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者。
将濫行申送之原保官。
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含糊具題例、降一級留任。
更或有假名頂冒。
及出身不明不好之人。
或經臣部查出。
或被旁人首告。
将原保送假名頂替之原保官。
照頂冒出結例、革職。
保送出身不明及不好之人。
原保官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本人交送刑部治罪。
再考定各員出仕之後。
除因公降革輕罪不議外。
其或有以貪婪題咨革職者。
将原保之官。
亦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并保題之督撫。
亦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從之。
○戶部議覆、署蘇州巡撫趙宏恩疏言、沛縣昭陽湖、水沈田地二千一百六十八頃七十八畝有奇。
請蠲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蠲緩安慶泗州衛屯田、長蘆慶雲縣竈地、本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以侍講學士陳德華、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顔清如實授湖廣提督。
○賜故禮部尚書原任蘇州巡撫張伯行、入祀蘇州名宦祠。
大學士蔣廷錫、入祀蘇州鄉賢祠。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長興縣民邵其秀媳、蔡氏。
○戊寅。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覆、果親王等各疏内。
留戍兵丁。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五千人。
并三年當代。
但此處兵丁。
皆熟練戎行。
若盡易新兵。
恐未練習。
請于明年、先更代二千五百人。
又明年、再更代二千五百人。
其慶複、請撥呼倫貝爾索倫兵。
海望、請撥索倫巴爾虎、及内紮薩克、與牛馬群察哈爾兵之處。
臣等詳悉參酌。
明年換班時。
應撥察哈爾兵一千五百。
以在京副都統一人率之。
撥呼倫貝爾索倫兵一千。
以黑龍江副都統一人率之。
往代。
又明年、選東三省兵二千、馬群兵五百、往代。
如此、則新舊相間。
勞逸既均。
而防戍兵亦皆精練。
又平郡王奏、防秋兵三千人。
喀爾喀七旗中。
獨紮薩克圖汗部落。
在拜達裡克西南駐牧。
正鄂爾昆之屏藩。
當令于附近駐防。
若撥往鄂爾昆。
名為進守。
反失其外障。
實屬未便。
且鄂爾昆即有徵調。
相去甚近。
無難立至。
應如所請。
令額驸策淩辦理。
又平郡王、慶複、并稱内地紮薩克。
沿碛南而居。
與喀爾喀接壤。
亦當令發兵防秋。
與喀爾喀互相應接。
應如所請。
令内紮薩克等、每歲量撥兵二三千人防秋。
又果親王、請豫令内紮薩克等、各以撥兵豫備之數。
及率兵之王台吉等名次。
某處兵由某路進。
悉行定議。
造冊報部。
亦應如所請辦理。
又平郡王、請東三省及喀爾喀兵。
每年于青草發生時。
令向西北數百裡外。
伊克達巴罕、烏蘭達巴罕、齊老圖、等處牧放。
至秋還營。
此議自屬可行。
又歸化城防兵。
所需馬匹。
前以平郡王奏請、蒙古兵現存馬匹。
令于中途牧放備用。
臣等議如所請。
歸化城倘或需馬。
可即以此刻期取用。
又戍兵口糧。
必當充裕。
屯田最要。
鄂爾昆地界寬廣。
大可耕種。
若撥兵三千人。
人各種二十五畝。
計可墾田七百五十頃。
以畝收五六鬥計算。
可得數萬餘石。
少亦二三萬石。
現在軍營所貯。
尚支數年之用。
至數年後所需。
自當豫計。
平郡王、慶複、所奏相同。
請交軍營将軍、參贊大臣等、詳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