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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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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即一夫不獲,尚廑宸衷,豈忍使數十萬人之流離失所乎? 臣又考之史策,而知禁銅乃前代權宜之計,非可常行者也。

    銅器為民間必須之物,故前代亦有因銅禁既嚴,采買于官,而鬻之于民者。

    既而官煩民病,仍聽民間造器,而官為立價。

    輾轉彌縫,迄無善法,其事已大可概見矣。

    我國家錢貨流通,聖祖仁皇帝六十餘年未嘗下一禁銅之令,而銅未嘗不足于用。

    故曰禁銅足以擾民,而于錢法究無裨益也。

     又聞古語雲:銅貴錢重,則有私行銷毀之弊;銅賤錢輕,則滋私鑄射利之端。

    是以錢文輕重,必須随銅價之低昂而增減,庶乎杜私毀私鑄之弊。

     上年世宗憲皇帝特饬九卿議令酌減分數,其錢一文,重一錢二分,每年合節省銅斤四五十萬斤。

    緣事在初行,自未能立竿見影。

    然所以調劑夫銅貴錢重者,成效自有可見,固已不必屑屑于禁銅之末務矣。

    臣愚,請照康熙年間舊例,将收禁銅之令,悉行停止,民間買賣,悉從其便。

    隻于雲南、蘇州辦銅之處,立官分職,統計部用銅斤若幹數目,盡行采取。

    如有餘銅,任民販賣,則鼓鑄自得充裕,而小民亦不緻失業,似于國計民生均屬有益。

     乾隆五十九年,戶部奏準停止各省鼓鑄。

     嘉慶元年,奏準複開各省鼓鑄。

     十七年,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江蘇寶蘇局近日所鑄錢文,多攙和沙子,錢質薄脆,擲地即碎。

    外省設立錢局,鼓鑄錢文,應照定斤重,以期久遠流通。

    今該省錢質如此薄脆,自系經手官匠役人等克扣銅斤,攙和沙子所緻。

    事關錢法,不可不加以整頓。

    着朱理留心查察提驗,究出弊端,據實嚴參。

     二十五年,上谕軍機大臣等: 據禦史王家相奏:近日江蘇寶蘇局所鑄官錢,銅少鉛多,而官銅偷鑄小樣錢,每錢一千,不及四斤,民間号為局私。

    自蘇、松至浙江、江西,流通浸廣,以緻銀價日貴,官民商賈胥受其累。

    其私鑄藏匿之地,則于局内深挖地窖,上蓋煤炭,掩人耳目。

    其搬運之時,則于每日兩次放水,買囑水夫,随身帶出。

    其私售之人,則附近寶蘇局之錢店,接受窩藏,輾轉流布。

    一年之中,惟應解兵饷不得不鑄官錢,此外盡鑄小錢。

    其火工飯食,仍開銷公項銀兩。

    若藩司到局,則藏匿新鑄之小錢,而以舊存備兵饷之官錢,磨新朦混。

    寶蘇局監督、協理各委員得受陋規,每開一卯,監督得陋規三百兩,協理得陋規二百兩,以緻爐頭益無忌憚。

    曆任藩司未必全無見聞,特以因循姑息,流弊愈深。

    等語。

    錢局鼓鑄,圜法悠關,豈容官局鑄私,緻商民胥受其累?着陳桂生親赴該局,搜查有無,據實嚴參,以除積弊。

     鹹豐三年,谕内閣: 惠親王等奏請頒行銀錢鈔法一折,據稱:銀票以便出納,錢鈔以利流通,請令京師及直省均由戶部頒行銀票錢鈔,任聽民間日用行使,并完納地丁錢糧鹽關稅課及一切交官等項。

    俾文武官員、軍民人等鹹知銀票即是實銀,錢鈔即是制錢,核定成數,搭放搭收,以期上下一律流通。

    等語。

    自來制用常經,銀、錢并重,用楮作币,曆代通行。

    現在銀價昂貴,需用浩繁,民間生計維艱,必須與時通變,使鈔票與銀、錢兼權并用,以冀裒多益寡,日見充盈。

    着即照所議,由戶部制造錢鈔,頒發中外,與現行銀票相輔通行。

     四年,奏準将當十大錢改鑄重四錢四分,當五十大錢改鑄重一兩二錢,添鑄當百大錢,重一兩四錢,俱以銅七鉛三配鑄。

    當五百大錢重一兩六錢,當千大錢重二兩,俱用淨銅鼓鑄。

    其當百、當五百、當千者,俱著為鹹豐元寶,以崇體制。

     又谕: 前經戶部奏請,令各省開設官錢局,推行官票,添鑄銅鐵錢及各項大錢,當經降旨允準。

    原以經費支绌,全賴錢法、鈔法通流無滞,庶足以利民用而濟時艱。

    乃迄今日久,僅據福建、山西、陝西各省撫奏明遵辦,其餘各省并未将現辦情形奏報。

    着各省督撫、将軍、都統、府尹等,查照戶部原奏,督饬所屬,酌量地方情形,迅速設立官錢局,并設法籌款開爐加鑄,俾錢法與鈔法相輔而行。

    一面妥議章程,奏明辦理。

    如有廉能吏認真辦有成效,準該上司據實保奏,以示獎勵。

     七年,谕軍機大臣等: 王茂蔭奏:請饬外省廣鑄制錢,暫濟民急。

    等語。

    據稱:江、浙銀價,向來每兩換至制錢二千有零。

    自英國人在上海收買制錢,錢即湧貴,以銀易錢之數,漸減至半,現在每兩僅易制錢一千一百餘文,兵、民交困,而洋人竟據為利薮。

    因請饬江、浙兩省,加爐加卯,廣鑄制錢,以濟目前之急。

    該侍郎所奏,自系為銀賤錢貴變通調劑起見,着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酌量核辦。

    至洋人收買銅錢,應如何杜漸防微,設法阻止之處,并着何桂清、趙德轍、晏端書悉心籌議具奏。

    王茂蔭原奏着抄給閱看。

     光緒二十二年,戶部議準禦史王鵬運奏,制錢日少,産銅日稀,請禁止輪船運錢出口,并辦礦務,鼓鑄銀圓。

     附通政使楊宜治奏略: 考中國周、秦、漢之世,貨、布、泉、刀,率皆以銅,而金、銀亦不甚貴。

    漢賜臣工敕日:黃金數十斤。

    《漢書》謂外域以銀為錢,錢如其王面。

    維時中國銅山甚富,外域銀礦産初開,故各尚有土宜,以一國家之圜法。

    迄今數千年以來,外域銀礦塞,轉而重金。

    中國黃金已耗,降而重銀。

    又直省均準開局鑄錢,各異铢分,任郡縣商民自為權量,遍地私鑄,不能如律禁止。

    當圜法大壞之秋,适各邦整齊之日,烏在其不困也?于人乎何尤?洋貨入口,售得華銀,除買土貨外,購得之銀,悉在上海銀行兌換磅票,以及各國銀紙回國。

    蓋中國未鑄之銀,西國視之同貨物,不能易币,隻可鑄器。

    西國槃匜,無非銀質,是其明證。

    此金鎊日貴而華銀日賤之由也。

     欲挽積弊,弭大虧,非率宇内之權量,整齊而劃一之,定準圜法,以與各邦平均往來不可。

    若徒事憤憤于人之困我,坐以待斃,此自窘之道也。

    近來中外臣工,條陳圜法,不知凡幾。

    或慮其紛更騷擾而不忍遽行,或偶爾開鑄銀元而未能流通收效。

    意者尚未扼其要領,參酌時宜,使易舉而易行欤。

     臣曩年周曆各國,見其圜法,無不自定一極準之式。

    如法之佛郎,德之馬克,俄之盧布,皆銀質。

    三國皆有金錢三等之币,皆由國家定準價值,入其國者必遵之。

    各國之币皆可通行,惟金錢尤便。

    各國金錢,輕重稍别,而以英金鎊為準,故鎊價視英金為定。

    按華公砝平,約計英金每鎊重二錢二分,英銀一先令重一錢五分,一金鎊合二十先令,一先令合十二銅質本士。

    同治年間,每鎊合中國規銀三兩三錢三分。

    光緒十三年春,每鎊合規銀四兩一錢六分五厘,規銀一兩合四先令。

    今則一金鎊合規銀八兩有奇,二先令四本士合規銀一兩,是英銀三錢五分,合中國銀一兩矣!燃眉之急,莫切于此。

     拟請谕旨,準予變通,先按先令份兩、成色、式樣,鑄造銀錢,務令京師、直省一律通用。

    專聘英國匠師,購運英國機器,在京、滬地方,審定一處開鑄,俾與劃一,嚴禁僞造。

    并請一面降旨,饬下各直省将軍、督撫,速采金礦,聘匠開挖,将來再仿照英鎊式樣鑄造金錢。

    并嚴禁内地黃金出洋,以杜漏溢。

     聞漠河一處,每歲采金不下數萬兩,皆運上海銷售,宜照時價收回。

    銀錢既鑄,金錢續成,由是可仿英式制造鈔票。

    金銀錢存儲國庫,視存錢之多寡為準。

    則鈔票輾轉流通,無用之金錢,将同土壤矣。

    一轉移間,不加賦,不事捐輸,不求人加稅,立即挽回利權三倍,是富國救貧之策,無捷于此。

     二十四年,上谕: 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章京劉慶汾請仿照成法,印造銅币,通饬各省籌辦。

    據呈代奏一折,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妥定章程,奏明辦理。

     二十七年,谕: 江南銀圓局,創設多年,行銷甚廣,已著成效,亟應照舊辦理。

    着劉坤一會商張之洞、陶模等,将江、鄂、粵三局,并造章程,切實通籌,妥議具奏。

     采銅條例 康熙十四年,議準各省産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人具呈願采,該督撫選委能員監管采取。

    若地方官不準,願采之民赴部控告,經查果采得鉛銅者,将不準采銅之官革職。

     十八年,複準各省采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采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

    近墳墓處,不許采取。

    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

    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斤,記錄一次,四十萬斤加一級;州縣官得稅五萬斤,記錄一次,二十萬斤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叙。

    上司誅求逼勒者,從重議處。

    其采取銅鉛,先聽地主報名采取,如地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采。

    許雇鄰近州縣匠役。

    如有越境采取,并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

     五十四年,議準江蘇、安徽、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八省,額辦銅斤,進選能員,出洋采辦。

    定限四月完半,十月全完。

    倘逾限不完,照例議處。

     雍正八年,複準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遴選道府大員,承辦每年上下兩運銅斤。

    上運寬至次年八月起解,下運寬至次年十二月起解。

    準令滇、洋并采,滇銅定價每擔不得過十四兩五錢,洋銅每擔十三兩。

    赴滇者每員至雲南所屬産銅地方價買;出洋者招商給批,至日本采取。

     嘉慶二年,議準長蘆官、商承辦直隸、江蘇、浙江、江西、湖北、陝西六省洋銅,預發帑銀,赴洋采辦。

    江蘇省銅,每年額交五萬五千九百六斤,每一百斤作價銀十三兩。

    其民商自備資本,辦交洋銅,每一百斤給價銀十五兩三錢。

    其應給銅本,存于藩庫,先行動給領辦。

     鼓鑄規則 江甯、蘇州兩局,奉部頒錢樣,鑄雍正通寶錢。

    每文重一錢四分,一串重八斤十二兩,用生熟銅各半勻搭。

    每銅百斤,去耗銅九斤,制錢十串四百文,給工料錢一串五百一十五文,得錢八串八百八十五文,加補串繩一十五文,共得八串九百文。

    計銅本銀,熟銅每斤一錢一分九厘九毫三絲,生銅每斤九分五厘九毫,對搭每百斤核銅本銀一十兩七錢四分一厘五毫。

    制錢八串九百文,值銀八兩九錢,計不敷銅本一兩八錢四分一厘五毫,準令開銷正帑。

    題準部複,按卯鼓鑄,其錢繳送藩庫,每串作銀一兩,搭放兵饷。

     蘇州設寶蘇局于府城内,以蘇松糧道總理,蘇州府通判協理。

    雍正八年七月十二日,開局鼓鑄。

    設爐十二座,一月兩卯,每卯爐一座用對搭生熟銅二千四百斤,十二爐共用對搭銅二萬八千八百斤。

    工料錢四百三十六串三百二十文,加串繩錢四串三百二十文,計銅本銀三千一百八兩五錢八分五厘。

    實得制錢二千五百六十三串二百文,每串值銀一兩,作銀二千五百六十三兩二錢,仍不敷銅本銀五百四十五兩三錢八分五厘。

    自十七卯起,又增爐四座,共爐十六座。

    凡在局局員書役薪水、工食、心紅紙張,一年需銀三百六十七兩二錢;局内應用天平、戥子等器,共需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又續增收拾锉刀鐵木等匠,每爐一卯增銀一兩五錢;又每銅百斤,加罐子價銀一兩二錢,均于司庫存貯公項下動給,彙報核銷。

    自粵、鄂設币廠後,甯省撥款在粵局附鑄制錢,鄂局易換銀元。

     光緒二十二年,江督遵照戶部議複陳侍禦條陳沿江海各省自行仿辦之案,撥款遴員購機建廠,仿鑄銀元,兼鑄制錢。

    拟定銀元圖樣,悉照鄂局成式,唯将省份字樣改為江南省。

    銅錢每文重七分,漢文宜用宋體。

    報部議可,募工開鑄。

    分東、西兩廠,東廠為鑄造銀元之地,西廠為鑄造制錢之地。

    初隻鑄銀元,鑄本皆借諸江南籌防局,每月計需銀條十五萬兩。

    鑄成銀元後,由籌防支應各局,以銀二成、龍元八成搭放,而八成中,又以大六小四分配。

    安、西兩省,次第通行。

     二十四年,補用知府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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