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少美妻、武氏。
○丙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刑部左侍郎勵宗萬。
以徇私保薦河員。
降旨革職。
○丁亥。
恭奉世宗憲皇帝神禦于壽皇殿。
上親詣行禮。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萍州府屬之榮河縣百祥等。
十八村莊。
及寨子等村、臨河地畝。
于雍正六年五月内。
因水沖塌二百四十六頃九十六畝有奇。
請豁除額賦。
應如所請。
從之。
○命護軍統領阿成阿、統理烏裡雅蘇台駐兵。
○緩徵安徽宿州等十二州縣、被水災田額賦。
截漕平粜。
○赈貸浙江德清、武康、二縣、及湖州所、被水災民。
○準噶爾部人丹津、率妻子等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戊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西陲自用兵以來。
陝甘百姓。
轉運糧饷。
急公效力。
甚屬可嘉。
已蒙皇考疊沛恩膏。
厚加撫恤。
朕即位之初。
又将乾隆元年、甘肅額徵錢糧。
全行豁免。
西安等屬。
豁免一半。
今朕複思大兵既徹。
正與民休息之時。
若再寬一年額賦。
則民力更可寬餘。
安居樂業。
着将乾隆二年甘肅錢糧。
全行蠲免。
西安等屬錢糧。
蠲免一半。
以示朕加惠秦民之至意。
○命直隸歲徵、銀錢并納。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聞永平府屬州縣。
凡徵收錢糧。
率皆以錢作銀。
每銀一兩。
連扣耗銀一錢五分。
共折交制錢一千一百五十文。
現今該處錢價昂貴。
民間交納錢文。
比之完納銀兩。
為費較重。
朕思民間完納錢糧。
銀數在一錢以下者。
向例銀錢聽其并用。
原以便民。
若數在一錢以上。
又值錢價昂貴之時。
亦令交錢。
轉緻多費。
是便民而适以累民。
殊未妥協。
着直隸總督、饬行各屬。
民間完納錢糧。
在一錢以上者。
不必勒令交錢。
在一錢以下者。
仍照舊例、銀錢聽其自便。
○兵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地處邊隅。
多崇山峻嶺。
兵額戰守居多。
馬糧甚少。
是以武職随丁。
自副将以下。
馬饷全無。
戰守亦幾相等不但不能照東省馬二步八。
并不及馬一步九之數。
一月所領糧饷。
不敷養贍。
請将副将以下之随丁、向食守糧者。
俱易為步糧。
廣西副将都司随糧。
已于雍正十一年間、奏定全給步饷。
應将參遊以下、支食守糧者。
俱改為步糧。
從之。
○赈貸山西朔州等四州縣、被雹災民。
緩徵額賦。
○贈從祀文廟之原任禦史陸隴其、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照例給價立碑。
○命原任侍講學士南書房行走梁詩正、照現任學士例食俸。
四譯館少卿汪由敦、谕德嵇璜、俱在南書房行走。
○江蘇按察使郭朝鼎、緣事解任。
尋革職。
○調署山西按察使戴永椿、署理江蘇按察使。
○己醜。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戶刑二部奏請、遵奉恩诏豁免欠帑人員内。
查原案有應行追繳者。
有不應行追繳者。
朕思不應追繳之案件。
與其赦免于事後。
何如詳審于事前。
使人無拖累。
而事易辦理。
即如開欠一節。
原系借貸交接之私情。
遇本人或有虧空及應追之項。
自當聽其自行索讨。
以清公帑。
今乃令将平日欠銀之人。
一一開出。
即按開出之人。
着令完繳。
是以私債而成公項。
從前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