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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厝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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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坊北勢街,坐南向北。

    前後二落,上至楹桷瓦磚,下及地基磚石,門窗、戶扇、水井、竈下及店後木栅、屏枋、圍牆一概齊備,付豹開張生理。

    言約壓地銀二十大元,又曆年該納稅銀二十四大元,逐月備稅銀二元,交付爐主,以資費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願将壓地銀以抵店稅,其店聽爐主等别稅他人,不得刁難。

    倘店若被風雨損壞,合應通知爐主等看驗,雇匠修葺;若爐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将店稅扣抵。

    如店不合用,不得轉稅他人,自當将店辭還爐主等,取回壓地銀二十大員。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異言生端。

    恐口無憑,合立約稅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茶郊爐主瑞岩号收去壓地銀二十大員,再照。

     鹹豐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稅店字人許豹 保證人施記 再批明:修理後落門窗、屋上灰泥杉桷并泥工木匠,共開去六八平銀十大員,逐年将店稅扣抵六八銀二員,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照。

     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照。

     第四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号,認稅朱壽記煉瓦造糖間一所八間,圳在山川台祝三多街,開業砂糖生理。

    面議每年稅銀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糧入間之日,先納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納五十元清楚。

    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銀九十元,面議作二年,就稅銀扣起抵還。

    合立認稅字一本,付執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 帶糖間内器具目錄; 一、過點■〈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個、舊層枋十二塊、破壞■〈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個、舊磁金魚壺一個、舊大桶十一個、舊腳桶一個、舊中桶一個、舊糧一枝、舊小桶二個、糖鐤二口、舊塗桶二個、舊小桶二個、舊頂棹一塊、舊棹平一塊、舊水桶一擔、舊大杉櫃一個、舊小杉櫃一個:以上器具俱各點明聽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甯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番頭銀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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