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即位以來、屢下求言之诏。
至再至三、出于誠切。
并非尚納練之虛文。
誠以朕躬阙失、無由自必。
賴直言之匡正。
而随時納誨者、乃臣子事君之大義。
胸有所見、即當直陳于君上之前。
使言之果當、朕當即時改易、收轉圜之益。
即使其言不當、朕亦得以己意明白剖示、釋其疑心。
亦開誠布公之道也。
今覽蔣炳所奏、直摅所見、剀切敷陳。
不負朕求言之意。
乃近日言官中所罕見者。
朕甚嘉之。
但伊奏稱哈元生、董芳、元展成、張照等、既明知其罪犯、顯見其劣迹。
不宜授以高官大職等語。
哈元生身為提督、贻誤封疆、朕所痛恨。
因念其尚有勇力、曾着軍功。
是以從寬免罪。
發往西路軍營、以副将空銜、效力贖罪。
并未畀以現任官職。
董芳到黔不久。
因與哈元生龃龉、以緻軍務稽遲時日、其罪尚輕。
此中外所共知者。
今發往滇南、止以副将效力、亦未複其原官。
元展成本屬中材。
适當地方最難辦之事。
遂至經理周章。
至巡撫無領兵之責、情尚可原。
今補用臬司、令其自效、而官階已降數等矣。
至于張照、不過令在殿中修書行走、亦未授以職任也。
況棄瑕錄用。
或降旨訓谕後、而仍改用他途、予以自新之路者。
此從古帝王罪疑惟輕、愛惜人材之意、朕亦或仿而行之。
若事關名節、大玷官箴者、朕斷不輕貸也。
此數人之用舍黜陟、原出于朕之大公、而并無偏私之見。
爰因蔣炳之奏、将朕意宣示之。
然先事防微、人臣事君之大義。
設因此而用舍任意。
則大非慎簡庶僚之意。
此朕所時時自警。
而群臣皆當随事繩糾者也。
莊炳知朕求言之心、直陳已見。
應加獎賞。
以為言官勸。
着交部議叙。
朕願大臣及言官等、時時以匡弼為懷。
意所欲言、即直陳無隐。
言之而當、朕自加以優待。
即言之不當、朕亦不加譴責。
惟是公私之辨。
不可不嚴。
倘有借直谏之名、以自行其私。
妄冀惑亂朕聽者。
亦斷不能逃朕洞察也。
○和碩恒親王弘晊等、奏泰陵工程告竣。
下部知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請更定律例。
一、雇人誣告。
應與受雇誣告人者同罪。
應如所請、嗣後如有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人仍照律治罪外。
其雇人誣告之人。
照設計教誘人犯法、與犯法人同罪律、即與受雇誣告之人同罪。
一、棍蠹窩娼。
請定重懲之條。
應如所請、嗣後如有無藉之徒、窩頓娼妓。
引誘局騙。
無論人數多寡。
照違制律、杖一百。
其劣衿、衙役、兵丁、窩妓在家。
引誘局騙。
及得受窩妓之家财物。
挺身駕護者。
革去衣頂。
不準食糧充役。
仍照違制例、杖一百。
鄰保知情容隐者、坐不應重律。
受财者、準枉法論、計贓從重科斷。
失察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一、同宗無服之犯奸者。
應照凡人加等。
應如所請、嗣後凡奸同宗無服親、及無服親之妻者。
奸夫奸婦、照軍民相奸、各枷号一月、杖一百、加為枷号四十日。
杖一百。
從之。
○又議覆、原任廣東按察使白映棠奏、請停竊盜會勘之例。
應如所請、嗣後除強劫盜案、仍照例會勘外。
其以被竊具報者、查訊确實。
無庸會勘。
倘事主果有諱強為竊情弊。
查出、照例治罪。
如地方官有抑勒改報、諱強為竊。
将文武員弁、仍照諱盜例議處。
從之。
○調原任山西布政使司布政使溫而遜、赴部引見。
○赈安徽泗州衛、屯田水災饑民。
○戊午。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戶部議準、經略苗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奏、平越、鎮遠、各府州縣。
條丁改徵糧米、原與徵銀無異。
請照條丁之例、蠲免三年。
從之。
○予故副将管陝西興漢總兵官事張傑、祭葬。
贈都督佥事。
○是日起、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已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總督李衛面奏、乾隆元年直隸河工。
河流循軌。
工程平穩。
實賴神明之佑等語。
今年江南、河東、黃運安瀾。
浙江海塘甯貼。
前已降旨、各令緻祭河海之神。
以答神贶。
今直隸河神、亦應一體緻祭。
着傳谕禮部知之。
○追封黃氏格格為儀嫔。
遣官讀冊緻祭如例。
○禦試博學鴻詞一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