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田地。
亦令查明年例。
酌核定數。
裁革一應私派名色。
又舊設兵額。
不敷防守。
請于廣南營、添設兵三百名。
廣羅協、添設兵一百名。
并添建衙署營房。
又将廣南營參将。
廣羅協副将。
改隸開化鎮統轄。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東鹽場竈曬各丁。
每丁定例納課二引。
每引納銀二錢三分。
至各丁名下近場田地。
自按則編徵銀米。
嗣因将竈丁名下原報墾複田塘等項。
一概俱作鹽田計算。
每畝加增銀二分至五分不等。
贻累實深。
康熙三十二年間。
已酌将加增銀兩。
豁除一半。
尚有應徵加增銀八千六百餘兩。
查從前竈丁煎鹽自賣。
不無餘利。
今已發帑官收。
各丁所領官價。
不敷養贍。
請将此項全行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禦史周紹儒疏言。
軍流人犯佥妻發解。
如犯妻夙有疾病。
年已衰老。
不能遠行。
本犯不願攜往。
及妻室患病。
病痊補解。
許令親族随行。
又因患病遂成笃廢。
免其補解等語。
從前原未着有定例。
應如所奏。
嗣後軍流人犯之妻。
如有患病留養。
本犯先行發遣者。
伊妻子于病痊補解時。
許親屬随行。
再如犯妻年逾六十。
本屬老病不能随行。
及成笃廢不能補解者。
仍取具鄰族甘結、地方官印結。
申詳各該上司。
報部查核。
行文本犯遣所。
倘有捏飾情斃。
将具結之親族裡鄰。
照例杖一百。
犯妻立即補解。
其不行詳察出結之地方官。
照謊報出結例、降二級調用。
轉詳之上司。
罰俸一年。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永康縣民柳于位妻陳氏。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工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肇、二屬。
沿江一帶基圍。
關系民田廬舍。
前經分設各屬水利人員。
動項歲修。
然基圍皆系土築。
每年不過增高培厚。
險要之地。
水大常緻沖坍。
欲除大患。
莫如建築石堤。
請将頂沖險要者。
先築石工。
以資捍禦。
次沖者陸續興建。
并動支運庫子鹽羨餘銀兩。
應如所請。
将廣州所屬圍基。
貴令廣南韶連道。
肇慶所屬圍基。
責令肇高廉羅道。
督率水利各官。
即行雇募匠役。
分别首險次沖辦理。
從之。
○引見考取博學鴻詞劉綸等十五員。
得旨、劉綸、潘安禮、諸錦、于振、杭世駿、俱着授為翰林院編修。
陳兆侖、劉玉麟、夏之蓉、周長發、程恂、俱着授為翰林院檢讨。
楊度汪、沈廷芳、汪士锽、陳士璠、齊召南、俱着授為翰林院庶吉士。
○兵部尚書通智、以協辦歸化城事務、任意更張。
又将土默特官員、恣意用刑。
降旨革職。
○丙寅。
國史館總裁大學士鄂爾泰等、恭進太祖高皇帝本紀。
并陳應修各書、以次排纂。
得旨、據奏四朝本紀。
現在編纂等語。
我皇考本紀。
亦應及時敬謹編輯。
又據奏稱表志列傳等項。
俟四朝本紀編定之後。
次第排纂等語。
表志列傳等。
若俟本紀編定之後。
方行排纂。
則曠日持久。
書成未免太遲。
着一面辦理本紀。
一面将表志列傳等排纂。
○丁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今歲江南夏秋之間。
天雨連綿。
淮揚一帶各州縣低窪田畝。
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