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奸匪。
分别月給銀兩。
歸理事同知管轄。
又查丈出西四旗餘地、五百七十二頃四十八畝有奇。
一并照例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署江蘇巡撫顧琮疏言、江甯、溧水、高淳、六合、四縣。
有田地坐落江甯、高淳、而完糧在溧水、六合者。
應将坐落區圖田畝清查。
改隸入額。
從之。
○刑部議覆、内務府遵旨查奏、入辛者庫安插屯莊。
及漢人入旗。
共一百十案。
内情罪稍輕之阿爾邦阿等、一百五起。
核與恩诏相符。
應請寬釋。
其原獲重罪之雅圖二海等五案。
本犯或經正法。
或已身故。
其妻子可否釋歸。
伏候欽定。
得旨、依議。
雅圖二海、佟吉圖、巴達子、多爾吉、李維鈞之妻子等。
從寬準其釋歸該旗籍。
○以吏部左侍郎邵基、為江蘇巡撫。
○命大學士張廷玉、仍兼管翰林院掌院事務。
○癸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張廣泗奏、川省瓦斯木坪土兵。
共一千名。
自本年二月内。
調赴黔省以來。
不避艱險深入搜剿。
實為土兵之最。
今因不服水土。
染疫身故者。
共二百九十餘名。
又雲南沙練一千名。
來黔協剿。
亦甚為出力。
今已徹回。
沿途病故者。
三十餘名。
可否仰懇天恩。
準照土兵陣亡例。
減半恤賞等語。
此等土兵遠調到黔。
奮勇宣力。
因染疫病故多人。
深為可憫。
着照張廣泗所請賞恤。
○大學士鄂爾泰等、閱取博學鴻詞優卷進呈。
得旨、考取博學鴻詞一等五名二等十名。
應如何授以官職之處。
爾等查例具奏。
尋奏、查得康熙十八年。
考取博學鴻詞四十九人。
分别授以翰林官。
臣等謹拟、一等授以翰林院編修。
二等内由科甲出身者。
授以翰林院檢讨。
未經中舉者。
授以翰林院庶吉士。
帶領引見。
允行。
○工部議覆、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運河之阿城、荊門、梁鄉、土橋、四閘。
建置年遠。
坍損過甚。
亟須拆修。
共估需銀二萬三千兩有奇。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以故雲南阿興土千戶安永長之子安天柱、甘肅西甯土司汪基振之子汪于昆、襲職。
○甲子。
除外夷貨船額外銀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聞外洋紅毛夾闆船到廣時。
泊于黃埔地方。
起其所帶炮位。
然後交易。
俟交易事竣。
再行給還。
至輸稅之法。
每船按梁頭徵銀二千兩左右。
再照則抽其貨物之稅。
此向來之例也。
乃近來夷人所帶炮位。
聽其安放船中。
而于額稅之外。
将伊所攜置貨現銀。
另抽加一之稅。
名曰繳送。
亦與舊例不符。
朕思從前洋船到廣。
既有起炮之例。
此時仍當遵行。
何得改易。
至于加添繳送銀兩。
尤非朕嘉惠遠人之意。
着該督查照舊例。
按數裁減。
并将朕旨宣谕各夷人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雲南總督尹繼善疏言、廣南為粵西交趾分界之區。
地方遼闊。
事務殷繁。
知府一員。
實難總理。
請于廣南府、添設附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照例頒給印信。
其土富州錢糧。
仍歸土州經徵。
由府報解。
土同知知州二員。
仍屬府轄。
又将府學現設訓導。
撥歸縣學。
又土官世業。
多為楚粵奸民計奪。
令廣南府剖斷清還。
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