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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駐防 綠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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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防 粵自遼沈肇興,奄一區夏,八旗勁旅,号稱無敵。

    既底定江南,設防分駐江甯、京口。

    營有規制,歲有饷糈。

    器械精良,士馬騰實。

    雖勝國遺民,不無反側,台灣鄭氏,曾入長江,而旌旗所指,應手推破,東南重鎮,屹若長城,不可謂非禁旅之功也!及數傳以後,飽豢歡嬉,習于遊惰,孽衍日衆,無以為業,禁令綦嚴,不得自營生産,則窮困無聊,禦盜賊則不足,病闾則有餘矣。

    雖兵頓不用,日久必窳,要亦定制有未盡善者乎?洪楊之兵起據金陵者逾十年,旗營遭禍尤烈,事平以後,孑遺無幾,乃調荊州駐防,以補金陵之缺。

    員額兵籍,皆異前制。

    茲著其員弁饷糈及變更增損之數,其無可考者,亦不得而詳也。

     江甯駐防旗營(順治二年,設左翼四旗:曰鑲黃、曰正白、曰鑲白、曰正藍。

    康熙二十二年,增設右翼四旗:曰正黃、曰正紅、曰鑲紅、曰鑲藍) 原設鎮國公、輔國公二員,順治三年,改昂邦章京二員。

    九年裁昂邦章京一員。

    十七年,改昂邦章京為總管。

    十八年改總管為鎮守江甯等處地方将軍(全年俸銀一百八十兩,養廉銀一千九十八兩四錢四分八厘,津貼銀四千六百兩,米一百二十石折銀一百八十兩六錢五分四厘,紅朱銀一百二十兩,執事人役工食銀二百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六厘,馬二十匹草乾銀冬春一百二十六兩,夏秋七十五兩六錢)統轄标下八旗官兵,兼轄京口旗營(乾隆二十二年,裁京口将軍,留副都統管轄,駐防官兵,歸江甯将軍兼轄,問月一次,至京口查閱營伍。

    其屬京口将軍之綠旗左右營,改隸江甯将軍管轄。

    三十三年,裁綠旗左右營,改為高資營,歸總督管轄),駐劄江甯府(駐防城在會城東隅明内城地)。

    歲演炮于金子堰(在上元縣東北,以規銀充賞),獵于寶華山(在句容縣北,藩司解銀三百兩充賞)。

    其屬鎮守江甯等處地方副都統一員(順治二年,設梅勒章京二員,三年奉裁,十四年複設。

    十七年,改為副都統分轄左右翼。

    乾隆三十四年,裁副都統一員,左右翼并轄于一副都統。

    全年俸銀實發一百四十三兩七錢,養廉銀五百七兩六錢,津貼銀二千七百兩,米一百五石折銀一百五十八兩,執事人役工食銀一百三十五兩三錢六分,馬十五匹草乾銀冬春九十四兩四錢,夏秋五十六兩七錢),協領八員(《皇朝文獻通考》:順治二年,設江南駐防左翼四旗,協領八員。

    康熙二十二年,增設右翼四旗。

    雍正元年,增設協領二員。

    故乾隆《江南通志》載:左右翼協領各五員。

    鹹豐三年,金陵不守,潰圍而出者,僅八百餘人。

    同治三年,凱撤回防,僅有官二十九員。

    曆次由荊州撥補,迄未足額。

    至光緒三十四年,江甯督練公所江甯駐防統計表冊,仍為協領八員,計左司鑲黃、正白、鑲白、正藍四旗,右司正黃、正紅、鑲紅、鑲藍四旗,每旗協領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一百一十七兩一錢五分一厘,鹽菜銀十兩。

    米九十石折銀二百三十五兩六錢五分一厘,馬十二匹草乾銀一百一十二兩四分一厘五毫),佐領三十二員(額設四十員,内協領兼佐領者八員,實有佐領三十二員。

    皇朝《通典》、《通考》所載均同。

    惟《江南通志》載左右翼佐領各二十三員。

    蓋雍正元年,增設佐領十六員,并原額為五十六員,其時協領十員,則兼佐領者亦十員,故左右翼各二十三員也。

    鹹豐三年後,迄未複額。

    光緒三十四年冊,僅佐領二十四員,内協領兼六員,共十八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九十四兩六錢一分六厘,鹽菜銀五兩五錢,米六十石折銀九十兩六錢六分一厘,馬八匹草乾銀共七十四兩六錢九分四厘四毫。

    按旗營制,每旗分頭、二、三、四、五甲,每甲一牛錄,故八旗計牛錄四十員。

    兵燹後,四五甲未補,計二十四牛錄,故佐領為二十四員),防禦四十員(原額每旗各五員,皇朝《通考》、《通典》均同。

    雍正元年,增設十六員,故乾隆《江南通志》作兩翼各二十八員。

    兵燹後,每旗止頭、二、三甲,每甲一員,實有防禦二十四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七十二兩八分七厘,鹽菜銀三兩,米四十二石折銀六十三兩六錢六分二厘,馬五匹草乾銀四十六兩六錢八分四厘),骁騎校四十員(原額每旗五員,皇朝《通典》、《通考》均同。

    雍正元年,增設十六員,故乾隆《江南通志》作兩翼各二十八員。

    兵燹後,每旗止頭、二、三甲,每甲一員,實有骁騎校二十四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五十四兩六分一厘,鹽菜銀一兩五錢二厘六毫,米三三六石折銀五十四兩六錢六分三厘,馬四匹草乾銀三十九兩三錢四分七厘二毫),筆貼式四員(乾隆《江南通志》載左右翼各二員,皇朝《通典》作三員,蓋據乾隆三十四年裁定官額之數也。

    鹹豐三年後,迄未複額。

    光緒三十四年,江甯督練公所統計表載:筆貼三員,左司鑲黃旗二員,右司正黃旗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十八兩九錢二分六厘,鹽菜銀一兩八錢,米折銀、馬及草乾銀均同骁騎校),随甲四十副,馬兵四千名,步兵八百名,炮手三十名,工鐵匠一百六十四名,餘兵六百名,官坐馬一千五十八匹,戰馬一萬二千匹(此乾隆《江南通志》所載也。

    查《皇朝文獻通考》,順治二年,設左翼四旗,滿州蒙古兵二千名,弓匠鐵匠各五十六名。

    十七年,撥山東德州駐防兵四十九名,山西太原府駐防兵五十名,充江南駐防兵額。

    十八年,增設江甯駐防步軍一千名。

    康熙十三年,增設江甯駐防骁騎一千名。

    二十二年,撥江甯駐防左翼四旗兵一千,駐湖北荊州,即由京撥右翼四旗滿州蒙古兵一千名駐江甯,增設右翼四旗,合新舊八旗骁騎兵四千名,於額兵内分設前鋒一百八十四名。

    二十三年,裁步兵三百名。

    三十年,于骁騎額内分設鳥槍領催五十六名,鳥槍骁騎七百四十四名,領催二百八十名,骁騎二千七百二十名。

    五十八年,調江甯駐防滿州兵一千名赴西藏,仍於駐防餘丁内選補原額。

    六十年,以調赴西藏兵歸還駐防。

    其選補之一千名,遇缺開除。

    雍正元年,增步軍一百名,合新舊共八百名。

    四年,增設炮骁騎七十八名。

    七年,裁炮骁騎四十八名。

    八年,撥兵八百名,駐浙江乍浦,仍於駐防餘丁内挑補,以足四千之額。

    十年,設養育兵。

    十二年,以江甯駐防額内鐵匠之半,改為箭匠。

    乾隆三年,增設炮骁騎六十名。

    二十八年,令京口駐防漢軍悉陸續出旗,分别改補綠旗營,更定官兵額數,移江甯駐防八旗蒙古兵一千五百九十二名,充京口駐防額),後又增領催前鋒等弁目。

    及經鹹豐三年之變,陸續增補,迄未足額(鹹豐三年,金陵不守,潰圍而出者,才八百餘人。

    将軍蘇布通阿奏請集為一營,随剿江南北,曆有傷亡。

    同治三年回防,僅存三百餘名。

    将軍富明阿奏以為頭甲喇,并請撥滿蒙兵補防。

    十年,調到荊州旗營甲兵五百七十二名,小甲三百五十六名,編為八旗二甲喇。

    是年,将軍魁玉於荊州撥防官兵子弟内選補甲兵一百八十一名。

    十一年,将軍穆騰阿又于二甲官兵子弟内選補甲兵一百三名,共二百八十四名,編為鑲黃正黃正白正紅四旗三甲喇。

    光緒二年,複調到荊州旗營甲兵二百八十八名,編為鑲白鑲紅鑲藍正藍四旗三甲喇,又于随帶子弟内選補小甲三百五十六名,以足八旗三甲喇、小甲喇額數。

    其四五甲尚未添補。

    至光緒三十四年,計領催一百四十四名,八旗每旗十八名。

    每名月實發饷銀二兩六七錢不等,米折銀三兩七錢至四兩五錢不等,鹽菜銀四分二厘三毫,馬三匹草乾銀,冬春每月八九錢不等,夏秋每月五錢零),前鋒一百二十三名(鑲黃正白正黃各十六名,餘各十五名。

    每名按月饷銀米及米折銀、鹽菜銀額、馬及草乾銀,均同領催),馬甲一千五百一十八名(鑲黃一百八十名,正白一百六十一名,鑲白二百一名,正藍二百十四名,正黃一百七十六名,正紅一百六十八名,鑲紅二百三名,鑲藍一百八十五名。

    每名每月饷銀實發一兩七八不等,其餘銀米馬乾,均同領催前鋒),炮手四十八名(每旗各六名,月饷同馬甲,米折銀實發二兩零或三兩零不等),匠役七十三名(鑲黃十名,正白七名,鑲白十名,正藍七名,正黃十一名,正紅八名,鑲紅十二名,鑲藍八名。

    每名月饷實發九錢餘八錢餘不等,米折銀同炮手),步甲二百八十六名(鑲黃三十三名,正白三十九名,鑲白三十六名,正藍四十六名,正黃三十六名,正紅三十九名,鑲紅三十名,鑲藍三十七名。

    每名月饷同匠役,米折銀五錢四錢零不等),養育兵四百五十五名(鑲黃六十五名,正白五十八名,鑲白五十六名,正藍五十一名,正黃五十五名,正紅五十五名,鑲紅五十五名,鑲藍六十名。

    饷銀同步甲),總計領催、前鋒、馬甲、炮手、匠役、步甲、養育兵共二千六百四十七名(鑲黃三百二十八名,正白三百三十五名,鑲白三百四十二名,正藍三百七十五名,正黃三百一十八名,正紅二百九十九名,鑲紅三百三十九名,鑲藍三百二十九名,其左右所皂役十四名,各公所夫役四十二名,不在此内),額馬五千八百五十八匹(内存價馬三千八百九匹,實拴馬二千四十九匹)。

    光緒二十一年,添練馬步隊五起,共兵一千二百五十名為精銳營。

    二十六年,于其中挑選精壯五百名為常備軍,五百名為續備軍,餘二百五十名合之原立步營選出二百八十四名為巡警軍。

    三十二年,以常備軍為步隊,續備軍為炮隊。

    其營制:步隊管帶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大建六十八兩,小建六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厘),督隊官一員(薪銀每月大建二十八兩三錢二分,小建二十七兩四錢四分三厘),軍需長一員(薪銀每月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軍醫官一員(薪銀每月大建二十四兩四錢四分,小建二十三兩六錢二分六厘),書記長一員(薪銀每月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隊官四員(每員薪銀大建二十兩四分,小建一十九兩五錢三分九厘),排長十二員(每員薪銀大建八兩五錢二分,小建八兩二錢七分),司務長四員(每員薪銀大建六兩五錢八分,小建六兩三錢六分一厘),司書生六員(每員薪銀大建六兩六錢四分,小建六兩四錢五分二厘),正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大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小建三兩六錢九分三厘八毫),副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大建三兩四錢八分四厘,小建三兩三錢七分一厘二毫),護目一名(饷銀大建三兩九錢四分八厘,小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四毫),号目一名(饷銀與護目同),正兵一百四十四名(每名饷銀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三兩九分八厘六毫),副兵二百八十八名(每名饷銀大建二兩九錢二分,小建二兩八錢二分六厘),護兵一十二名(每名饷銀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二兩九分八厘六毫),号兵四名(每名饷銀與護兵同),火夫三十六名(每名饷銀大建二兩五錢一分二厘,小建二兩四錢四分),槍匠一名(饷銀大建五兩二錢四分四厘,小建五兩八分四厘二毫)。

    其器械有槍五百杆,快炮八尊。

    炮隊管帶官一員,隊官一員,排長四員,司務長一員,司書生二員,正目一十二名,正兵四十八名,副兵九十六名,護兵一名,号兵二名,夫役十二名,炮匠一名。

    其器械有槍一百六十八杆,六生的過山快炮四尊,四生的過山快炮六尊。

    常年饷銀京平九千十兩八錢。

    巡警軍制,另編警察卷内,中間兼習水師。

    雍正五年奉旨:“水師甚屬緊要。

    現今天津設立水師,滿洲官兵操練學習。

    其江甯駐防滿州官兵,亦應照天津水師之例,設立水師操練。

    鎮江水師現有船隻酌量撥給江甯将軍,令其學習操練。

    至如何操練,應撥給船隻若幹,或船隻不敷作何添造之處,爾部一并定議具奏。

    欽此”。

    旋奉兵部議複(兵部議奏:江甯地方控江連海,設立水師,甚有裨益。

    并應将江甯滿洲蒙古官兵照天津水師例,設立水師。

    應選年力精壯者,撥一千名,設為水師。

    派協領四員,佐領防禦各十二員管轄。

    每年春秋,在大江學習操練。

    查鎮江将軍标下有号船四隻,沙船七十六隻,每船各設磨盤炮一位,子母炮二位,捕盜、舵工、水手等十六名。

    今江甯既設水師,應将鎮江所有沙船分配大小二十隻,并捕盜、舵工、水手、炮位一并撥給江甯将軍,同滿州兵丁學習操練。

    再於鎮江水師營内選熟識水性千把四員,遇操練時,令其前往江甯分配八旗教習操練。

    至操畢回任,俟滿洲兵丁谙練之日,停其教習。

    每船分配滿洲官一員,兵二十五名,分為兩班。

    若量船大小宜增減處,該将軍酌量增減分配。

    将軍等不時巡看。

    再大江中停泊船隻,最為緊要,應令該将軍會同總督勘定,加謹停泊),既于駐防官兵額,撥兵一千名,于鎮江水師撥沙船二十隻,捕盜舵工缭碇手一百名,水手匠役二百二十四名,充水師營。

    尋定駐防兵四千名,一并學習水師營事務;分為五班,每半月遞更操演,春秋二季合操二次。

    至乾隆十六年,裁江甯水師營,仍作陸路營制。

    其歲需俸薪饷乾,則鹹豐以前為銀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八兩,米十三萬三千九百四十五石,豆十一萬七千五百二十七石,草七百五萬一千二百二十束。

    (見乾隆《江南通志》);至光緒三十四年,則官員俸銀(全俸半俸統計年共實發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兩三錢九分二厘六毫)、養廉銀(全年實發一千六百六兩四分八厘)、米折銀(全俸半俸實發一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兩三錢八分六厘七毫六絲)、紙朱銀(全年實發百二十兩)、衙門執事人役工食銀(全年實發三百五十一兩九錢三分六厘)、兵饷銀(全饷半饷共實發五萬二千六十七兩九錢八分一厘五毫一絲)、米折銀(全饷半饷共實發九萬六百一十九兩三錢六分二厘六毫九絲)、官員官兵草乾銀(冬春大束,夏秋小束,全年實發五萬一千一百一十二兩五分五毫八絲。

    以上各項均由江甯藩司呈解)、津貼銀(全年七千三百兩,财政局解三千七百兩,厘捐局解三千六百兩)、鹽菜銀并本标巡城油燈銀(全年一千二百六十九兩七錢三分九厘三毫六絲,由兩淮運司呈解。

    此款并京口官兵在内)、左右司皂役(共十四名)、各公所夫役(共四十二名)工食銀(全年六百八十六兩七錢三分六厘,由江安糧道呈解),總計為銀二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兩六錢三分九厘。

    其添練步炮兩營薪饷,另由江蘇撥解,由司轉發(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

    其世職食俸者,有騎都尉兼一雲騎尉二員(鑲白一員,鑲藍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一百二十一兩六錢四分,米折銀實發一百二十一兩五錢),騎都尉六員(正黃三員,鑲白、正紅、鑲紅各一員。

    每員每年實發俸銀米折銀各九十九兩),雲騎尉五十一員(鑲黃十一員,正藍十員,正白、鑲白、正黃各六員,鑲藍五員,正紅四員,鑲紅三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七十六兩五錢八分五厘,米折銀實發七十六兩五錢),共五十九員(其俸銀米折銀均在前總數内)。

    其馬匹均系額定,載前各官弁兵丁下。

    自雍正九年奉谕:“朕思營務廢馳,兵丁怠惰之習,若該管官弁等果能實心整頓訓練,數月之内,即可改除。

    惟是馬匹不敷額數,若責令一時購買足額,或至馬價昂貴,兵丁力量艱難。

    況于南方諸省,平時既難喂養,而一時急切買補,又較難于北方。

    着該将軍等酌量稍為變通,現養幾匹,其所少者存價于官,一有調遣,即可購買應用,不緻遲誤公事。

    此朕格外體恤之特恩,若再奉行不力,一經查出,弁兵等俱不寬貸。

    特谕。

    欽此”。

    自後有存價、實拴之分,間年派員赴口購買,分發八旗喂養,實拴倒斃,随時撥補之。

     京口駐防旗營(順治十六年,設左翼四旗:曰鑲黃、曰正白、曰鑲白、曰正藍;右翼四旗:曰正黃、曰正紅、曰鑲紅、曰鑲藍) 原設京口駐防總管一員。

    十六年,改總管為鎮守京口等處漢軍将軍,統轄标下八旗官兵兼轄綠旗水師前後左右四營(康熙二十一年,以四營水師歸提督管轄旋仍屬将軍。

    二十三年,裁前後二營。

    二十四年,裁京口右路綠旗總兵官,改左路總兵官為京口水師總兵官。

    其右路裁存官兵,歸并左路,分設中、左、右三營。

    三十六年,裁總兵官,改設京口協副将,分左右二營,歸将軍管轄),駐紮京口。

    乾隆二十二年,裁京口将軍,留鎮守京口等處地方掌印副都統一員(順治十六年,設左右翼副都統各一員。

    乾隆間,奉裁一員),統轄标下八旗蒙古官兵(綠旗京口協左右一營,改隸江甯将軍管轄),駐紮京口,仍兼轄于江甯将軍(全年俸銀實發一百四十五兩七錢,養廉銀實發五百七兩六錢,津貼銀實發二千六百五兩五錢,米實發一百三石五鬥四升一合六勺五抄,馬十五匹,内存價七匹,實拴八匹,草乾銀實發一百四十兩五錢,執事人役三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五兩六錢四分)。

    其屬協領二員(兼佐領鑲白旗一員,鑲藍旗一員,《皇朝文獻通考》載順治十六年,設京口駐防協領參領各八員,乾隆《江南通志》所載相同,皇朝《通典》所載隻有協領二員。

    今據光緒三十四年京口駐防統計表冊編列。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一百二十二兩二錢,米八十八石七鬥五升,鹽菜銀九兩四錢,馬十二匹,存價六匹,實拴六匹,草乾銀一百六兩一錢三分三厘二毫,左右司皂役八名,每名工食銀實發十兩八錢),參領八員(已裁,何年何案不可考),佐領十四員(原額十六員,内協領兼佐領二員,實一十四員,鑲黃、鑲白、正藍、正黃、正紅、鑲紅各二員,正白、鑲藍各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九十八兩七錢,米五十九石一鬥六升六合六勺五抄,鹽菜銀四兩七錢,馬八匹,存價四匹,實拴四匹,草乾銀七十四兩六錢九分六厘八毫),防禦一十六員(每旗各二員,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七十五兩二錢,米實發四十一石四鬥一升六合六勺五抄,鹽菜銀實發二兩八錢二分,馬五匹,存價二匹,實拴三匹,草乾銀實發四十六兩八錢八分五厘五毫),骁騎校一十六員(每旗各二員,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五十六兩四錢,米實發三十五石五鬥,鹽菜銀實發一兩八錢八分,馬四匹,存價二匹,實拴二匹,草乾銀實發三十七兩三錢四分八厘四毫),筆貼式二員(左司鑲白旗一員,右司鑲藍旗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一十九兩八錢五分二厘,米實發三十五石五鬥,鹽菜銀實發一兩二錢二分八厘,馬四匹,存價二匹,實拴二匹。

    草乾銀實發三十七兩三錢四分八厘四毫),騎都尉兼一雲騎尉一員(正黃旗,全年俸銀實發一百二十六兩九錢,米實發六十七石五鬥),雲騎尉一十七員(每員全年俸銀實發七十九兩九錢,米實發四十二石五鬥),恩騎尉四員(鑲黃、正藍、正黃、正紅各一員。

    每員全年俸銀實發四十二兩三錢,米實發二十二石五鬥),領催九十六名(每旗各十二名。

    每名全年饷銀實發三十三兩八錢四分,米實發二十九石五鬥八升三合三勺,鹽菜銀實發二十八兩一分一厘三毫),前鋒五十六名(鑲黃九名,正白、鑲白、正黃各七名,正紅十名、鑲紅、鑲藍各六名,正藍四名。

    每名饷米鹽菜馬匹草乾均同領催),馬甲九百八十五名(鑲黃、鑲紅各一百二十二名,正白、鑲白各一百二十三名,正藍一百二十六名,正黃一百二十五名,正紅一百二十名,鑲藍一百二十四名。

    每名饷銀實發二十二兩五錢六分,米及鹽菜馬匹草乾均同領催前鋒),炮手二十九名(鑲黃三名,正黃二名,餘六旗每旗四名。

    每名饷銀同馬甲,米實發二十石七鬥八合三抄),匠役四十八名(每旗六名。

    每名饷銀實發一十一兩二錢八分,米實發八石八鬥七鬥五合),步甲二百二十八名(鑲白三十名,正白正藍各二十九名,餘五旗各二十八名。

    每名饷銀同。

    匠役米實發三石一鬥),養育兵二百五十名(正白三十名,鑲黃、正黃、鑲紅各三十二名,鑲白、正藍、正紅、鑲藍各三十一名,每名饷銀同步甲),總計領催、前鋒、馬甲、炮手、匠役、步甲、養育兵共一千六百九十一名(《皇朝文獻通考》載,順治十六年,設京口駐防八旗漢軍領催四百二名,骁騎一千五百九十八名,炮骁騎四十名,弓匠鐵匠各八名。

    康熙十三年,增設京口駐防步軍一千名。

    三十年,于京口駐防骁騎額内,分設鳥槍領催二百名鳥槍骁騎八百名,領催二百名,骁騎八百名;步軍額内,分設鳥槍兵四百名,弓箭兵二百名,長槍兵二百名,藤牌兵二百名。

    雍正四年,增設京口駐防炮骁騎三十二名。

    乾隆《江南通志》所載,則有馬兵二千名,步兵一千名,炮手七十二名,銅藥弓鐵匠二十名。

    二十八年,令京口駐防漢軍悉陸續出旗,分别改補綠旗營,移江甯駐防八旗蒙古兵為京口駐防,計一千五百九十二名。

    故皇朝《通典》于京口駐防副都統以下各官後載:八旗蒙古委前鋒校四人,前鋒五十二名,領催九十六名。

    骁騎一千一十四名,步軍二百二十八名,養育兵一百五十名,弓箭鐵匠各一十六名,與所移蒙古兵名數相符。

    今據光緒三十四統計表冊編列)。

    别有随營食俸饷官兵(此項官兵,因太平軍攻鎮江,随營堵剿,身受重傷,恩準随旗賞食俸饷),計原品休緻佐領一員(全年俸銀實發九十八兩七錢,米實發五十九石一鬥六升六合六勺五抄),原品休緻骁騎校一員(全年俸銀實發五十六兩四錢,米實發三十五石五鬥),告退領催四名,前鋒五名,馬甲一十八名(每名饷銀按月支實發成數,年共一十一兩三錢八分),共二十九員名,歲需官俸兵饷銀(全俸半俸,統計年共實發五千八百二十兩七錢四厘,饷三萬四千六百一十六兩九錢三分)、養廉銀(九成實發年共五百七兩六錢)、心紅銀(軍署三十七兩六錢,統署七十五兩二錢)、草乾銀(冬春季支大束,夏秋季支小束,均扣建。

    實發年共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兩七錢六分七厘八毫),共銀七萬二千二百二十九兩八錢一厘八毫,均由蘇藩司呈解。

    津貼銀由江蘇善後局(解一千五百兩)、金陵厘捐局(解一千二百兩)分解,鹽菜銀由兩淮運司撥解,執事人役工食銀由丹徒縣呈解。

    米石(官員全俸半俸統計年共三千四百石二鬥二合六勺三抄,兵丁不扣建,年共三萬五千八百五十四石七鬥九升三合一勺)截留丹徒縣漕糧,不敷米石,由蘇藩司湊撥放給,折色以兩抵石。

    其馬匹原額三千七百一十四匹(道光二十三年,裁三百六十匹,實存三千三百五十四匹,内存價二千一百七十七匹,實拴一千一百七十七匹),間年派員赴口購買分發八旗喂養,倒斃及老瘦不堪乘坐者,随時撥補。

     江甯駐防改練步隊第一營(光緒二十一年,甯防添練馬步隊五起,共兵一千一百五十名,為精銳營。

    二十六年,又于其中挑選精壯五百名,為捷勝營。

    二十七年,将原練捷勝營兵五百名,改名常備軍,原練精銳營兵五百名,改名續備軍。

    其餘兵二百五十名,合之原立步營選出二百八十四名,作為巡警軍。

    三十二年,改定營制,以常備軍改為步隊,續備軍改為炮隊,巡警亦略為擴充,并創設兵備處。

    三十四年四月,增加本隊及炮隊官兵薪饷銀兩。

    ) 管帶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十八兩,小建六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厘),督隊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八兩三錢二分,小建二十七兩四錢四分三厘),軍需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軍醫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四兩四錢四分,小建二十三兩六錢二分六厘),書記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隊官四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兩四分,小建一十九兩五錢三分九厘),排長十二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八兩五錢二分,小建八兩二錢七分),司務長四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兩五錢八分,小建六兩三錢六分一厘),司書生六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兩六錢四分,小建六兩四錢五分二厘),正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小建三兩六錢九分三厘八毫),副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四錢八分四厘,小建三兩三錢七分一厘二毫),護目一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九錢四分八厘,小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四毫),号目一名(饷銀與護目同),正兵一百四十四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三兩九分八厘九毫),副兵二百八十八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兩九錢二分,小建二兩八錢二分六厘),護兵十二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三兩九分八厘六毫),号兵四名(每名饷銀與護兵同),夥夫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兩五錢一分二厘,小建二兩四錢四分),槍匠一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五兩二錢四分四厘,小建五兩八分四厘二毫)。

    駐紮竺橋東旗地。

    有槍五百杆,炮八尊。

    常年薪饷,由江甯藩司撥解。

     江甯駐防改練陸軍陸路炮隊(更改年月,見上甯防步隊注) 管帶官一員,隊官一員,排長四員,司務長一員,司書生二員,正目一十二名,副目一十二名,正兵四十八名,副兵九十六名,護兵一名,号兵二名,夫役一十二名,炮匠一名(官兵薪饷同步兵)。

    駐紮旗地。

    有格拉斯槍一百六十八杆,過山快炮六尊。

    克鹿蔔過山快炮數尊。

    常年薪饷銀(京平)九千十兩八錢(光緒三十四年四月起增加),由江甯藩司撥解。

     京口駐防改練步隊第二營(原名常備軍,轄于京口副都統,兼轄于江甯将軍。

    同時與甯防改為步隊第二營) 管帶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十八兩,小建六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厘),督隊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八兩三錢二分,小建二十七兩四錢四分三厘),軍需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軍醫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四兩四錢四分,小建二十三兩六錢二分六厘),書記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一十八兩八錢,小建一十八兩一錢七分四厘),隊官四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十兩四分,小建一十九兩五錢三分九厘),排長一十二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八兩五錢二分,小建八兩二錢七分),司務長四名(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兩五錢八分,小建六兩三錢六分一厘),司書生六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六兩六錢四分,小建六兩四錢五分二厘),正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小建三兩六錢九分三厘八毫)副目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四錢八分四厘,小建三兩三錢七分一厘二毫),護目一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九錢四分八厘,小建三兩八錢一分六厘四毫),号目一名(饷銀與護目同),正兵一百四十四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三兩九分八厘六毫),副兵二百八十八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兩九錢二分,小建二兩八錢二分六厘),護兵一十二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三兩二錢二厘,小建三兩九分八厘六毫),号兵四名(每名饷銀與護兵同),夥夫三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二兩五錢一分二厘,小建二兩四錢四分),槍匠一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大建五兩二錢四分四厘,小建五兩八分四厘二毫)。

    駐紮雲梯台地方。

    有九響毛瑟槍五百四杆,格拉斯槍五百杆。

    原額薪饷由江蘇藩司撥解,增加薪饷由甯防右司撥解,不敷仍由蘇藩司撥解。

     京口駐防改練馬隊營(原名續備軍,後改巡防隊,轄于京口副都統,兼轄于江甯将軍,同時與甯防改練馬隊。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增加官兵薪饷,亦與甯防同) 管帶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四十九兩二錢),督隊官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一十七兩四分),軍需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七兩五錢二分),軍醫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書記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七兩五錢二分),隊長四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一十四兩四錢),排長八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六兩六錢四分),司務長一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五兩六錢四分),司書生四員(每員薪銀按月實發成數四兩七錢六分),正目一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三兩五錢五分),副目一十六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三兩一分四厘),護目一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三兩一錢九分六厘),号目一名(饷同護目),正兵六十四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二兩七錢三分二厘),副兵一百二十八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二兩四錢五分),護兵六名、号兵四名(每名饷銀按月實發成數三兩七錢三分二厘),馬二百五十匹(均系八旗原拴之馬)。

    駐紮本防各馬圈公所。

    有燕非來複洋馬槍二百五十杆。

    原額薪饷,一由江海關,一由鎮江關分解。

    每兩所申平餘添放。

    巡警薪饷銀由甯防右司撥解,不敷仍由蘇藩司撥解(以上均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編列)。

     綠營 清以八旗勘定疆宇,而漢兵之備守禦資巡緝者,皆列之為綠營,轄以督撫提鎮。

    凡操江、河防、漕運、鹽政各有專司,莫不率将領偏裨士卒以盡厥職而重軍寄。

    雖添設改隸,移徙裁并随時随地,沿革損益各有不同,而建威銷萌,防奸戢暴,蓋二百餘年矣。

    日久堕窳,且饷不足自給,不得不兼營他業,則脆弱不堪用。

    粵撚之役,賴營勇以削平,而綠營遂為贅疣,日漸裁汰。

    至光緒季年,而存者無幾矣。

    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矧建業、彭城皆自古用武之地欤!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載其既往,亦來者之考鏡也。

     督标(《皇朝文獻通考》載:順治五年,設江南江西總督标,分中、左、右三營。

    康熙元年,改江南操江标,太平左右二營及奇兵營、遊兵營,并原隸操江标之安慶營,俱隸總督标。

    又裁督标右營,以瓜洲營隸督标。

    十三年,以改隸總督标之太平營,改設安徽巡撫标左右二營。

    于是總督所轄有本标中左二營,江甯城守營,奇兵營,揚州營,泗州營,鹽捕緝私營,内河水師營,溧陽營,浦口營,瓜洲營,青山營,兼轄安慶遊兵二營。

    ) 總督兩江等處地方軍務部堂一員(順治二年,設經略招撫内院大學士,後改總督,轄江南河南江西三省。

    六年,改轄江南江西二省。

    康熙元年,裁操江都禦史,歸并總督兼管。

    十三年,改專轄江南一省。

    二十一年,複轄江西省,為兩江總督),統轄本标官兵,及江甯城守分防各營,駐紮江甯府。

    節制撫标三(蘇州、安徽、江西),提标二(江北、江南),鎮标十(徐州、淮揚、狼山、福山、贛州、瓜洲、皖南、皖北、九江、湖口)。

    其督标本為中左右三營,康熙元年,裁右營,存中左二營。

    其官制兵額,則中營副将一員(全年俸銀四十四兩九錢三分四厘八毫四絲,養廉銀六百七十六兩八錢,蔬菜燭炭銀六十三兩五錢七分二厘,薪銀一百二十七兩一錢四分四厘,心紅銀九十五兩三錢五分八厘,坐馬一十二匹,草乾銀一百二十六兩九分九厘六毫),統轄本營官兵,駐紮江甯府。

    所屬都司一員(原設守備一員,乾隆《江南通志》亦作守備,何時改都司,案卷遺失不可考。

    全年俸銀二十一兩九錢二分六厘三毫,養廉銀二百四十四兩四錢四毫,蔬菜燭炭銀一十五兩八錢九分三厘,薪銀六十三兩五錢七分二厘,心紅銀二十一兩一錢九分一厘,坐馬四匹,草乾銀四十二兩三分三厘二毫),千總二員(全年俸銀一十兩九錢八分八厘二毫,薪銀二十九兩一錢三分七厘二毫,坐馬二匹,草乾銀二十一兩一分六厘六毫。

    雍正二年,撥千總一員入泰州營),把總四員(左右哨頭二司各一員,每員全年俸銀八兩七錢四分六厘五毫,養廉銀八十四兩六錢,薪銀二十兩七錢七分六厘七毫,坐馬草乾與千總同),外委千總二弁,把總四弁(雍正七年,添設左右哨千總各一弁,左右哨頭二司把總各一弁。

    每弁全年養廉銀一十六兩九錢二分,饷銀二十兩,米折銀四兩七錢一分,坐馬一匹,草乾銀一十兩五錢八厘三毫),額外外委六弁(每弁全年饷及米折兩及草乾各項銀,與外委千總把總同),馬戰兵二百九十七名,步戰兵八十八名,守兵五百八十五名(康熙二十四年,改馬戰兵一百十五名為步戰兵。

    二十六年,裁馬戰兵六名,步戰兵二十七名。

    三十五年,裁步戰守兵八十七名。

    三十八年,裁守兵二百五十名赴黃河。

    雍正二年,撥守十一名 入太湖營。

    六年,撥守兵六名人蘇州營。

    至乾隆初,尚存馬戰兵一百七十六名,步戰兵一百五十八名,守兵二百四十九名。

    及至太平軍之役,典籍散失,曆次裁減,無可稽考。

    至光緒三十四年,督标中營統計表冊,才存什長四名,正兵五十二名,差兵二十名,遂不分馬步守名色,一律改為巡警軍),坐馬二十八匹,戰馬二百九十七匹(康熙二十四年,裁戰馬一百十五匹。

    二十六年,裁戰馬六匹。

    自後疊經裁減,無籍可稽。

    至光緒三十四年,僅存馬二十八匹)。

    其世職歸标者,有随營馬騎尉二百一十六員,半俸馬騎尉四十二員,恩騎尉一員,半俸恩騎尉六員(本營奉發甯屬支食額俸各項世職無定員,系督提鎮協各标通補。

    全年饷銀,雲騎尉每員四十四兩四錢;先行承襲者半之。

    恩騎尉每員四十二兩三錢;先行承襲者半之),武舉歸标者一十六名,蔭生一十名(每名全年饷及米折馬乾各項銀,均與額外外委同。

    蔭生未及歲者,無馬匹)。

    總計首領官弁、世職、武舉、蔭生、什長(每名全年饷銀三十三兩八分六厘五毫)、兵丁(正兵每名全年饷銀二十七兩三錢七分七厘六毫,差兵每名全年饷銀一十兩三錢六分八厘八毫一絲),共四百一十一員名(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

    歲需養廉銀(一千四百七十三兩九錢二分四毫)、俸銀(官俸一百一十二兩八錢三分五厘五毫八絲,世職俸一萬八百二十一兩五錢二分七厘五毫四絲)、薪銀(三百二兩九錢五分三厘八毫八絲)、心紅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四分九厘)、蔬菜燭炭銀(七十九兩四錢六分五厘)、饷銀(二千五百九十二兩一錢一分八厘)、米折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七分)、草乾銀(六百五十一兩五錢一分四厘六毫)各項均由江甯藩司撥領(乾隆《江南通志》載歲需俸薪饷乾連閏銀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七兩六錢六分四厘零,米二千二百七十三石七鬥。

    其守兵饷多,而世職俸銀不在内。

    此據光緒三十四年冊)。

     左營 遊擊一員(全年俸銀三十二兩四錢七分五厘二毫,養廉銀三百三十八兩四錢,薪銀一百五兩九錢五分三厘五毫,蔬菜燭炭銀三十一兩七錢八分六厘,心紅銀三十一兩七錢八分六厘,坐馬六匹,草乾銀六十三兩四分九厘八毫),統轄本營官兵,駐紮江甯府。

    所屬守備一員(全年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五分二厘,養廉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九分九厘二毫,薪銀四十二兩三錢八分一厘五毫,蔬菜燭炭銀一十兩五錢九分五厘五毫,心紅銀一十兩五錢九分五厘五毫,坐馬四匹,草乾銀四十二兩三分三厘二毫),千總二員(左右哨各一員,每員全年俸銀一十九兩零八分八厘,養廉銀一百十二兩八錢,薪銀二十九兩一錢三分七厘,坐馬二匹,草乾銀二十一兩一分六厘六毫),把總四員(左右哨頭二司各一員,每員全年俸銀八兩七錢四分六厘五毫一絲,養廉銀八十四兩六錢,薪銀二十兩七錢七分六厘七毫,坐馬草乾與千總同),外委千總二弁,把總四弁(雍正七年添設。

    每弁全年饷銀二十兩零,養廉銀一十六兩九錢二分,米折銀四兩六錢一分五厘,坐馬一匹,草乾銀一十兩五錢八厘三毫)。

    其後裁千總一弁,增額外五弁(裁設何時不可考。

    額外俸薪饷乾同外委)。

    馬戰兵二百九十八名,步戰兵八十七名,守兵五百八十五名(康熙二十四年,改馬戰兵一百十五名為步戰兵,二十六年,裁馬戰兵六名步戰兵二十七名。

    三十五年,裁戰守兵八十七名。

    三十八年,裁守兵二百五十名。

    雍正二年,撥戰守兵七名人太湖營。

    五年撥守兵六名入蘇州營。

    八年,撥守兵四名入泰州營。

    乾隆初,尚存馬戰兵一百七十七名,步戰兵一百五十六名,守兵二百五十名。

    至光緒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等年,疊經裁汰,其每次所裁名數不可考。

    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督标左營僅存什長四名,正兵四十四名,差兵一十四名),坐馬二十二匹,戰馬二百九十八匹(康熙二十四年,裁戰馬一百十五匹。

    二十六年,裁戰馬六匹。

    自後裁汰無可考。

    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僅存戰馬十匹)。

    其世職歸标者,有随營雲騎尉一員,半俸雲騎尉一員(無定額,通補各标,例同中營。

    全年饷銀四十五兩一錢二分,半俸者半之),總計首領官弁、世職什長、兵丁(饷銀同中營)共八十二員名(據光緒三十四年督标左營統計表冊)。

    歲需養廉銀(一千一百七十四兩九錢九分九厘二毫)、俸銀(官俸一百三兩七錢一分五厘一毫,世職俸六十七兩六錢八分)、薪銀(二百八十九兩七錢一分五厘)、心紅銀(四十二兩三錢八分一厘五毫)、蔬菜燭炭銀(四十二兩三錢八分一厘五毫)、饷銀(一千七百二十九兩二錢九厘)、米折銀(四十六兩一錢五分)、草乾銀(三百三十六兩二錢六分五厘六毫)各項均由江甯藩司撥領(乾隆《江南通志》載,歲需俸薪饷乾連閏銀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兩八錢八分三厘零,米二千二百七十三石七鬥。

    茲據光緒三十四年表冊)。

     安慶營(總督兼轄。

    汛地皆在江西、安徽兩省,茲不載)。

     遊兵營(總督兼轄。

    防守江甯縣墩汛二處,其餘汛地皆在安徽,茲不載)。

     揚州營(總督所轄,兼隸于狼山鎮。

    嘉慶十一年,以此營逼近運河,改隸漕标。

    嘉慶二十五年,仍改隸督标。

    光緒二十七年,改為巡警軍) 原設遊擊一員(《揚州府志》載,順治三年,裁揚州、儀征、高郵等三衛所指揮等官,置衛守備,專司屯軍漕運;另設揚州營遊擊等官,管轄馬步兵丁,防守城池汛地。

    營衛各有所司,不相統轄),順治十五年,設總兵,未幾複撤,仍以營務歸遊擊(《揚州府志》:海寇犯瓜洲,揚州營潰歸。

    朝命少保楊捷以總兵鎮揚州,又以塞白理代鎮)。

    嘉慶二十五年改參将(《甘泉縣志》:嘉慶二十五年,改隸督标,又以事務殷繁,将遊擊員缺升為參将),統轄本營官兵,駐紮揚州府新城(全年養廉銀三百三十八兩四錢,俸銀二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巡緝公費銀三百三十八兩四錢,薪銀八十三兩九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三十四兩二分九厘,心紅紙張銀二十五兩五錢五分九厘,坐馬八匹,草乾銀七十二兩七錢六分八厘)。

    其屬守備二員(原設一員,駐揚州城。

    嘉慶二十五年,添設一員,駐高郵州城。

    每員全年養廉銀一百五十兩四錢,俸銀一十三兩二錢八分四厘,薪銀三十二兩一錢二分六厘,蔬菜燭炭銀八兩五錢二分,心紅紙張銀八兩五錢二分,坐馬四匹,馬乾銀三十六兩二錢四厘),千總三員(原設二員,一駐防寶應縣衡陽鎮,專司緝私,不設墩塘,無巡防地方之責;一駐防高郵州城,管高郵在城兵丁,又沿河汛地十處。

    後添設一員,駐揚州府城。

    每員全年養廉銀九十兩二錢四分,俸銀一十兩六錢二分六厘,薪銀二十一兩六錢五分六厘,坐馬二匹,草乾銀一十八兩一錢二分),把總七員(原設三員,康熙二十五年,添設一員。

    雍正十三年,添設四員,一駐防鈔關汛,兼管墩塘小汛十處;一分防馬家橋汛,兼管裡河小塘汛五處;一分防邵伯鎮兼管沿河小塘汛六處;一分防僧道橋兼管偏僻小塘汛二處;一兼防西南汛所,管西山小塘汛六處;一分防寶應汛所,管寶應在城管兵,又沿河塘小汛八處;一分防便北汛,不設墩塘,兼管派撥差務。

    每員全年俸銀,五員八兩八錢五分三厘,二員九兩三錢四分七厘,養廉銀六十七兩六錢八分,薪銀五員各一十四兩九錢一厘,二員一十五兩四分三厘,坐馬及草乾銀與千總同。

    按乾隆《江南通志》作把總八員,有駐防揚州府城二員,無兼防西南汛一員;何時裁減,何時移防,均不可考。

    今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編列),外委一十一員(雍正七年,添設外委千把總六員,十三年,添設外委把總一員,後又增四員。

    每員全年養廉銀一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饷銀一十六兩一錢三分八厘,米折銀三兩四錢九分,操馬一匹,草乾銀八兩九錢五分三厘。

    按雍正間,添設外委七員。

    乾隆《江南通志》所載同。

    而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作十一員,不知何時添設。

    惟甘泉縣志載,嘉慶二十五年,添設守備等官。

    想添外委,亦在其時),額外二十三員(饷米、馬乾各銀同外委),随營雲騎尉三員(内二員全年俸銀各四十五兩一錢二分,一員未領),馬戰兵九十二名,步戰兵一百五十四名,守兵五百五十名(原設馬戰兵四十七名,步戰兵七十六名,守兵三百四十一名。

    康熙二十五年,添馬步戰守兵二十六名。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七名 入太湖營。

    五年,撥步戰守兵二名入南彙營。

    九年,撥守兵十四名入蘇州營。

    十三年,添馬戰兵十六名、步戰兵二十四名、守兵四十名。

    又添馬戰兵九名,步戰兵二十四名,守兵五十七名。

    同治九年,裁八十六名,又調省改練兵三百名。

    光緒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等年,共裁一百七十四名。

    二十七年,裁四十八名),坐馬三十一匹,戰馬九十二匹(至光緒三十四年,存坐馬三十六匹,操馬三十四匹,戰馬九匹)。

    防守江都縣(汛地墩堡十八處)、甘泉縣(汛地墩堡十一處)、高郵州(汛地墩堡九處)、寶應縣(汛地墩堡八處)地方(東九十裡至鬥門灣泰州營汛界,南二十裡至六淺瓜州營汛界,西一百二十裡至天長縣泗州營汛界,北二百六十裡抵黃浦淮安營汛界)。

    光緒二十八年,不分馬步守一律改為巡警軍。

    則有管帶官一員,幫帶官一員,督操官一員,哨官五員,哨長五員(改本營官弁為之,各支原領廉俸薪銀),什長二十名,護兵十名,正兵一百八十三名(改本營兵丁為之。

    什長饷銀每名年共二十九兩七錢七分二厘,護兵正兵每名年共二十四兩六錢三分九厘)。

    歲需養廉銀(一千五百三十二兩五錢七分二厘)、俸銀(二百二十兩八錢七分七厘,由藩庫撥;一十八兩四錢九分四厘,由運庫撥)、薪銀(藩庫二百八十六兩八錢一分九厘,運庫三十一兩二錢八分六厘)、蔬菜燭炭銀(五十一兩一錢一分九厘)、心紅紙張銀(四十二兩五錢九分九厘)、巡緝公費銀(運庫支三百三十八兩四錢)、饷銀(藩庫五千八百九十九兩四錢五分九厘,運庫八百二十一兩五錢八分)、米折銀(藩庫一百一十八兩六錢六分,運庫二百三十七兩八錢二分五厘)、馬乾銀(藩庫五百七十三兩八分四厘,運庫一百二十九兩二錢二分),共一萬三百一兩九錢九分四厘(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

     泗州營(總督兼轄,防汛皆屬安徽,茲不載)。

     鹽捕營(總督所轄,歸兩淮運司節制,道光二十六年設) 原設都司一員(全年養廉銀二百四十四兩三錢九分九厘二毫,俸銀二十五兩三錢九分九毫,巡緝公費銀四百二十一兩一錢二分,薪銀六十四兩三錢四分,蔬菜燭炭銀一十六兩六錢八分五厘,心紅紙張銀二十一兩七錢七分五厘,坐馬四匹,草乾銀四十九兩七錢),統轄本營官兵,駐紮揚州府。

    其屬千總二員(左右哨各一員,全年養廉銀各一百一十二兩八錢,俸銀各一十三兩八錢六分九厘,巡緝公費銀各二十六兩三錢二分,薪銀各二十八兩二錢二分一厘四毫,坐馬各二匹,草乾銀各二十四兩八錢五分),把總二員(左右哨各一員,全年養廉銀各八十四兩六錢,俸銀各一十一兩五錢五分九厘三毫,巡緝公費銀各一十八兩八錢,薪銀各一十九兩四錢一分二厘,坐馬草乾與千總同),外委二員(左右哨各一員,全年養廉銀各一十六兩九錢二分,巡緝公費銀各一十一兩二錢八分,饷銀各二十二兩四錢六分五厘,米折銀各三兩九錢六分二厘),額外四員(全年巡緝公費各七兩七錢,饷及米折銀同外委),候補把總外委一十四員(饷及米折銀同外委),随營雲騎尉五員(全年俸銀各四十五兩一錢二分),馬步兵四百六十名(後疊經裁減,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存馬兵二十名,戰兵四十名,守兵一百四十名,巡船舵勇一十二名。

    饷銀米折與馬兵同,外委戰兵饷銀減馬兵四分之一,守兵又較戰兵減三分之一,米折銀均同,巡船舵勇同守兵)。

    後即在本營挑練軍一百二十名,管帶官一員(即本營都司),正哨官一員,副哨官一員(即本營官),什長八名,正兵一百四名,夥夫八名(皆在本營兵額内挑選),統計官兵弁勇共二百四十二名,守護運庫,防衛地方,并分派通泰兩屬巡緝私枭。

    歲需養廉銀(六百七十三兩三分九厘三毫)、俸銀(二百一十一兩六錢八厘五毫)、薪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三厘二毫)、蔬菜燭炭銀(一十六兩六錢八分五厘)、心紅紙張銀(二十一兩七錢七分五厘)、巡緝公費銀(五百六十四兩)、饷銀(三千三百二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米折銀(九百一十九兩六錢四分八厘)、馬乾銀(一百五十二兩二錢五分,又錢五百二十一千七百六十文),共銀六千四十七兩一錢八分一厘,錢五百二十一千七百六十文。

    又額支雜款(練軍官一員,兵一百二十名,加給薪糧錢三千九百九千八百一十九文;擦槍費銀四十八兩;稿書紙、飯油、燭錢九十四千六百七十文;運鹽引馬官三員,錢二百三十四千文;五台山緝私卡官一員,兵十名,飯食錢二百十六千五百五十文;火藥局官一員,兵八名,飯食錢二百零一千七百文),共銀四十八兩,錢四千六百五十六千七百三十九文。

    活支雜款無定數。

    均由兩淮運庫鹽課雜款項下開支。

     江甯城守營 順治三年設,原屬提督管轄。

    十六年設總管,仍屬提标。

    十八年提督移駐松江,屬總督管轄。

    康熙七年,改設江甯城守副将一員(全年養廉銀六百七十六兩八錢,俸銀四十四兩九錢六分零,薪銀一百二十六兩九分九厘零,養廉銀系九成,各項均十成實發),統轄本标及奇兵、浦口、溧陽、瓜洲、青山五營。

    本标分左右二營,其左營設中軍都司一員(舊設遊擊,後改設都司。

    全年養廉銀二百四十四兩三錢九分九厘二毫,俸銀二十一兩九錢九分九厘八毫零,薪銀六十三兩四錢三厘,蔬菜燭炭銀一十五兩八錢五分零,心紅紙張銀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三厘零,坐馬四匹,草乾銀一十兩五錢八厘零),管轄左營,駐紮江甯府,分防上元、江甯縣地方(上元汛堡四十六處,江甯墩堡二十四處)。

    左軍守備一員(全年養廉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九分九厘二毫,俸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厘零,薪銀三十八兩六錢九分五厘九毫零,蔬菜燭炭銀一十兩五錢六分三厘一毫,坐馬四匹,草乾銀一十兩五錢八厘零。

    同治十年,奉敕建造衙署在荷花塘旁,有房舍共二十九間),千總二員,後裁去一員(乾隆《江南通志》作二員,後不知何年裁去一員,今據宣統二年統計表冊編列。

    全年養廉銀一百一十二兩八錢,俸銀一十一兩六分三厘八毫零,薪銀二十九兩九分一厘四毫零,坐馬二匹,草乾銀五兩二錢九分),把總四員(全年養廉銀各八十九兩一錢,俸銀各八兩八錢六分五厘零,薪銀各一十八兩九錢七分一厘零,坐馬草乾與千總同),外委千總二弁(雍正七年添設左右哨各一弁,全年養廉銀各一十六兩九錢二分,饷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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