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遵定例、照舊奉行。
并除酒稅。
得旨。
交原議之王大臣等議奏。
○議恤苗疆殉難之貴州廣平州知州羅鳴序。
青溪縣訓導譚德溥。
清平縣典史邱煥麟。
羅鳴序之幕友陳憲、平伐營把總黃進忠、給予祭葬。
入祠緻祭如例。
○丁醜。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稱、前準部咨、将從前開墾成熟首報未盡地畝。
自乾隆元年為始。
定限一年内據實首出。
今據襄垣、渾源、夏縣、吉州、各屬。
申報民屯各色共地七十三頃三十七畝有奇。
請于乾隆元年入額徵收。
從之。
○以正白旗頭等侍衛班長薩爾帕、為永陵總管。
○予故湖廣襄陽鎮總兵焦應林祭葬如例。
○戊寅。
旌表守正被戕廣東信宜縣民陳奇貴妻李氏。
○己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遣官詣天神地祗太歲等壇。
四海之神。
緻祭謝雨。
○庚辰。
上詣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火神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因今春雨澤愆期。
米價昂貴。
恐小民有艱食之虞。
令于京城附近地方。
設立八廠。
發倉貯米石。
減價粜賣。
特派禦前侍衛官員等、前往辦理。
伊等敬謹奉行。
辦理妥協。
殊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具奏。
○吏部議覆、兩江總督慶複參奏、俞兆嶽、派捐受饋各款。
查俞兆嶽今升臣部右侍郎。
應革職。
其款迹應行現任江西巡撫嶽浚确查。
具奏到日、交刑部核拟。
得旨、俞兆嶽着革職。
餘依議。
○補行浙江、四川、兩省。
乾隆元年大計、卓異官十九員。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稱、懷集縣屬、有銀鉛并産之荔枝山礦。
原有開殘舊壟。
并無幹礙民間田園廬墓。
試采有效。
請準開采。
照例抽課。
從之。
○辛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禦史馬起元所奏、山東、直隸、兩省運河水泉。
近多湮塞。
閘壩亦已傾圯。
請敕河臣督撫悉心籌畫一摺。
又尚書來保所奏、河南衛水。
固濟漕運。
亦灌民田。
請令該撫會同總河。
詳察地勢。
務使漕運不患淺阻。
民田亦得灌溉一摺。
着侍郎趙殿最、侍衛安甯、前往。
直隸、則會同總督李衛。
山東、則會同漕運總督補熙。
巡撫法敏。
總河白鐘山。
河南、則會同署巡撫尹會一等。
查勘妥議具奏。
○戶部議奏、原任營田觀察使陳時夏、進有區田書三冊。
并疏稱、農政全書内。
有營治區田之法。
并雲始自伊尹教民糞種。
每田一畝。
可收谷六十六石。
又見山東聊城縣知縣蔣尚思、所刊教民區田法。
并直隸清河同知方鳴夏、所刊區田錄要。
細加詢問。
俱有成效。
惟虞冰雹蟲災。
不慮水澇亢旱。
于北五省、更為有益。
古稱每畝可得谷六十六石。
今鬥可得二十石。
少亦可得十三四石。
是收獲之廣。
無有甚于此者。
又于區田四面。
鑿井澆灌。
是備旱之法。
未有善于此者。
但每田一畝。
約費工本銀三兩。
百姓無此力量。
所以不能舉行。
臣請遴選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收之後。
仍即歸還。
先行試種。
俟着有成效。
然後推廣通行。
查周制、田有一易再易之别。
漢趙過有歇田之法。
而區田載在農政全書。
皆所以節地力。
盡人事。
誠為有益。
現今欽奉谕旨。
勸民稼穑。
并令纂輯農書。
廣為教導。
此法若得舉行。
雖未必如陳時夏所雲、每畝可收十二三石之多。
然工本既多。
收獲自廣。
且鑿井備旱。
于北地尤宜。
似于耕種之事、不無裨益。
但法久不行。
事經創始。
必從容辦理。
毋遽毋擾。
使小民有趨事之樂。
而官吏無督促之煩。
然後可垂永久。
臣等酌議。
請于直隸地方、先試舉行。
令總督李衛、酌量何地最為相宜。
遴委賢員。
暫租民地。
官種官收。
借給工本。
秋成還項。
不得幹涉民間。
如果地方官實心辦理。
斟酌合宜。
将來行有成效。
再為通行各省。
民必樂從。
從之。
○調刑部右侍郎程元章、為吏部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