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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厝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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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去掌管,收稅為活。

    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為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為利。

    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内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

    保此店果系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幹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認稅字人蔡想官 為中人張氏 立典契人蕭陳氏 知見人媳婦劉氏 代書陳勝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業阄書内應分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填明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将店乙座共乙落并夥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号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共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

    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

    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為己業。

    至于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及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

    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數清還,不敢少欠分厘。

    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托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

    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

    此系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照。

     幹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為中人謝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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