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各部司員。
及奉天将軍衙門辦事官員。
因事務繁多。
曾經議準、照在京官員例。
支給公費。
今甯古塔将軍衙門。
與各省駐防無異。
所辦事務。
亦不甚多。
未便一例議給。
得旨。
依議盛京五部及将軍衙門官員筆帖式等、所辦事件亦不甚多。
并非京師部院官員可比。
其公費銀兩。
着減半給與。
○都察院左都禦史楊汝谷奏、安置陝西流犯陳國丙。
呈請辨明冤枉。
得旨、據楊汝谷此奏。
陳國丙系獲罪發遣安置陝西之犯。
何以潛逃至京。
投遞呈詞。
況廢員一事。
朕前降谕旨。
交大學士徐本尚書海望等辦理。
今楊汝谷此奏既稱陳國丙系廢員。
何以不會同徐本等而自行具奏又據奏稱查核陳國丙原案。
前後兩疏自相矛盾。
甚屬糊塗。
今都察院所奏亦屬糊塗又稱軍流人犯。
有令該督撫具奏準其回籍之恩诏。
陳國丙所犯與赦款相符等語若果與赦款相符。
則該管衙門。
自必遵例查奏。
何待都察院為之陳請耶。
摺内種種情節。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察議具奏。
○禮部議奏、明恭闵惠皇帝、奉特旨追加帝号。
查康熙六十年。
聖祖仁皇帝谕大學士九卿。
前代帝王。
自非無道之主。
即在位一二年。
亦宜入廟崇祀今恭闵惠皇帝。
系明太祖皇帝嫡孫。
缵承大統。
在位四年。
應照例制造神牌。
列于明太祖皇帝神牌之次。
春秋緻祭。
從之。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請于銅仁府屬新設之三不管地方。
增添兵丁。
移駐文武員弁。
分設營汛駐防。
應于松桃建築磚城一座。
分防嗅腦、落塘大塘木樹、康金大平、茶苞茅岩、拗構、皮乾塘十營汛。
建築土堡十座又建副将衙署一所。
遊擊衙署一所守備衙署二所。
千把總衙署九所同知衙署一所。
現在勘明基址。
确估料物。
動項興築。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貴州小程司土官程玉妻陳氏、暫攝小程司事。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熱河地方。
甚為緊要所居滿洲兵。
現有八百名其從前一千操演兵已遣往歸化城駐劄熱河所餘滿洲兵較少。
理應添設查京城閑散人丁一萬三千八百餘名。
請将一千二百名、撥往熱河。
熱河兵丁八百名。
俱分撥官房、在桦榆溝喀拉河屯等處駐劄。
今遣往一千二百名。
即将撥往熱河之一千兵房屋、給與居住。
又查得熱河八百名駐劄兵。
每月、領催等食饷四兩。
兵丁等食饷三兩。
領催兵丁等、每匹應領米四石四鬥。
共馬二百匹。
拴馬者、每匹應得乾銀二兩。
今新添駐劄兵一千二百名。
應得糧饷亦照此例。
從之。
○監察禦史朱鳳英、奏。
禦試詞臣、詳加甄别。
厘為四等。
其在末等休緻十二人。
仰懇聖慈饬賜引見。
量才酌用。
以最後效。
得旨。
朱鳳英此奏、明系瞻徇情面。
朕前月考試翰詹官員。
先于養心殿引見。
其中有年力衰邁。
及人才不及者。
皆一一記名。
及親閱試卷。
而此十餘人文字。
又複列在四等。
是伊等人文。
經朕再三評隲。
而後降旨休緻。
并非因試卷一日之短。
而遽加擯斥也。
朱鳳英如果确知中有可用之人。
即當舉出名姓。
據實陳奏。
今乃泛指十二人中。
不無可用之材。
請朕複行引見。
是其胸中必有注意之人。
而為此含糊之奏。
以圖僥幸。
其瞻徇之處甚屬顯然。
着交部嚴察議奏。
○予故正白旗蒙古副都統阿必達。
祭葬如例。
○以故廣西江州土知州黃錫圭之子黃承烈襲職。
○已巳。
戶部議準、湖北巡撫鐘保疏報、安陸府屬之何家集等十六處、襄陽府屬之雙溝等十集、鄖陽府屬之安陽、龍門、江峪、三處。
耰鋤箕帚薪炭魚鰕雜稅。
向不入正項。
請全行裁革。
從之。
○建四川新設打箭罏廳關帝三代廟宇。
春秋緻祭。
○戶部議奏、總漕補熙遵旨疏請豁免上下江、自康熙五十二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未完民欠漕項銀、共三十萬六千七百兩有奇。
米、七萬一千三百四十石有奇。
麥、二萬二千九百五十石有奇。
豆、二百六十六石有奇。
應照數豁免。
從之。
○又議奏、江西巡撫嶽浚覆題、先經升任巡撫俞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