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代币制
上古
太昊以來有錢,太吳氏、高陽氏謂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謂之貨,陶唐氏謂之泉,商、周謂之布,齊莒謂之刀。
《通典》
虞夏之币,金為三品。
《史記·平準書》
周
太公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铢。
《漢書·食貨志》
景王更鑄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铢。
《國語》
秦
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通典》
漢
漢興,患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
至孝文五年,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铢錢,其文為半兩,令民縱得自鑄。
故吳諸侯以即山鑄錢,富埒天子。
《史記·平準書》
武帝行三铢,更行半兩。
又造白金、皮币,京師更鑄赤仄。
《漢書》
後漢世祖行五铢錢。
靈帝鑄四出文錢。
獻帝鑄小錢。
均《後漢書》。
三國
三國吳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赤烏元年,鑄當千錢。
《吳志》
晉
元帝過江,用孫氏赤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小者謂之四文。
《晉書》
南北朝
宋元嘉間,鑄四铢錢。
孝建初,鑄四铢,文曰孝建。
景和間,鑄景和二铢錢,有耒子、荇菜、鵝眼、延缳等名。
千錢長不盈三寸,鬥米萬錢,商賈不行。
太始初,禁鵝眼、延缳,餘錢皆通用。
複禁民鑄,官錢亦廢,唯用古錢。
以上俱《宋書》。
梁天監間,鑄五铢錢,唯京師及三吳等州得用。
普通中,又鑄公式女錢,更鑄五铢鐵錢。
均《梁書》。
陳天嘉間,鑄五铢。
大建間,鑄大貨六铢,以一當五铢之十,與五铢并行。
尋廢,仍行五铢。
均《陳書》。
隋
開皇元年鑄新錢,名曰五铢。
每錢一千,重四斤四兩。
十年,诏晉王廣聽于揚州立五爐鑄錢。
十八年,晉王廣以江南人間錢少,請于鄂州白纻山有銅礦處,置十爐鑄錢。
從之。
以上俱《隋書》。
唐
武德四年,廢五铢,鑄開元通寶錢。
儀鳳間,瀕江民多私鑄錢為業,诏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镴過百斤者入官。
武後時,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
盜鑄蜂起,江淮尤甚。
開元初,遣禦史蕭隐之括江淮惡錢。
天寶中,诏天下置九十九爐鑄錢,揚、潤、宣等州各置十爐,每歲鑄錢三千三百缗。
寶應間,诏準鹽鐵轉運使劉晏奏,以江嶺諸州任土所出,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鑄錢,輸京師及荊、揚二州。
大曆間,禁天下鑄銅器。
建中初,準戶部侍郎韓洄奏請,停止江淮鑄錢七監。
貞元中,準張滂奏,禁止天下銷鑄銅器。
以上俱《唐書》。
宋
太平興國初,诏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采山川之銅,給官鼓鑄。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者銷毀。
端拱間,诏申私鑄及銷錢之禁,江北諸州錢新舊大小兼行,江南用大淳化錢。
景德問,制錢有四監,池州曰永豐。
每貫重五斤。
以上俱《宋史》。
景祐初,诏三司,以江東等處歲輸缗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文獻通考》
慶曆間,敕江南鑄大銅錢,江、池、饒、儀、虢等州鑄小鐵錢。
《文獻通考》
熙甯初,诏京西、淮南諸路,各置鑄錢監,路以十萬缗為額。
元豐間,诏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缗,轉移陝府。
元祐間罷。
崇甯元年,诏準吳居厚奏,以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增鑄錢十萬餘缗。
又令以歲鑄小平錢,複徐州寶豐監改鑄折二錢為折十,其舊新二錢,期一歲勿用。
又诏準右仆射趙挺之奏,以當十錢不便,命江南東、西、兩浙并改折十錢為折五;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
五年,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錢鹽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一分鑄當十錢。
尋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五、當十。
诏京西聽用當十錢。
又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改鑄當十錢。
又令江、池、饒、建州諸監,以當十之五分鑄小平錢。
尋以當十錢滋弊日甚,令官、私見在者,并作當三。
大觀間,江南、福建、兩浙準鑄鐵錢,又鑄夾錫錢。
尋以擾民,皆罷之。
政和間,诏準淮東諸路錢監,改鑄夾錫政和錢。
又以夾錫錢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月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
以上俱《宋史》。
建炎間兵革,州縣困敝,鼓鑄皆廢。
《文獻通考》
紹興初,并廣甯監于虔州,并永豐監于饒州。
《宋史》
乾道間,銅錢禁于淮,而易以鐵錢,淮民以困。
诏銅鐵并會子仍過江行使。
《文獻通考》
元
中統十四年,禁江南行用銅錢。
《續文獻通考》
十七年,江淮等處頒行鈔法,廢宋銅錢。
是年,括江淮銅錢銅器。
二十二年,敕不拘銅錢聽民仍用。
俱《續文獻通考》。
明
洪武初,置寶源局于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以四百為一貫,四十為一兩,四文為一錢,設官專管。
又命各省置局,頒洪武通寶錢,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五等,重如其當之數。
行小錢,重一錢。
令照式鑄之。
俱《續文獻通考》。
宦德間,诏南京工部鑄宣德通寶錢。
弘治間,诏南京工部鑄弘治通寶錢。
嘉靖問,诏南京鑄嘉靖通寶錢。
又诏準部議銅錫等料俱出南京,工巧而物賤,四六分派未鑄制錢,均歸南京鼓鑄。
又于寶源局續鑄嘉靖制錢。
繼革镟車,以爐蕩代。
而私鑄日盛,錢不流通,尋罷之。
萬曆間,诏南北直隸開局,兩部照舊四六分鑄萬曆通寶錢。
又令南京工部,分鑄萬曆通寶錢。
以上俱《續文獻通考》。
清
順治五年,議準江甯設廠,開鑄順治通寶錢。
每錢重一錢二分。
八年,議準各布政司止各開一局,餘均停止。
十年,诏令鑄造制錢務精工,背鑄一厘兩字,戶部添一戶字,各省添本省一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十四年,題準各省鑄局概行停止,獨令寶泉局鼓鑄。
十七年,複設各省爐座,歸并布政司承管,錢背面添清漢文甯字各一。
每錢重一錢四分。
康熙元年,鑄康熙通寶樣錢,頒發各省局,依式鑄造,順治錢仍舊行使。
尋停各省鑄錢,止留寶泉局、江甯局。
六年,诏複各省鼓鑄爐座,添設蘇州、鞏昌等處鑄局,照式鑄字。
蘇州蘇字。
九年,停江甯、蘇州、江西等省錢局。
二十三年,議準鼓鑄制錢,行文各省,俱照式鼓鑄。
每文重一錢。
尋罷。
雍正四年,诏禁三品以下不得用黃銅器皿,民間器皿悉行出賣,當官給價。
附九卿奏略:
遵旨議定:嗣後京城三品以上官員準用黃銅器皿,民間樂器、圓鏡、戥子仍照原議外,其餘文武各官、軍民人等,一應器皿,俱不得仍用黃銅,所有舊存黃銅器皿,除箱櫃上事件外,其餘不論輕重多寡,悉行交官領價。
旗人交本旗佐領管收,漢官、民人交五城禦史管收,随交随收,按依成色,估足斤兩,照部定每斤一錢一分九厘零給發。
寬以三年之限,如有過限藏匿不交賣者,以私藏禁物律治罪。
其有小鋪、冷攤,從前收買零星銅器,三月内盡行交官領價,違者即照私藏禁物律治罪。
其打造銅器店鋪,如有仍将黃銅制造器皿者,照銷毀制錢從律治罪。
其直省悉照京城例,以三年為限交收。
五年,十一月,诏令直省州縣民間交納銅器,準其抵正賦錢糧,應如何舉行,方為妥協,着戶部詳議具奏。
附戶部奏略:
遵旨議定:各省未完舊欠錢糧,準其以黃銅器皿抵交,除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并無民欠,西安民欠無多,其餘各省,各該督撫酌量于該省民欠内,以二十萬為率,準令欠戶交納銅器,扣抵應完舊欠之數。
倘銀數扣抵完日,該省有交納銅器,該省督撫再行具題請旨。
此所交銅器,熟銅照額定價值每斤以一錢一分九厘,生銅價值比熟銅減二,每斤以九分五厘九毫零。
各州縣官于紳民交納時,按其生熟成色斤兩,以所定價值算抵。
如有奸民銷毀制錢,充作廢銅片塊不成器皿物件者,發覺之日,照律治罪。
其收銅之州縣官,不得絲毫扣減價值,亦不得以重秤收兌,令其虧折。
每季将所收銅器斤兩數目,報明督撫,解交公所,該督撫于年終奏報。
其無民欠之省份,及無民欠之州縣,與舊欠之糧戶,并奉天州縣民有以銅器交官者,俱按生熟成色,給與價值。
将所收銅器,存貯公所,于年終奏報。
如各省地方官有見将已資收買黃銅器皿者,着解交公所,該管官即按生熟銅斤,給與價值。
倘地方官有不遵谕旨,借捐買多色,以賤價收買民間銅器者,該督撫即指名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九年,二月,題準各省收買銅器三年期滿,已請寬限一年在案,今經一年限滿,第恐民間尚有未交銅器,若因限滿,停其收買,誠恐愚昧小民不敢交賣,仍藏匿在家,緻幹法網,或遇不肖棍徒,藉端訛詐,亦未可定。
請将民間未交銅器,準令照舊赴官收買,按生熟銅成色給價。
并令各直省督撫轉饬所屬,通知曉谕,凡有未交銅器,饬令速行赴官交賣。
俟中外報收銅斤完日,奏請停業。
以上《會典》。
乾隆元年,二月十九日,戶部尚書海望奏:為請弛銅禁,以資鼓鑄、以便民生事。
奉旨:依議。
附海望奏略:
切念錢文為民間日用所需,宜加經理。
近年以來,鼓鑄無缺,價值昂貴,建議者莫不多求禁銅之法。
而臣獨以弛禁為請者,誠以錢貴之害小,累民之害大。
僅禁黃銅,已為深擾,而弊窦多端;概禁黃、白器皿,滋擾尤深,而于錢法亦終無裨益也。
臣請詳悉敷陳,伏祈聖鑒采擇。
夫銅器散布民間,相習甚久,一旦禁而勿用,則其情有所不便,而易生藏匿之心,往往遷延而不交,交納而不盡,緩之則互相觀望,急之則百弊叢生。
是以展限之奏請屢聞,收買之告竣無日。
胥吏借此需索,刁民借此訛詐,得賄則賣官法,不得賄則入人罪。
搜括難盡,用法不均,其弊一也。
民隐既難上達,有司未必皆賢。
民間交納銅器,或有侵蝕扣克,僅得半價者,或有除去使費,空手而歸者。
名為收銅,實為勒取,其弊二也。
此等銅質,本極粗雜,加之鏽爛,一經錢局熔化,折耗甚多。
工價不減,收買之時原費帑金,即所得不償所失,鼓鑄毫無所益,其弊三也。
又況黃銅乃系紅銅、白鉛配搭而成,是以百萬斤之黃銅器,其中即有紅銅五六十萬斤。
今禁用黃銅而不禁紅銅,是較之未禁之先,銅又多費,而适以昂其價值,速其私毀。
是故未禁黃銅之先,白銅甚少,既禁黃銅之後,白銅甚多。
豈白銅之産果多?皆奸匠銷毀制錢,藥煮白,以成器皿博厚利耳!其弊四也。
凡此四弊,若不究其根原,以酌變通之計,徒将一切銅器概行禁止,臣竊以為不可。
何則?銅器之禁,若止行京師,則他處仍得販賣,于事無濟。
若通行直省,則普天之下業此者不下數萬戶,藉此以衣食者不下數十萬人。
今既禁使勿造,是伊等平日所造器皿,務必令其交官,以備鼓鑄矣。
夫民間銅原溢于官價,加以工本,為數更多。
必若合算工本,全數散給小民,雖不至于虧本,已有失業之苦,而于國币亦大有折損。
若隻照官價收買,則銅本既屬不敷,而工價又無所出。
此等小民,皆屬借貸經營,生計甚薄,一旦失其所依,欲改業則無門,欲坐食則無本,其何以堪?夫鼓鑄錢文,原為便民利用,今因鼓鑄需用,而頓使民間失業,是欲便民而适以累民。
我皇上轸恤商民,無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