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殊未妥協。
其他分賠、代賠、着賠、名色甚多。
如道府有稽查州縣之責。
州縣設有虧空。
道府非屬分肥。
即系疎縱。
責令分賠。
實屬允當。
若或因錢糧數多。
一人未能歸結。
而令旁人分賠代賠着賠。
則本屬牽連。
而曆久難完。
又不得不為開豁。
于國帑仍無禆益。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
俾事不滋擾。
而法在必行。
着戶刑二部妥議具奏。
尋議、分賠案内、如有黴變米谷。
短少官物者。
着落接受出結之員賠補。
及徇庇之上司分賠。
不得藉端攤派。
如擅動錢糧、例不準銷者。
着落擅動之人賠補。
不得抑勒分派。
代賠案内、如本非應行分賠着賠之人。
亦并無公帑侵漁、私财寄頓之事。
祇以本員産盡無着。
勒賠拖累者。
概行禁止。
承估承變承追之員。
如無以多報少、瞻情延緩之弊。
祇因變抵不敷。
公帑無完。
勒令代賠者。
亦應禁止。
着賠案内、凡米谷、牛具、籽種、奉文出借之項。
并非捏飾侵漁、私行借動者。
如遇人亡産絕。
無可着追。
準其題豁。
承追各項贓罰。
如本犯産盡無完。
株連親族。
及遠年無據贓私。
其人已故、無可質訊。
即着子孫追補者。
亦不得濫追。
其開欠一節。
如系平日債負、及同官私借、并無印領者。
總非有虧公帑。
聽其自行索讨。
不準抵追。
得旨、允行。
○是月。
經略張廣泗、奏報軍務全竣。
應酌徹官兵。
并辭騎都尉世職。
得旨、此次平定逆苗。
實賴卿忠勇素着。
才智兼全。
用能膚功克奏。
永靖妖氛。
了皇考未了之聖心。
成青史難成之功業。
朕惟深慶得人。
豈宜賞罰倒置。
在卿責己之誠。
并非掩飾。
而朕酬功之典。
、自有權衡。
忻悅覽之。
題到、仍有旨谕部。
○又奏覆、布政使馮光裕條奏苗疆事宜。
一、伐山通道。
一、饬禁師巫。
一、從容化導以變苗習。
得旨、料理俱屬妥協。
議論實皆公平。
至雲使其漸染華風。
變為内地。
朕意千百年之貴州總督皆似卿。
則千百年之久安長治皆可保。
若法待人行。
則不若仍其苗習而順導之。
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
有威而不敢犯。
如是而已矣。
何系區區古州之苗。
盡歸王化。
然後成一道同風之盛哉。
○又奏報秋成分數。
得旨、覽。
貴州兵革之後。
所當與民休息。
以複元氣。
若稍有水旱之形。
卿須速奏。
以便赈恤者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報、江西德化等三縣被水偏災。
确查赈貸。
得旨、應如是辦理者。
○四川巡撫楊馝奏、三齊寨番民、控告瓦寺。
已谕令回巢。
得旨、知道了。
處置此等事。
務宜持重得體。
汝不過尋常供職撫臣而已。
非有幹濟才也。
有不能料理處。
可商之督臣查郎阿。
不可逞己見而緻誤地方。
慎之。
○又奏、西藏口外、乍了察木多所屬地方。
被旱歉收。
分别賞恤安撫。
報聞。
○四川提督黃廷桂奏、漢土兵卒、調赴黔省病故者。
查取本兵子弟拔補。
無子弟者。
恤其家室。
瓦寺、木坪、土兵病故者。
遣員前往賞恤撫慰。
得旨、此件辦理甚是。
交與新提臣、即照如此料理。
○松潘鎮總兵官馬義奏、每歲秋間、量帶兵役。
前往番部。
宣谕德威。
得旨、知道了。
此等化導。
最宜順其習俗而曉以禮義。
若拂其性而滋事。
則好事不如無也。
卷之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