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本部自應将内外場該管官聲明咨覆。
實無專擅之處。
但禮部移咨稿内。
祇開送承辦委官。
并不将内場該管官開送。
而轉及外場禦史。
咨部一并查議。
自屬不合。
應請将禮部堂司官交部議處。
至該禦史參奏禮部摺内。
稱該部罔上欺公。
專恣威福。
又稱一并查議。
近似谕旨等語。
激迫過甚。
殊非陳奏之體。
請交部一并議處。
得旨。
朕詳閱此案情由。
其過全在禮部。
着将禮部堂司官。
交部察議。
勵宗萬以禮部而兼知貢舉。
内場之事。
乃伊專責。
又非堂官可比。
着交部嚴察議奏。
至禦史等參奏禮部。
隻當就事論事。
乃于章奏之内。
過為激迫已甚之詞。
此風亦不可長。
着一并交部查議。
○賜軍營病故内大臣永福祭葬。
○辛醜。
命進士單月選班改用舉人。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進士候選。
但于雙月铨補。
嗣因人多壅滞。
準于單月。
亦立班選用。
近來進士已經疏通。
不過需次二三年。
即可得缺。
惟舉人選班壅積日久。
現今猶需次至二十年。
方可得缺。
以緻中年登科者。
至精力就衰之時。
方膺民社。
難收實用。
朕思進士已經疏通。
應仍照舊例。
但于雙月铨補。
其進士單月班次。
應改用舉人铨選。
亦屬疏通舉人之一法。
着交吏部詳查議奏。
○又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奉皇考谕旨。
辦理苗疆事務時。
見廣西巡撫金鉷、陳奏事件甚多。
朕即位之初。
伊于一兩月間。
亦連奏事四件。
今半年以來。
未見伊陳奏一事。
巡撫管轄通省。
事務繁多。
豈半年之久。
地方民生吏治。
竟無一可陳奏之處耶。
抑存觀望之見。
私心揣度。
以朕欲尚簡靜。
而緘嘿不言、為迎合之舉耶。
為大臣者。
公忠體國。
隻論事之當言與否。
不必豫存意見。
看來金鉷竟未能深知朕心。
此次申饬之後。
料伊必又将不應陳奏之事。
喋喋敷陳矣。
若如此存心。
何以膺封疆之重寄。
爾等可傳旨曉谕之。
○又谕、各省巡察。
俱已停止。
山西巡察。
亦着停止派往。
○兵部議、禦史蔣炳疏、請裁山西直隸添募之兵。
以省繁費。
應如所請。
得旨。
該部議稱此項應裁之兵。
俱暫留原饷差操。
候該省各營兵丁事故缺出。
停其召募。
即将新兵陸續坐補等語。
此議固是。
但聞各省兵丁事故缺出。
有挑本兵子弟頂補之例。
若本年子弟、無可頂補。
方行召募。
今若概用新兵頂補。
未免有礙本兵子弟食糧之路。
此亦不可不為籌及。
着該管大臣。
悉心斟酌。
期于兩全。
若本兵子弟、有可頂補者。
仍用其子弟。
若無可頂補。
則用新兵。
至新兵倘有拔補、及事故缺出。
即停其募補。
如此徐徐辦理。
不必急遽。
即遲至十餘年。
裁減足數。
亦未嘗不可。
務令安置妥帖。
俾新舊兵丁。
均無失所。
倘有辦理不善之處。
朕必于該管大臣是問。
餘依議。
○兵部侍郎吳應棻疏請、督撫衙門。
設七品幕職二員。
兩司設八品記室二員。
三年一考。
報部存案。
六年考滿。
送部挨選。
府州縣設一九品掾司。
申報督撫。
或本人有出身者。
計考先用。
本官降革。
不準與考。
本官以贓酷敗。
不能救正。
定議處分。
後官得辟留前任幕賓。
升調亦可帶往他省。
吏部尋議。
各省督撫幕賓、雍正元年奉旨。
原令分别保題議叙。
布按二司、為通省錢谷刑名之總彙。
應準照督撫之例。
分别保薦。
其道府州縣各員。
到任、即将幕賓姓名籍貫。
申報督撫存案。
六年勤慎無過。
辦事幹練。
準令本官出考申送。
各該督撫詳加考核。
具題議叙。
濫行保舉。
照例議處。
至各衙門幕賓。
既未設有定額。
去留來往。
聽從其便。
從之。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河南彰德一府七縣。
共漕米三萬餘石。
而臨漳縣辦米三分之一。
他邑每畝徵米四五合。
或七八合不等。
獨臨漳每畝徵米一升三合有奇。
從前兌糧水次、在臨漳境内回隆鎮。
是以額徵本色獨多。
今水次移在湯陰縣五陵鎮。
臨漳運米。
必越安陽、湯陰、地方、始到五陵。
且本地産米無多。
漳民辦運維艱等語。
朕思臨漳所辦漕米。
果多于他邑。
小民不無苦累。
若欲減運。
又有關于額賦。
其可否照附近水次之安陽、湯陰、等縣則例。
按畝徵米起運。
其餘改徵折色之處。
着傳谕巡撫富德、查明酌議具奏。
○谕各省督撫。
據右通政李世倬奏稱、社倉一法。
固以濟民間之缺乏。
而救荒之法。
即于是而可通。
臣在湖北布政使之任。
查社倉之春借秋還。
立有社長。
主其出入。
蓋一鄉一堡之中。
其人之貧富。
業之有無。
皆社長所深知。
誠使為有司者。
于春借之時。
社長具報之日。
即備詢其家業名口。
而自注之于冊。
或慮家業之消長不時。
人口之添退無定。
則再于秋還之候。
社長具報之日。
複詢其故而改注之。
此不過有司一舉筆之勞。
不必假手胥吏。
一旦遇有水旱赈濟之事。
舉前所自注之冊。
計其男婦大小名口。
共有若幹。
按多寡之數而赈給之。
視貧富之等而酌量之。
自無舛錯遺漏浮冒之弊。
臣愚欲請定例頒行。
第恐有司未能留心于平日。
一朝奉命。
勢必責令社長另造戶口冊籍。
責令百姓開報花名。
彼此相傳。
驚疑易起。
請饬督撫、轉饬有司。
于社長冊報之時。
專心查記。
善為奉行。
則不動聲色。
不事煩擾等語。
所奏似屬有理。
但必有司善于奉行。
方為有益。
否則紛擾闾閻。
未見其益。
先受其累矣。
着傳谕各該督撫。
酌量地方情形。
密饬有司。
留心酌辦。
倘該地方有難行處。
亦不必勉強。
○命編修阮學浚、汪師韓、朱續晫、梁文山、充協修記注官。
○癸卯。
示江南興修水利之法。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三代以前。
不言水利。
溝浍之制。
時蓄洩。
備旱潦。
尚書周禮所載。
為田功計者。
其利甚溥。
開渠引水。
溉田育谷。
始于戰國。
蓋因阡陌既開。
溝浍尋丈。
已失其舊也。
曆代言水利者。
得失參半。
總以相土宜。
順水勢。
近不擾民。
遠可利人為主。
今江南所屬蘇、松、常、鎮、四府。
太倉一州。
現在興修支河。
仿河工海塘之例。
督撫分委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