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僧道之例。
願還俗者。
聽其還俗。
不能還俗者。
亦暫給度牒。
永不許招受年少生徒。
嗣後婦女。
必年逾四十。
方準出家。
年少者、嚴行禁止。
從之。
○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贈恤如例。
○以江西鹽驿道閻堯熙、為湖北按察使。
○辛未。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奏請、雍正三年分、漢陽、均州、等十州縣。
民墾旱地。
雍正七年分、蕲、黃、松滋、恩施、等四州縣衛。
民墾水田。
共一百五十頃三畝九分零。
應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下部知之。
○以原任湖北布政使李世倬、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壬申。
定邊大将軍慶複奏、副将軍常德、參贊大臣伯伊勒慎、患病。
俱調回京。
授王常、海瀾、為參贊大臣。
協同副将軍額驸策淩辦事。
王常、海瀾、每人賞銀二千兩。
○以右通政高其倬、為湖北巡撫。
暫署湖南巡撫印務。
○癸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賜從征九股逆苗陣亡副将加贈右都督楊馥、守備羅資衮、蔣秉忠、高本陽、何英、千總楊漢飛、賀雲龍、顧錦、尹成熙、劉上仁、黃招賢、蘇成鳳、秦登魁、西堡司土司溫寬、把總高騰鳳、李瓊、樂禹、謝景雲、王允武、劉鳳臨、徐三錫、唐起鳳、王朝傑、關志傑、祭葬如例。
○鑲白旗漢軍都統貝勒允祜奏、原任提督何祥書名下。
拖欠軍需米價銀一萬二千九百兩零。
逾限不完。
應交部照例定拟治罪。
得旨。
不必交部。
将伊子何永升等俸祿錢糧坐扣補還。
何祥書如果實心效力。
居官好。
朕将伊應完銀兩寬免。
亦未可定。
若不黾勉效力。
居官不好。
必照該都統等所奏。
将伊交部治罪。
此旨、着曉谕何祥書知之。
○甲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稽察歸化城軍需工科掌印給事中永泰條奏。
一、歸化舊城。
修整完固。
于城東門外。
緊接舊城。
築一新城。
新舊兩城。
搭蓋營房。
連為犄角。
聲勢相援。
便于呼應。
一、右衛駐防兵丁。
不宜遷移。
鎮守仍照舊制。
庶于地方有益。
一、歸化城一帶地畝。
不便改為民種升科。
得旨。
築城開墾事件。
交通智總管辦理。
俟城工告竣之時。
先派家選兵二千名。
熱河兵一千名。
前往駐防。
其家選兵照八旗另記檔案人例。
另記檔案。
将來補授骁騎校等微職。
不可用至大員。
右衛兵丁。
暫行停止遷移。
仍着在本處駐防。
歸化城周圍田地。
悉行開墾。
俟積谷充裕之時。
于京城八旗閑散滿洲内。
将情願者。
挑派三千名。
以為新城駐防兵丁。
其錢糧家口米石。
及拴養馬匹。
俱着照熱河兵家選兵例。
右衛兵丁。
既停止遷移。
将軍副都統筆帖式等。
俱仍駐本處。
新城着設将軍一員。
副都統二員。
俟應行派往之時。
着該部再行請旨具奏。
筆帖式着照例補放遣往。
○吏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廣東瓊州府屬之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縣。
正雜佐貳等官。
照台灣之例。
二年報滿。
回内地以應升之缺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奉恩輔國公奇通阿、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乙亥。
谕八旗。
及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向來護軍校、骁騎校等、升途甚窄。
嗣後遇有副參領缺出。
将護軍校、骁騎校、與應行補放之人。
一體帶領引見。
○調原任蘇松道王澄慧、蘭州按察使李元英、福建泉州府知府王時翔、雲南昭通府大關同知王廷诤、山旴通判鈕天麒、并刑部釋放原任福建福州府知府胡承謀、赴部引見。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鄂爾多斯貝勒紮木揚、原襲郡王。
雍正十年。
率兵三千進剿。
兵丁沿途逃亡。
所辦馬匹。
亦不整齊。
經納延泰奏請降為貝勒。
仍率兵效力。
奉旨。
紮木揚、行走若好。
着大将軍奏聞。
又按紮木揚所襲王爵。
乃其曾祖固魯、率所屬兵丁。
攻取陝西榆林神木等城。
斬降賊寇。
着有勞績。
因得受封。
其子東羅蔔承襲王爵。
冊載子孫世襲罔替。
今大将軍慶複等奏、紮木揚在軍前四年。
雖未着殊績。
尚知感奮。
可否給複原爵。
出自聖恩。
台吉策旺多爾濟之子圖巴紮蔔、代父效力。
在軍營數年。
保護官馬牲畜。
運送耕種器械。
稱職。
慶複奏請授為額外副台吉。
頭等副台吉額默根、先于巴裡坤率兵擒斬賊衆。
又在軍台護運官物。
此次協同紮木揚行走。
進獻骟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