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奏拟充軍。
奏旨來京引見。
發往北路軍營、效力贖罪。
又于白格爾駐劄時。
被賊劫糧。
有旨着枷示軍前。
責令償米。
尋蒙恩釋免。
其應償米、仍令責償。
今在鄂爾昆管理種地事務。
按達爾濟、周瑛、未便遽給職銜。
請俟其還時。
令大将軍以伊等在軍營效力與否。
報部請旨。
原任甯夏将軍卓鼐、前奏冬令不宜進兵。
請俟春初馬匹飼肥進發。
查郎阿等、議以進兵怯懦。
推延時日。
奉旨革職。
令在軍前效力。
按卓鼐、愚昧妄奏。
情尚可恕。
應否賞給職銜。
出自聖恩。
得旨、着賞給卓鼐副都統職銜。
令其效力。
餘依議。
○又谕、陳遵等、此次姑準記名。
看來伊等清語。
僅止溫習履曆。
問及他語。
俱不能奏對。
伊等雖系漢軍。
究系旗人。
自應熟習清語。
該将軍大臣等、所司何事。
着谕該将軍等。
嗣後引見人員。
朕不獨履曆是問。
伊等知朕問及何語耶。
若仍不能奏對。
朕将不能清語之人。
不準列入保舉。
且惟該管大臣是問。
○又谕、黑龍江、甯古塔、吉林烏喇等處。
若概将罪人發遣。
則該處聚集匪類多人。
恐本地之人。
漸染惡習。
有關風俗。
朕意嗣後如滿洲有犯法應發遣者。
仍發黑龍江等處外。
其漢人犯發遣之罪者。
應改發于各省煙瘴地方。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議奏。
○以太常寺少卿雅爾呼達、為太常寺卿。
○戶部奏、關領俸祿。
例稱十二月十五日。
大檔過部。
新放佐領世職等官。
準于開印後、造冊補領春季俸祿。
而新放别項人員。
及緣事開複者。
并未議及。
且六月十五以後。
新放一切官員。
俱未準其趕領秋季俸祿。
請嗣後大檔過部。
新放人員。
無原任俸饷可支。
春季在正月三十日以前。
秋季在七月三十日以前。
補放者。
俱準補造冊檔。
送部趕領。
再緣事開複之員。
如在正月三十日、以及七月三十日以前者。
亦照此例。
一體趕領。
從之。
○戊辰。
上禦養心殿、閱殿試進呈卷。
召讀卷官入。
谕曰。
卿等所拟第一卷内。
有耕耤之典句。
朕未曾耕耤。
此句不切。
可置第二。
取所拟第六卷為第一。
命拆視之。
是金德瑛、浙江人。
上問讀卷諸臣曰。
前科狀元、是何處人。
刑部侍郎勵宗萬奏曰。
是陳倓、江南人。
命拆第二卷。
是黃孫懋、山東人。
上曰。
山東從前曾有鼎甲否。
戶部侍郎李绂奏曰。
順治丙戌科狀元傅以漸。
康熙辛醜科狀元鄧鐘嶽。
俱山東人。
拆第三卷。
是秦蕙田、江南人。
其餘諸卷。
上一一取定。
命大學士鄂爾泰填寫。
谕曰。
近來士子。
于散體古文。
俱不甚留心。
至會試中式之後。
方讀天人三策以應試耳。
然風檐寸晷。
得此殊亦不易。
朕自幼學為古文。
所以一見知其優劣。
作文之道。
以氣為主。
氣厚則文自佳。
至于琢飾字句。
不過一時美麗。
氣味未能深厚也。
譬諸松柏。
經冬不凋。
唯其氣厚。
是以能久。
水陸草木之花。
當其初開時。
非不鮮豔可悅。
然而不能經久者。
以其氣薄也。
朕以為文章之道。
亦複如是。
又谕諸臣曰。
朕即位以來。
不曾召爾等入見者。
非朕懶于接見臣工。
不加訓勉也。
天下之達尊有三。
朕之爵則居天子之位。
論德與齒。
不及我皇考。
皇考才識卓越。
曆練政事。
已數十年。
凡訓教臣工者。
至周至悉。
今朕所用之人。
皆皇考所用之人。
爾等如能敬念皇考之訓辭。
朕亦何容再為告誡。
但朕沖年踐阼。
即位已經半載。
從未見諸臣有直言朕過。
豈朕所行之事。
悉能上合天理。
下協人情與。
嗣後務須直言無隐。
朕不欲特召爾等。
故于今日讀卷時。
為爾等言之。
又谕、近來各省督撫奏章。
俱欲迎合朕意。
諸事從寬。
夫寬則得衆。
未嘗不善。
但此時請用寬之督撫。
即前日請用嚴之督撫也。
前後異轍。
俱屬揣摩。
總不肯就事論事。
此朕所不取者。
又谕、都察院左都禦史福敏等曰。
朕聞各省被參人員。
在爾衙門具呈者甚多。
辦理頗難。
夫參革之員。
許其呈訴者。
惟恐下有冤抑難伸之處。
或其中不無可用之才。
基不可長刁風而開僥幸之門也。
爾等須慎加分别。
果系事屬因公。
審無贓私者。
驗看其才力可用。
奏聞引見。
其因私事被參。
或審有贓罪者。
不得準理。
至階級崇卑。
亦宜定有界限。
文官自知縣以上。
武官自守備以上。
方許查奏。
其佐雜微員。
不得妄行呈訴。
谕畢。
詣臣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