有文望,名重鄉邦,缙紳中鹹以為今之米南宮蘇玉局,物外玄襟,夷然有所不屑,不知何時賈于闾而得此奇禍邪!豈真有含冤難複者,乘機遘會,一倡百應,聚蚊成雷,驚司馬之家,熱負羁之宮,有所不恤邪! 本職承憲發問,節次嚴審,放火蘆席者出王皮手,當堂質之裡鄰,衆目鹹識認矣。

    放火董宦房屋者,出自多人,而縱爇于兩未冠手,其一上海聲音面肥者,現緝未到,其一華亭聲音面麻者,為曹辰,當堂質之裡鄰,衆目鹹識認矣。

    鞫王皮向與盛心洲構訟,陳明居中受錢擺布,怨之刺骨,曹辰先事前一日,偶立董門,被董仆推跌,不遜,董仆擒進,持磚剝衣重毆,怨之亦刺骨,其報仇之情可知。

    且二兇當官不能自辨,隻雲董宦罪惡深重,人人要民抄,非我一二人,其為魁首無疑矣。

    一條龍即胡龍,地扁蛇即朱觀,嗜槍如饴,走險若骛,固其素習,尤不足惜,如趙二,則董仆執之戎首,本犯訴無幹涉;金留,初審供認已明,及再審,含吐不盡。

    董元(即其昌伯祖大理寺少卿之嫡孫,與其昌為從兄弟,因元平日得罪于陳明,明計令子婿毒毆之,又陷于搶,使其斃于獄中;元之堂兄董斂庵,再四求救,陳明執不放,族人董光大等不平,痛罵董其昌,至焚冤單于大理公之墓所),儲天卿、沈石粦(此輩皆平日陳明所說事詐錢者),則或與搶而未必,搶或搶而未必燒,又當細谳情實,再正厥辜;讨奄臣而無須誤誅,滅胡羯而高鼻濫死,不可不監矣! 至于生員,宜守卧碑,自愛其鼎。

    一言一動,小民将則而象之。

    而一人有釁,衆友不平,似出狐兔之悲,實類釁斯之黨,雖放火之夕,委無一人至者,而肇端之咎将誰執乎?範啟宋十四日告狀姑蘇,十七日告狀江陰,固不能分身号召,而陸兆芳先事起羅,且據董仆有“暢哉暢哉”等語,雖審尚未确,始禍之端,安所解乎? 據各學教官所申,合郡缙紳所論,與諸生了不相幹,董宦弘襟廣量,亦雲冰消霧釋,乃本職竊謂作亂之民,固宜誅之以懲悖逆之萌,兆亂之衿,亦不可不懲之以杜嚣陵之漸也。

    明有法度,幽有鬼神,通國有公評,昭代有法守,殺人媚人,有人心者不為;縱奸長惡,司法紀者不敢;惟是事關重大,非本職愚闇所能勝其任。

     且自争婢之初,以迄焚屋之後,或分授遠行,或辭篆卧病,總未親經其事,海防廳時署印務,見聞較真,查防必确,伏乞憲台批示該廳,本職會審或委别府精明官一二員前來會問,敬當告之文廟,誓之神明,于公廨處所集一郡士民,從公處斷,庶足以定應重應輕之典,而服匹夫匹婦之心耳。

    至若府縣巡捕陸哨練兵等員役,非不共有守禦之職,然哆口既易,當局實難,兵快幾何,不足以禦千萬人也,明甚。

    未奉憲令不敢擅稱兵傷殘小民也,又明甚。

    矧救護心力已盡保全仍有一二,非卑職所敢擅便也。

     ○學院駁批道申 據詳,行兇惡少,不過為打搶财耳,豈可即指為民抄。

    此事釁孽,原起學校;查該府原申,十四日,諸生稱範之冤,已露甘心于董之意。

    十五日持劄聲董之罪,不挈正其仆不散,顯肆要挾之詞。

    況暗中構禍,更不可知,二三廣文,尚欲以空言塞責,即據申文,自相矛盾。

    更可異者,臨變束手,則稱千百,定亂正法,則以無賴數人了事。

    公堂上持劄的是何人?一得主名,則單劄從何而來?便确,何今月馀未報?保奸廢法,是誰之責?該府且然,何況廣文!倘再推诿,本院,素行不孚于士類,法故見撓于所司,奉職無狀,便當自劾而去,此際即欲為諸執事寬假得乎?該道速行理刑官,會同海防,并責各教官,将兆亂青衿,多多開報,一面先行報院,一面解道,确招詳解。

     ○兵道駁批 看得董宦被禍之烈,其所不甘者“民抄”兩字,即謂為“士抄”,亦應坐以确據。

    今據刑官之審,已得其詳,乃此一變也;豈悻悻無賴數人,遽可塞責邪?況金留,當衆誇許,自謂葛成因而有乘機肆搶者,即輕重有間,不可一執問邪?雖鼓倡原非多衆,而哄亂實系有徒,此而徒防株累,不顧網漏,得無諱奸長亂,且恐無以謝地方也。

    至生員前一日之聚講觀望者,業已填塞,惟茲多口,乃起戎心,即曰衆生鹹在也。

    而倡首傳劄者厲辭動衆者,必自有之。

    群聚頗類扛幫,傳劄又似挾制,學院以學政,嚴劄查訪,寂無一報,又難以模棱終局者。

    若以護惜為作士氣,豈其然邪?除批該廳會海防細審明确,勒限招解,覆審,另詳。

     ○學院奏疏 欽差提學禦史王以甯一本,士官因事忿争,棍徒乘機煽禍,先據實上聞,恭候敕旨,以饬法紀,以杜亂萌事。

    臣奉命提學江南,一禀敕書及欽定條約行事,臣既不敢逾法以墜職掌,各屬士子亦不得明犯以幹憲條,此臣日夜所飲冰共矢者。

     乃不意昆山有鄉宦周玄晖之亂紀公行,松江有鄉宦董其昌之遘禍慘烈也。

    除周玄晖一事,先經撫臣王應麟會同題請伏候聖裁外,看得參政董其昌,始以女奴與府學生員陸兆芳讦訟,繼因《傅奇小說》與生員範啟宋父子争怨,各抱不平,遂開釁端。

    二姓越數百裡赴職投狀,而事外之人,辄從中鼓煽,構此奇變,狂生發難,惡少橫起,董氏主仆之住房,一夕成燼,殺死三命似虛,燒陳明之母一棺是實。

    此誠浙省民變以來,所再見者。

     臣即欲具疏奏聞,亟查主名,無奈有司掣于旁撓,轉展支吾,除釁始陸兆芳先行黜革,同範啟宋候問外,劄催再三,經蘇松兵糧道高出招詳,僅獲兇犯王皮等八人,首難青衿無一人,詳申駁催,而後報有郁伯紳等五生為首扛幫,又提兩學教官面查,而後報有姚瑞征等五生協投冤揭,即無“民抄”一事,應按法行黜矣。

    先将該道開報者,分别革問,将該學開報者,發道覆核定罪。

    至于行兇惡少,據報挈五名,則脫逃見捕者不與焉。

     是變也,白晝大都,焚搶無忌,非直一方之變,所關風俗紀綱甚大。

    職叨司風紀,惟應朝聞難而夕正法,以早杜亂萌。

    惟是駁行嚴鞫,屢催未解,謹會同巡撫王應麟,先将查報情略,據實奏聞,至若變起之日,束手斂足,全不為地方擔當。

    變定之後,半吞半吐,隻知為青衿卸脫,畏旁掣甚于畏法紀,遷延至今,該地方有司實不能逃其責者。

    候各犯俟該道招明解到,并應參官員,另行酌議,請旨定奪。

    伏乞敕下,再加覆議行,臣等遵奉施行,奉聖旨:已有旨了。

    該部院知道。

     ○學院駁牌 督學禦史王為學政事,照得本院奉命江南督理學校,遵奉敕書與欽定條約,頒行恪守,綦甚重也。

    不意松江各學生員,開髦法紀,傳劄聚衆,當堂要挾。

    如董宦一事,業已明犯敕旨矣。

    該學教官,猶謂與諸生無與,不知所職何事?所遵奉者是何學政?試問考行簿為何而設?劄查再三,如聾如啞,如抗遠不報,溺職殊甚。

    凡教官不職者,輕則戒饬;□則提問,欽定教條内開載甚明。

    本院豈敢一再姑息,廢墜職掌,合行提考。

    牌仰本府,即提本府及華亭縣兩學教官,限五日内解院考察,以憑面審,毋得遲延,須至牌者。

     ○合郡鄉士大夫公書 公啟,董思白焚宅一事,變實異常,然皆三四輩利搶之徒,乘機局讧,與學校毫不相涉也。

    先是舊年,董氏與陸生争使女,尋已中解,而陸生含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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