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與河道總督高斌、會同總督趙宏恩、巡撫邵基、悉心籌畫。
此事關系重大。
伊等不可固執已見。
亦不可曲徇人言。
務期于運道民生。
萬全無弊。
可垂久遠。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遵旨議以八旗入官地畝九千五十餘頃。
立為公産。
令八旗都統、于參佐領内揀員經管。
召種取租。
每年将所取租息報明戶部。
又入官房屋八千三百餘間。
準人認買。
其未認買之前。
亦由各該處取租。
以此分給旗人之貧乏者。
使得各立産業。
以資養贍。
從之。
○命大學士徐本、充實錄館總裁。
詹事李绂、充三禮館副總裁。
○乙酉。
以緣事削黜三等伯圖祿之子恒義、故二等男德克精格之弟明亮、襲爵。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丁亥。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貴州台拱鎮。
改移鎮遠府沖要之地。
以資彈壓。
事經改創。
必需才猷敏練之員。
方能勝任。
查有銅仁協副将已升雲南永北鎮總兵劉永貴。
為人練達老成。
明白持重。
于雍正十年内、蒙世宗憲皇帝谕旨。
将伊升授永北總兵。
仍辦理銅仁協副将事務。
俟諸事就緒。
再奏聞前赴新任。
今苗疆軍務巳竣。
若将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
于地方實有裨益。
其所遺永北鎮總兵員缺。
所轄兵僅止千餘名。
一切營伍地方事務。
俱有成例可循。
查現署台拱鎮之副将紀龍。
為人質實。
屢經擊退賊苗。
亦着勞績。
若即令其前往雲南。
署理永北鎮印務。
就近令督臣尹繼善試看。
如果勝任。
再行題請實授。
則兩地均可收得人之效等語。
着照張廣泗所請。
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官。
紀龍、着署理永北鎮印務。
令尹繼善留心試看。
○又谕、湖廣襄陽鎮總兵官焦應林、四川署川北鎮總兵官王廷诏、四川署督标副将壽長等三員。
俱領兵剿黔苗。
沾染時氣。
卒于軍前。
深可憫恻。
查焦應林總兵任内。
躬逢恩诏。
例得總兵封典恩蔭。
因伊稽滞軍營。
未曾請領。
着該部行文本籍。
照例賞給。
王廷诏、系遊擊署理總兵。
壽長、系參将署理副将。
例不應得恩蔭。
着格外加恩。
照署任職銜、賞給蔭生。
其封典亦照署銜給與。
以示朕優恤勞員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晉省口外。
附近甯朔衛之劉家窰等十四村。
居民有墾熟地四百餘頃。
因在察哈爾鑲藍旗界内。
前經賞給右衛駐防兵丁。
民人皆向旗兵交租。
于雍正十三年。
察哈爾總管廣錫。
又請給還蒙古遊牧。
令居民于收獲後遷居。
民情甚為戀戀。
查劉家窰等村。
民人建屋而居。
耕田而食。
已二十餘年。
一旦令其移徙。
則謀生托足。
皆緻失所。
且蒙古向年以來。
并不藉此遊牧。
莫若照豐川衛之例。
令甯朔衛守備、會同該總管。
将此民地查明畝數。
仍準居住耕種。
照例交租。
散給應得地畝之蒙古等收領。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建威将軍岱林布、為江甯将軍。
軍營參贊大臣王常、為建威将軍。
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雅爾圖。
為參贊大臣。
錫勒璊、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戊子。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