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厘捐、木厘兩局、鄂湘西皖四岸督銷局、江南機器局奉撥新軍專款共庫平銀八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兩另。
又由公所借作開辦經費,計共借撥蘇松太道、江甯藩庫、江南财政局、洋火藥局、陸軍糧饷局、官銀錢局并混成協開辦經費,共庫平銀四十萬二千六百四十六兩零。
又收回各營呈繳病馬變價,購辦上海三井洋行槍炮,定銀回息,制造一分平餘,共庫平銀二千一百五兩零。
總計入收庫平銀三百四十二萬十五兩零。
内登除撥解江南陸軍小學、初級高等小學,江南測驗将備各學堂,并建造營房,出防江西,招募混成協等項經費,共計庫平銀五十一萬二千六百五十四兩三錢二分。
又附列四冊,共請銷庫平銀六十五萬九千九百八十兩六錢三分六厘五毫三絲八忽,内應歸度支部核銷,江南要塞兵四标,并兩江留防各隊薪費口糧,留奧學生薪水學費津貼等款,庫平銀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六十九兩九錢六分。
陸軍部核銷送奧學生整裝、川資、房費,并制辦服裝、馬鞍用物等款,庫平銀一萬一百四十二兩三錢九分。
民政部核銷憲兵司令部官佐兵夫薪費、口糧、服裝、用物等款,庫平銀七千五百六十八兩二錢七分。
以上登除,并附列請銷二共庫平銀一百十七萬二千六百三十四兩有奇,實計收用庫平銀二百二十四萬七千三百八十兩三錢一分。
支應江南陸軍第九鎮步、馬、炮、工、辎、軍樂各營隊,學堂局所薪費、口糧、馬乾,勸征新兵、建搭草房,采員買馬匹、槍炮、服裝,制造帳房,并操衣、藥費、什物等項價,病故恤賞,見習士官薪水各款,遵照部議,酌定軍需報銷章程,各歸各部核銷。
計應歸度支部核銷庫平銀一百三十二萬二千九百四十七兩八錢三分五裡九毫二絲三忽七征,陸軍部核銷庫平銀九十二萬二千九百六十四兩七分三厘七毫六絲七忽九征。
統共請銷庫平銀二百二十四萬五千九百十一兩九錢九厘六毫九絲一忽六征。
實存庫平銀一千四百六十八兩四錢七厘八毫二絲二忽六征,已接支光緒三十三年份購辦常年服裝等項之用,歸於後案舊案項下,滾接造報等情,詳請奏咨前來。
臣等查此次江南征練陸軍,事屬創辦,一應用款,多無例章可循,複核冊報,收入各款,尚屬核實,并無浮冒,理合繕具清單恭呈。
宣統三年六月江北提督段祺瑞奏江北陸軍協款無着請由部收部發折
竊查江北本非行省,處受協之地,無籌款之權。
本饷本屬不敷,協濟又皆罔應。
經曆任提臣披瀝陳請,凡所以屢渎宸聽而重煩部籌者,業已至再至三。
而猶能苟且敷衍,以至于今,則皆賴部臣疊為救助。
臣到任後,接準度支部咨行議複,裁撤葦營。
原奏内稱,江北練兵需款,臣部自當兼籌并顧等語。
尤見機臣公忠體國,維持兵事,不遺餘力。
但各處指撥者,如四岸溢銷,年約六十萬兩,淮安關稅約二十萬兩,鹽斤加價抵補徐州膏捐十萬兩,永州截饷十六萬兩,淮商票本二萬五千兩。
雖略合預算一百萬兩之數,而曆年入款均難如額。
嗣經度支部議準,于解部鹽加價内,指撥三十萬兩,以三年為限,藉資補助。
然抵撥膏捐之鹽斤加價,與夫永州裁饷,數年以來,江南财政公所應解之款,已積欠六十二萬之多。
去年所
入,僅溢銷十三萬兩,關稅六萬兩,票本二萬五千兩,合之部撥加價,統計不過五十餘萬兩。
本年入款溢銷,隻報十萬兩,較去年又減三萬兩。
淮關春季收數,隻報一萬三千餘兩,較去年又減征一半。
虧短之數,已可逆睹。
迨明年則部撥加價,停止的款二十餘萬矣。
夫以一協三标十一營之饷,本年加閏,現經核減預算,仍需一百萬兩之譜,明年亦需九十餘萬兩。
而協款短绌,每下愈況,實屬難以支持。
況江北界連四省,伏莽潛滋,不得不遠慮及之。
拟請将應解之款,一律解部,再由臣赴部,按預算之數請領。
雖計數不敷,而在部臣統籌全局,不難挹彼注茲,移緩就急。
且溢銷關稅,視年歲豐歉以為衡,溢銷則既有鹽政處督策進行,關稅亦可由度支部設法整頓。
即東南加價裁饷兩項,欠六十二萬兩。
合之本年共八十八萬兩,由部行催,亦不至一味支吾搪塞。
其解部鹽斤加價一款,拟請永遠指撥,備抵溢銷關稅之不足。
如此略為變通,于軍政前途,所裨甚大。
臣亦明知庫帑之空虛,催解不易,不應使部臣獨任其難。
但養兵所以弭變,兵無以養,變且立形。
與其事迫求援,使部臣臨時棘手,何如先期呼籲,俾部臣未雨綢缪。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江北情形,與各省不同,兵饷所關,與他款不同,饬下度支部,準将協款改歸部收部發,指實撥付,以固軍心,江北幸甚,大局幸甚。
至本年為戌鎮之期,饷項如何籌措,容當咨商陸軍部,通盤計畫,再行奏明辦理,所有江北協款無由,請由部收部發。
新軍志
自中東之役,蹶而不振,朝野上下,兢言自強。
求其道而不得,則以其形式當之。
聘洋員,改洋操,服洋服,用洋号,以為可以自強矣。
卒之羊質而虎皮,未見其能為虎也。
夫兵所以衛國也,而使異俗之人教之,日漸染於異說,不複知有尊君親上之心,是縱虎狼以自衛也,其為禍尚可量哉!疆吏知其然,而莫敢昌言,則遷延以俟之。
甚或恐新軍之為變,又别募勇以防之,故改練新軍之說,非不甚嚣,而江蘇三鎮,僅成其一,餘迄未成立。
夫湘淮兩軍,皆稱勁旅,當于常勝軍共剿發逆之際,出常勝軍尚遠甚,即洋人亦自謂不逮,惟軍械不如耳。
承平日久,精銳銷亡。
在伍者率市井遊惰,其弱也,非不用洋操也。
不知其所以然,而侈言更張,謂師其長技,可以緻強,而不知适以召亡,可勝慨哉!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命慶親王奕勖等辦理練兵事宜。
設練兵處,拟定全國陸軍營制饷章。
京外統編三十六鎮,蘇省應設三鎮:江甯一鎮,蘇州一鎮,江北一鎮。
然迄宣統三年,編成者僅江甯一鎮,蘇州則僅成一協,江北則由北洋所練陸軍第十三協,移駐清河,旋成步隊六營,炮隊二營,馬隊、工程、辎重隊各一營。
茲将練兵處所拟營制饷章列後:
分軍制略
軍分三等:一曰常備軍,選土著之有身家者充之,屯聚操練,發給全饷,三年出伍,退歸原籍。
一曰續備軍,以常備軍三年出伍之兵充之,分期調操,減成給饷,三年遞退。
一
曰後備軍,以續備軍三年遞退之兵充之,仍分期應操,饷又遞減,四年退為平民。
常備軍制略
平時編制,以兩鎮為一軍,每鎮步隊二協,每協二标,每标三營,每營四隊。
馬、炮隊各一标,每标均三營,每營馬四隊,炮三隊。
工程隊一營,每營四隊。
辎重隊一營,每營四隊。
步、炮、工每隊皆三排,每排三棚。
馬隊二排,每排二棚。
辎重隊二排,每排三棚。
軍樂一隊。
各種隊伍,每棚目兵十四名。
計全鎮官長及司書人等百二十八名,共一萬二千五百十二員名。
督練制略
各省将軍督撫本有督練營伍之責,惟地方事務繁雜,勢難一意專注。
凡各省新軍,業經練及一協以上者,應於省會設督練公所一處,慎選兵學谙練、事理精詳各人員,分任兵備參謀教練暨考校本省舊日勇營,妥籌變革各事,以資輔佐,仍由各将軍督撫督率籌辦,以期綱舉目張,畫一不紊。
附:江督端方規定章制
凡以督練公所之名義所辦文件,其在平時,統蓋用總督衙門關防,以昭畫一。
凡以督練公所之名義所辦文件,統由本部堂畫行,再交出繕對,請印發行。
總參議會辦總參議為贊助本部堂辦理軍事之員,凡督練公所一切所辦事宜,均應負其責任。
凡請本部堂畫行之件,應先由總參議會辦總參議核稿畫押,以專責成。
兵備、參謀、教練三處,雖各有主任之事,然同隸於督練公所之本部。
三處所辦,無論何事,皆應與總參議會辦總參議會商辦理。
所有文件,總參議會辦總參議皆應列銜於主任某某處之上。
凡遇關于考核章制,暨各營功過賞罰,籌備糧饷軍械醫務等事,為兵備處主任之事,劄兵備處。
凡關于調度籌畫,并考查中外輿圖,為參謀處主任之事,劄參謀處。
凡關于訓練兵隊,暨審定學堂課程,為教練處主任之事,劄教練處。
凡遇特别重要事件,及不屬於三處主任之事,特劄總參議會辦總參議,即由該總參議等,經行禀辦。
凡遇有關于新軍之谕旨部章,及各項文牍,由本衙門用移文移會督練公所備案。
凡應由督練公所徑行達部之件,及與各省将軍督撫交通之件,概用咨文辦理。
凡以督練公所之名義,對于所屬軍隊,以及藩臬學運四司,及各司所領之局所文件,概用批劄辦理。
凡兵備、參謀、教練三處,或有直接與地方衙門,及各局所交通文件,概用平行款式公文,與各軍隊交通,标統以上用移複,管帶以下用批劄,其為各該處之屬下者,亦用批劄辦理。
通省文職衙門,自藩臬學運以下,及所領之局所,對於督練公所之公文,應視與總督衙門一例,概用禀詳辦理。
督練公所,以批劄答覆各衙門局所,或遇有與兵備、參謀、教練三處交涉之事件,概用平行款式公文往來。
一鎮之制(每鎮步隊兩協,馬隊、炮隊各一标,工程、辎重各營,軍樂一隊):統制官一員(統轄全鎮),正參謀官一員(贊佐号令,參畫機宜。
如一鎮獨當一路,則此項人員,應加二員),二等、三等參謀官各一員(随同正參謀官,分任計畫諸務),中軍官一員(經理庶務),執事官一員(随同中軍官分辦庶務),一等書記官三員,正執法官一員(核定全鎮獄案),正軍需官一員(考查全鎮糧饷服裝等事),正軍械官一員(考查全鎮戰具軍火等事),正軍醫官一員(考查全鎮衛生醫藥等事),正馬醫官一員(考查全鎮馬匹衛生醫藥等事),司号官一員(考查全鎮号兵),書記長七員(正參謀官、中軍官、軍需官、軍械官、軍醫官各用一員,執法官用二員),司事生五名(執法官、軍需官、軍械官、軍醫官、馬醫官各用一員),司書生十五名(統制官用四名,執法官用三名,參謀官、軍需官各用二名,中軍官、軍械官、軍醫官、馬醫官各用一名),弁目一名,馬弁十六名(統制官用八名,執法官用四名,軍需官、軍械官、軍醫官、馬醫官各用一名),護目三名(統制官用二名,執法官一名),護兵三十名(統制官用十八名,執法官用五名,參謀官用三名,軍需官、軍械官、軍醫官、馬醫官各用一名),夥夫五名(弁目弁兵分用),騎馬十七匹(弁目馬弁各一匹)。
一協之制(由第一協至若幹協,每協步隊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