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疏請将江省貯局銅觔。
照江浙等省之例。
開罏鑄錢。
搭放兵饷。
以裕民用。
經九卿議、設罏鑄錢。
必得銅觔充裕。
鑄出錢、足敷通省流行。
方免錢價昂貴之患。
今摺内并未聲明。
難以懸議。
應令該撫查明具題。
今查局貯生熟銅、連收私鑄、翦邊錢。
共計二十六萬五千一百三十斤有奇。
足資鑄用。
每錢重一錢二分。
共可出錢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串有奇。
以之搭放兵饷。
自能漸次流通。
不緻昂貴。
應準開鑄。
并請頒發樣錢。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範縣民魏群妻王氏。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禁止燒鍋一事。
朕從前降有谕旨。
因孫嘉淦條奏。
複降谕旨。
令王大臣九卿集議。
續經兩議具奏。
朕又降旨令其确議。
今思禁止燒鍋。
乃關系民生日用之事。
該省督撫大臣。
所當悉心籌畫者。
着将朕屢次所降谕旨。
及孫嘉淦所奏。
與王大臣九卿等所議。
悉行抄錄。
交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等省督撫。
各抒所見陳奏。
不必會同商酌。
○又谕、劉元燮所奏、李绂、張坦麟、二事。
朕實并未降旨。
亦未将旨收回。
而外邊遽爾傳說。
此風斷不可長。
伊有風聞言事之責。
此奏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此等妄行傳說不已。
将來吓詐生事之弊。
皆從此出。
此向來南書房之陋習。
經皇考十三年以來。
教訓殷勤。
此習已漸改革。
嗣後九卿、及南書房翰林等、務當小心恪遵。
凡有關系之事。
倍加慎密。
不可纖毫洩漏。
遇風影之談。
尤不可輕信傳播。
以惑衆聽。
如有仍蹈前轍者。
經朕訪聞。
或科道等官糾參。
必加嚴懲。
至于汪由敦、陳辯一摺。
如伊果有其事。
雖強辯何益。
如實無幹涉。
則不辯自明。
亦當靜聽。
乃朕甫交總理事務王大臣詢問劉元燮。
伊何由得知劉元燮奏中有伊名乎。
即此已足見其耳目頗廣。
必招搖生事。
不安分之人也。
着革去内閣學士。
在侍讀學士上效力行走。
○吏部議準、刑部左侍郎劉統勳奏稱、臣伏見新任督撫提鎮。
往往奏請随帶人員。
以備委用。
在封疆大吏。
平日親知灼見。
自應有幹練之才。
足收指臂之益。
惟是先寄耳目于數人。
即付腹心以要缺。
補用不循資格。
輿論指為私交。
更相仿傚。
滋弊多端。
嗣後請文員除河工效力。
武員除軍前效力外。
概停其随帶。
如本省、本标、人員。
不敷任用。
則奏請由部揀發。
若調任之後。
于屬員内果有才能出衆之人。
則據實保奏。
仰候皇上谕部引見。
量才任使。
如此、可以杜封疆大臣、偏袒之陋習。
才能人員、鑽營之故智。
似于政體官常。
均為允當。
從之。
○以故紮薩克郡王策淩拉樸坦之子策樸德恩巴勒珠爾、襲職。
○豁免山東章邱縣缺額銀米。
○免浙江仁和、安吉、德清、武康、四州縣水災、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辛未。
禁偷放運河水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今年五月間。
山東雨少。
運河水淺。
以緻糧艘不能銜尾而進。
沿途挖淺起剝。
甚費經營。
而臨清以北、更多阻滞。
朕細加訪察。
臨清以北。
全賴衛水合汶濟運。
而衛水發源于河南衛輝府。
至臨清五百餘裡。
沿河居民。
往往私洩、以為灌溉之用。
每緻運河水淺。
糧艘難行。
經前任河臣靳輔題定、每年于五月初一日盡堵渠口。
使衛水全歸運河。
以濟漕運。
此<?曆心>年遵行之成法也。
今因日久法弛。
衛水來源。
小民不無偷放之弊。
遂至運河水勢。
長落不常。
重運難于北上。
目前正當緊要之時。
所當稽查嚴禁者。
着北直河南督撫、速行辦理。
務使衛水涓滴不緻旁洩。
糧運遄行無阻。
若地方有司。
有視為故套者。
即行查參。
○先是十三日得雨。
至是日、甘霖大霈。
四郊沾足。
上心怡悅。
朝野歡騰。
○戶部議奏、署陝西巡撫崔紀疏報、商南、山陽、雒南、膚施、等縣。
冰雹損傷田禾。
應令該署撫饬知各縣。
将被災地方逐戶查明。
借動倉粟。
加意撫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壬申。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武清縣民楊進忠女楊氏。
卷之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