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請銷銀一十八萬二千二百六十六兩有奇,均系力求撙節,核實支給,并無浮冒,亦未逾於原估銀數。
實存銀六百二十八兩零,業已照數解繳金陵陸防營支應局兌收,以清款目。
等情。
詳請具奏前來。
臣複合無異,除将道送到圖冊咨送總理衙門、戶、兵、工部查照外,謹合同江蘇撫臣,恭折具陳。
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附:籌付購船購炮未付款項折
再前南洋大臣左宗棠于光緒八年間,饬由泰來洋行商人福克,向德國船廠定造快碰船兩号,并購辦魚雷船、槍炮、子彈等件,議明價銀七十餘萬兩,除已由南洋防費及鹽票項下,先後付過銀三十餘萬兩外,尚有未付銀三十餘萬兩,而閩廠代造之快船兩号,亦尚須找撥工料銀約五十萬兩,合共約需銀九十萬兩。
保險雜項,尚不在内。
理宜在南洋防費項下動撥。
惟防費一項,各省每多截留改撥,迩年收數,益覺寥寥,一時無從借此巨款。
而德國定造之快碰二船“南琛一号"現已抵滬,“南瑞一号”據該商福克禀報,五月中旬亦可到華。
計該兩船先後報到,即當委員約期驗收。
向來中華與外人交易,無論船炮軍火,到日即應點驗,立須找清價值,不能片刻遲延。
如或失信後期,最易肇端口實。
其閩廠代造之快船兩号,找款更巨。
該廠經費,萬分支绌,數米為炊,斷無餘力代墊巨款。
臣履任伊始,即接船政大臣何如璋咨函,疊稱日盼南洋撥付此款以為支給工料等費之用,勢不能久延拖欠,緻令閩廠停工待饷。
查曆任各前督臣,均知船械各件,委系防守要需,然隻能量人為出,陸續添置,從未敢同時并舉。
良以籌款不易,不得不長慮卻顧,庶免仰屋興嗟。
左宗棠勇於任事,志切防邊,所辦各件,均已奏咨有案。
惟一往直前,萬事齊舉,握篆兩載,增造四船。
昨次江防吃緊,利炮堅船,未能到岸。
今則局勢稍松,而各商索取原訂之價,急如星火,紛至沓來,苦無以應。
臣查南洋經費,一無存項。
各省各關應給南洋之款,非系具奏截留,即多停頓未解。
又查江蘇厘稅,兩淮鹽務,均屬應接不暇。
四月二十一日,左宗棠業已啟程北上,入觐天顔。
微臣重任初肩,适值該船洋商及閩省船廠索款,于萬不可緩之時,又不忍不極力支撐南洋門戶,方免外國工商,竊笑于其旁。
為今之計,惟有暫時通融以救目前之急。
查出使經費一項,江海關庫,尚略積有成數。
從前總理衙門定議,不準别項支銷,凡屬有指項,而又力能歸完原款者,應可俯準借用,且預訂分年撥還。
即于事理,亦相符合。
總理衙門與南、北兩洋同辦一事,處處休戚相關。
各省足以支持到今者,實皆總署之力。
茲值該洋商工匠,及閩省船廠,疊次索取船價,追不及待之狀,合無仰懇天恩,俯賜俞允,準臣在江海關庫所存出使經費項内,暫借銀六十萬兩,以濟眉急,俾得撥完洋商、閩廠船價之用。
一轉移間,即可消患無形。
至于指款歸完出使經費一層,第一巨宗,則指粵海關第八十一結起,至九十四結積欠,應解南洋海防銀兩,為數甚多。
一俟法越局勢大定,即可催令次第解清,以便歸還出使經費。
臣署篆南洋,決計隻用現有之兵輪各船,防守江海要隘;隻就現有之陸師各營,守護各處炮台,迅速操練,俾成勁旅,作為遊擊策應之兵,以期立于不敗之地。
昨至白茆沙以下,遙望吳淞、崇明,并看鎮江、江陰各隘,自覺尚有把握。
面與諸将訂議,不添一營,不買一船,格外撙節,積之日久,亦可略為勻出涓滴,歸還出使經費。
兼此二項,分作三年,次第歸償,則此項不至虛懸無著。
臣為目下救急,顧全南洋門戶,免為外人竊笑起見,除鈔折咨呈總理衙門查照,并劄饬江海關道預備應付外,理合先行馳陳,請旨定奪。
惟此外不敷之船價銀,尚有三十餘萬兩,臣即函商撫臣衛榮光,督率江甯、江蘇兩藩司及兩淮運司,多方設法,在于鹽務、厘稅項下,奏借備用,以應上年南洋買船、買炮未交價值之急,即以了前任制器、辦防經手未完之事。
謹據實附片陳奏,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速議具奏。
”
附:機器局請加款疏
為機器局添制軍火,額款不敷,請加撥濟用緣由,恭折具陳,仰祈鑒核事。
竊前準戶部咨:金陵機器局詳:光緒七、八兩年,除常年額撥經費之外,另有添制江南炮台需用水雷銅火料物各等件,并購辦拉銅車床各機器價值,先後添撥銀五萬六千四十七兩有奇。
本部查奏定章程,曾以各省設立機器局,購買機器槍炮等件,日新月異,耗費尤多,雖不能限以定數,亦當定有範圍,事前奏明報部後,方準核銷行知在案。
該省造報光緒五、六兩年機器局報銷案内,以該局奉定每年額撥銀十萬兩,作為常年經費,部核準亦在案。
據請七、八兩年,除額撥之外,另有添撥銀五萬六千餘兩。
該省既自行議定該局每年額撥經費銀十萬兩,所有一切添購等項,自應于此額款内,撙節動支,方為核實。
若於額撥之外,逐漸加增,礙難準行。
應令轉饬局員,嗣後凡有額定之款,概不準額外加增,以示限制,其此次所添銀五萬六千餘兩,仍應於七、八兩年額定十萬兩之内,劃還歸款。
又準戶部咨:金陵機器局詳:江南駐防淮軍,所需銅火炸彈等項,自九年起,每年于額領之外,添撥銀五千兩,以為制造月操軍火之需。
查照新章,先行咨部。
又,馬梯呢溫者斯得槍彈,神機炮彈,格林炮彈,須随時制備。
所需經費,由籌防局加撥銀五千兩。
本年已屆六月,九年份應撥銀三千兩。
自十年份起,加撥銀五千兩,以資制造。
九年份于額領之外,兩次奉準加撥銀八千兩。
自十年份起,每年加撥銀一萬兩,詳咨立案。
查機器局制造經費,前經該省議定,每年額撥銀十萬兩。
該省因駐防淮軍,月操軍火,請自九年起,每年撥銀五千兩,以為制造軍火之需。
續又咨報洋槍炮彈,随時制造,每年加撥銀五千兩。
其九年份已屆六月,應撥銀三千兩;自十年起加撥銀五千兩。
查淮軍月操軍火等項,系營中必需之物,自應準其撥用經費。
惟酌定每年加撥銀五千兩,一切用款,自應于五千兩内,撙節動支。
今月餘又請添撥銀五千兩,似此任意加增,礙難準行。
除該局請加淮軍月操軍火等銀五千兩,準其照辦外,嗣後無論制造何項,概不得于定額銀十萬五千兩之外,率請添撥,以示限制。
即經前督臣左宗棠轉饬去後,據經金陵機器制造局道員龔照瑗、郭道直查明具詳:制造經費,額定銀十萬兩,系常年領款制造。
外洋軍火,日新月異,耗費尤多,若以銀數限制,斷難廣為豫備。
一旦海疆有事,恐不免臨時失措。
前奉疊次饬造水雷、銅卷子彈、銅火、拉銅機器等項,動撥工料,湘平銀五萬六千四十七兩有奇。
茲奉部複:“仍於七、八兩年額數内,劃還歸款”。
每年額數,造成軍火,分解南、北兩洋,尚恐不敷,斷難籌款劃還。
添制機器、軍火之價,自九年份起,每年撥銀一萬兩。
今奉部複:除淮軍月操軍火銀五千兩,準其照辦,其餘不得於額定銀十萬五千兩之外,率請加撥。
伏思馬梯呢溫者斯得各槍彈,神機、格林各炮彈,愈制愈精,愈用愈廣。
若不寬為籌備,竊恐需用之時,雖晝夜趕造,亦迫不及待。
所有七、八兩年,動用銀五萬六千四十七兩有奇,并自九年份起,每年加撥銀一萬兩,應請奏明俯賜核準。
等情。
當經前督臣左宗棠,複饬江蘇防營報銷局,确核妥議。
茲據該局複核請奏前來。
臣查金陵機器局,每年額定銀十萬兩,除薪水、火食及一切雜用外,盡數造成軍火,分解南、北兩洋防營操用,尚屬不敷,系屬實在情形。
此外饬造水雷、銅卷等項,及馬梯呢溫者斯得各槍彈,神機、格林各炮彈,不得不寬為籌備,以重防務。
所有七、八兩年,額外加撥水雷等項經費銀五萬六千四十七兩有奇,合無仰懇天恩,俯準支銷。
其添制馬梯呢槍彈等件銀五千兩,連同奉準淮軍月操軍火銀五千兩,合成一萬兩,籲懇聖恩,準其均從九年分起,一并加撥。
庶已往之成功不廢,而将來之實濟良多。
所有機器局添制軍火,額款不敷,請撥加濟用緣由,謹合詞恭折具陳,伏乞聖鑒,敕部查照。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
附:船炮價值開銷疏
為船炮價值,經安徽、江西、江蘇司、局各庫,多方湊集三十萬兩,懇請作正開銷,以便該各省造報,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前南洋大臣左宗棠,由德國船廠,定造快碰船兩号,并魚雷船槍炮子彈等件,又由閩廠代造快船兩号,除撥付外,尚應合找工料銀約共九十萬兩,保險雜項,尚不在内。
經臣于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奏請在江海關庫存出使經費項下,借動銀六十萬兩,分三年歸還。
其餘不敷之三十萬,聲明函商撫臣衛榮光,督率甯、蘇兩藩司,及兩淮運司,在於鹽務、厘稅項下,湊借備用。
奉旨:該衙門速議具奏。
欽此。
旋經總理衙門,議準如數暫借,以濟急用。
此外,不敷之三十餘萬兩,并令于動撥時,先行報部,以昭核實。
等因。
仰荷聖明主持於上,總理衙門成全於下,臣奉文後,若釋重負,如解沈疴。
适南琛、南瑞兩船先後報到。
臣饬司、道等驗收後,所有應找價值,即由江海關照數撥付,俾免失信外人。
其尚短之三十萬兩,經臣商之撫臣衛榮光,饬令甯藩司于厘金項下,蘇藩于地丁項下,各動撥五萬兩,兩淮運司於庫存正款内,動撥十萬兩,合計仍不敷銀十萬兩,臣函商安徽、江西兩撫臣,請其酌量協借。
幸裕祿、潘尉,力顧大局,且深悉江蘇為難情形,各允饬司以五萬兩協撥湊用,乃得勉強湊集三十萬兩之數。
伏念南洋防費,除各省奏明截留停解劃撥外,其餘報解寥寥,已成坐困之勢。
而南洋應用款項,層見疊出,應接不暇,類皆随收随用,何能積成巨數,完清三省借款。
且此後三年,尚須以全力歸還所借出使經費銀六十萬,已覺大費躊蹰,若将三省所湊之三十萬兩,懸而無著,則還款不可以歲月計算,深恐贻誤。
且三省各庫,均系入不敷出。
既已默自忖度,久假而不能歸,則不若據實陳明,注茲而求挹彼。
臣再四思維,計無所出。
惟有呈懇天恩,俯念船炮的系海防要需,且系前任經手定購待發之款,所有安徽、江西協撥之銀各五萬兩,無論動用何款,及甯藩司厘金項下五萬兩、蘇藩司地丁項下五萬兩,兩淮運使正款十萬兩,既已動用應急,無可歸完,均請作為協濟南洋購辦此項船炮之款,俾得據實開銷造報,以重防務,而清協款。
理合恭折具陳,伏乞聖鑒,敕部查照。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議奏。
”
光緒十八年二月劉坤一、李鴻章、剛毅等金陵機器局制造經費收支報銷折
竊據江蘇防營支應報銷江甯布政使瑞璋等詳稱:金陵機器制造局,仿照外洋,制造各式炮位車輛、架具、炸彈銅火,以及添配炮台需用物件,分設機器、翻砂、鐵水、火箭各廠,顧募工匠,常以制造事務紛繁,監督工作,采辦料物,催提押運,搬擡起卸各項在在需人,必須分派經理,以期周妥。
應需經費,酌定每年由江南海關撥解制造二成洋稅銀五萬兩,江南籌防局撥銀三萬兩,揚州淮軍收支局撥銀二萬兩。
嗣因江防炮台,應需儲備各式子彈,每年由江南籌防局,加撥經費銀五千兩,由駐防江蘇淮軍各營月操需用軍火及防營添造炮帽銅火,由金陵防營支應局,每年加撥經費銀九千兩,以為常年制造之需。
嗣因逢閏之年,各營閏月操練軍火,無款制造。
自光緒十六年正月分起,有閏之年,由江南海關二成洋稅内,加撥一萬兩。
該局修整轉運常船經費,并照案由南、北洋另行各半籌撥。
此外,江防炮台,如有添造軍火等項,随時添撥。
造成軍火,分解南、北洋濟用。
所有支用款項,制造物件,悉仿泰西之法,料件多購自外洋,工資、薪費、物價,難以常例相繩,均皆力求撙節,實用實銷。
業将截至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底止,收支各款,列為第九案,分晰造冊奏銷在案。
茲據該司道将光緒十六年份收支用款,分晰造冊具報銷清冊,逐加勾稽。
自光緒十六年正月起,連閏截至十二月底正,舊管上屆第九案報銷,實存銀一百三兩四錢有奇;新收江南海關撥解二成洋稅,及江南籌防局,金陵防營支應局,揚州淮軍收支局撥款及上屆修理廠屋工程餘款,共計銀十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兩九錢有奇。
開除購買各項料物價值等項一冊,共計銀五萬四千九百三十一兩一錢有奇;工匠工食一冊,共計銀四萬八千九十五兩七錢有奇;委員司事親兵人等新糧公費一冊,共計銀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有奇;裝運料物水腳常船輪船長支薪糧等項一冊,共計銀六千六百二十兩有奇;修理廠屋料物等項一冊,共計銀二千七百五十二兩三錢有奇。
遵照部議,各歸各部核銷。
計歸戶部核銷銀,六萬二百九十三兩三錢有奇;兵部核銷銀,六千六百二十兩有奇。
統共清銷銀十二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兩九錢有奇。
實存銀三十九兩四錢有奇,歸於後案舊管項下,滾接造報。
将該局造報光緒十六年份,支給各款,請銷數目清冊,并制成軍火,撥存四柱清冊,由報銷處加造銀款四柱總冊,列為金陵機器制造局第十案報銷,一并具文詳送奏咨。
等情。
臣等複核無異。
除将清冊分别咨送總理衙門,并戶部、兵部、工部查照外,所有金陵機器局經費收支報銷緣由,謹合詞恭折具陳。
謹奏。
附:張之洞軍需緊要饬部籌撥以濟急用折
竊據總辦江南機器制造局署蘇松太道劉麒祥等禀稱:前奉準部咨軍需善後報銷章程第十四條,内開:各省機器局常年經費若幹,如有添購機器經費若幹,雖不能限以定數,亦當立有範圍。
等因。
當以局中用款,取給二成洋稅,此外别無撥項,則常年領款,隻有此數,當不出此範圍。
嗣後添造船隻,或承造各項軍火,如須添撥經費,再請咨部立案,以憑核銷。
禀蒙咨部準複在案。
自溯光緒十七、八年,沿江各省教案會匪,紛纭四起,深恐海上早晚必開兵端。
臣當将應行添制快槍、快炮,新式火藥各件,籌議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