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退出。
○賞尚書房行走翰林任啟運、餘棟、雷鋐、官房居住。
○免河南鄭州、臨河、等地方。
雍正十三年額賦。
及湖南沅州。
雍正十三年應徵耗羨、有差。
○禮部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奏稱、童生覆試論題。
請将小學與孝經兼出。
從之。
○己巳。
賜一甲金德瑛、黃孫懋、秦蕙田、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蔡新等、九十人。
進士出身。
三甲興泰等、二百五十一人。
同進士出身。
○庚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工部尚書來保奏、滿洲人員。
補用綠旗将弁員缺。
與綠旗各官。
控制北邊。
酌量訓練。
彼此相資。
實于地方大有裨益。
酌議自山海關、以至殺虎口。
自殺虎口以西、至保德州。
并古北、宣化、大同、所屬地方。
俱系沿邊關隘。
近京要地。
所有副參遊都守一百三十三缺。
請以三分留與綠旗補用。
以七分給與滿員補用。
其應用綠旗者。
照例推補。
應用漢員者。
按滿員品級對品擢用。
如副将缺出。
以頭等侍衛。
王府長史。
前鋒參領。
護軍參領。
八旗參領。
步軍總尉。
一品二品世職等官調補。
參将遊擊缺出。
以二等侍衛。
前鋒侍衛。
各營副參領。
佐領。
步軍副尉。
三品世職等官調補。
都司缺出。
以三等侍衛。
步軍副尉。
步軍校。
四品世職等官調補。
守備缺出。
以藍翎侍衛。
前鋒校。
護軍校。
骁騎校。
親軍校。
五品世職等官調補。
兵部遇有缺出。
行文領侍衛内大臣。
銮儀衛。
八旗都統。
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火器營步軍統領等官。
揀選送部引見補授。
補用之後。
俱以五年為滿。
熟谙營伍。
人地相宜者。
準該督提以各該處應升之缺遞補。
其餘咨部。
轉咨該旗。
遇有該員原官應升缺出。
先盡該員升補。
應由該旗具奏者。
該旗請旨補用。
應由兵部具奏者。
兵部請旨補用。
如副将俸滿。
應以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等缺補用。
參遊俸滿。
應以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八旗參領等缺補用。
都司俸滿。
應以前鋒侍衛、各營副參領、步軍副尉、佐領、及各省防守尉等缺補用。
守備俸滿。
應以步軍校、五品防禦等缺補用。
所遺綠旗将備員缺。
行文該旗。
照例咨取滿員補用。
再副将系從二品。
步軍總尉、城守尉、協領、俱系正三品。
其由副将補用步軍總尉等官者。
應給與從二品項帶俸祿。
遇有應升缺出。
與京官一體較俸。
開列具題。
從之。
○宗人府議奏、鑲藍旗滿洲都統豐盛額條奏、閑散覺羅等、遇有紅白事出。
俱加恩賞銀兩。
覺羅較之宗室。
雖曰有間。
究非常人可比。
請照護軍校、骁騎校、前鋒護軍、茶膳房拜唐阿、城門吏、各部院筆帖式之例。
酌量加增。
紅事賞銀二十兩。
白事賞銀三十兩。
此項賞銀。
亦照宗室之例。
着該旗将其本生年月日時。
開寫保送。
到臣衙門。
以便稽查。
年終同恩賞宗室銀兩。
一并彙題。
但此項恩賞銀兩。
亦不可不拟定章程。
七品以下官員。
至閑散覺羅。
準其支領。
曾任侍衛官員。
告退之閑散覺羅。
亦準支領。
其覺羅骁騎校、護軍校、雖系六品官。
但系支食錢糧。
亦準支領。
子以下、六品官員以上、及現任大臣官員侍衛等、不準支領。
自覺羅大臣以下。
閑散覺羅以上。
獲罪至監禁者。
不準支領。
命下之日。
頒行八旗。
一體遵行。
從之。
○禮部遵旨詳議、清厘僧道之法。
莫善于給度牒。
而給度牒之法。
必盡令其恪守清淨。
請令順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撫、轉饬該地方官。
于文到三月内。
将各戒僧、全真道士、年貌籍貫。
焚修處所。
清查造冊。
取具印結。
申送彙齊到部。
發給度牒。
轉饬地方官。
當堂給發。
各僧道收執。
遇有事故。
追出彙繳。
嗣從情願出家之人。
必請給度牒。
方準簪剃受戒。
如有借名影射。
及私行出家者。
查出治罪。
至于應付僧人。
令地方官一體、給與度牒。
若不願受戒者。
即行勒令還俗。
其中老邁殘疾。
既難受戒。
又難還俗者。
查實給與度牒。
看守寺廟。
以終天年。
又如深山僻壤。
不能遠出受戒。
及俗家并無可歸者。
亦姑給與度牒。
仍另行注冊。
永不許招受生徒。
至清微正一道士。
除龍虎山上清宮。
由真人給與印照。
各直省清微靈寶道士。
仍給部照。
毋庸給牒外。
火居道士。
俱令還俗。
其年老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部照。
永不許招受生徒。
又尼僧、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