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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厝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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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認稅店屋字 第二認稅字 第三稅店字 第四認稅字 第五典契字 第六典契字 第一認稅店屋字 立認稅店屋字人台南市五帝廟街第五番戶陳肇淵,認稅出台南市下橫前街第十三番戶内前進店屋一棟,系蔡自發每房共有之業,議定每月稅銀光龍銀七大元。

    至于稅銀逐月繳清,不得短缺;倘有稅銀滞納,聽其業主趕搬。

    如稅銀逐月繳清,業主不得将該店屋别稅他人。

    該店屋土等若被風雨損害,逐年修理由肇淵自行支理。

    其家屋稅若幹金額,由業主負擔,不幹肇淵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異議,口恐無憑,合立認稅店屋字一枚,并列條約付執為照: 一、批明:下橫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系蔡自發号計五房頭共有之業,現經許稅,該稅銀應繳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過壓地銀額,倘日後肇淵若有轉移他處,其每房所先收過壓地銀若幹元,須盡行繳還為要。

     一、批明:肇淵若缺稅金,聽值年之人知會各房親向肇淵趕搬,該肇淵不得異言生端;倘若藉端堅抗,以緻業主告訴,所開訟費盡行肇淵負擔。

     一、批明:自光緒二十九年舊曆□月□□日起,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終止,肇淵所有應該繳納稅銀,二比議定,交與蔡自發派下管理人蔡夢元收存,以便修理自發共有店屋。

    候光緒三十年舊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稅,肇淵亦不得翻異,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癸卯)六月十五日。

     台南市五帝廟街第六番陳肇淵 第二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向下橫街蔡自發号公司稅出大井頭街十五番戶瓦店一座,開業春記号粉店生理。

    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現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銀三四元,計欠稅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

    自五月終,再向蔡自發号四房蔡香記面會議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銀五元,願還舊欠一元,以後每月初一日,黃傳發新舊願繳七三銀六元正,逐月聽業主支取,不敢短欠。

    恐口無憑,立認稅字一紙,送執存照。

    批明:添注八字。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六月一日,新曆七月日。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 保認人、代書人傳霖 第三稅店字 立稅店字人許豹,因乏店開張生理,豹向衆茶鋪等稅出茶郊天上聖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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