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郎。
工部左侍郎王鈞、為刑部右侍郎。
禮部右侍郎王纮、為工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方苞、為禮部右侍郎。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淩如煥、補原官。
○禮部侍郎方苞、自陳年老衰疾。
步履艱難。
筋力自效之事。
乞賜寬免。
得旨。
方苞着免其随班行走。
○予故江甯将軍吳納哈、祭葬如例。
谥簡悫。
○以左翼前鋒統領阿岱、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王志恭女王氏。
智給兇徒、救夫活子、自戕之山西安邑縣生員周光祚妻犢氏。
○甲申。
以原任正黃旗滿洲都統甘國璧、為歸化城左翼副都統。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凡外遣人犯。
近日改發煙瘴地方者。
原因此等惡人。
不宜在盛京等處。
使滿洲直樸之習。
有所漸染也。
但伊等原系發與口外駐防兵丁為奴之犯。
聞彼地兵丁、有藉以使用頗得其力者。
且内地軍流人犯太多。
地方官亦難管束。
朕曾向王大臣等谕及。
今九卿等會議盧焯條奏安插軍流人犯一疏。
應将朕前谕外遣人犯。
作何按其情罪、分别内地外地遣發之處。
一并妥議具奏。
○以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坦麟、署理安慶按察使。
○丙戌。
吏部覆議、署兩淮鹽政盧見曾奏、兩淮鹽場大使。
果能杜絕弊窦。
以及私煎私賣。
有益鹽務者。
準其照浙江之例。
停其論俸升轉。
俟三年期滿。
該鹽政會同督撫。
秉公出具考語。
據實保題。
以應得之缺即用。
其知縣以上等官。
仍照例給咨赴部。
引見請旨。
州同州判以下各員。
臣部照伊應得之缺。
歸于月分即用。
至此内由國子監拔貢揀發借補者。
伊等原系應選教職佐貳之員。
若準其以知縣保題。
實屬過優。
應照考職之例。
将州同、州判、縣丞、等缺。
令其兼掣。
掣定後。
入于即用班内。
照例選用。
再嗣後浙江兩淮鹽場大使。
三年期滿、保題即用各員。
俱歸單月。
以應得之缺即用。
從之。
○戶部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報、德州、德州衛、臨清、恩縣、夏津、武城、六州縣衛。
黃運二河。
堤壓柳占地畝。
共一十四頃五十三畝有奇。
又東平、東阿、陽谷、東平守禦所、單縣、曹縣、聊城、堂邑、博平、等九州縣所。
堤壓地畝。
共一百二十九頃三十六畝有奇。
俱系确查。
礙難耕種。
所有舊徵銀米。
請自乾隆元年為始。
一體豁除。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二麥收成分數。
得旨。
覽奏麥秋分數。
知道了。
近雖屢次得雨。
總未沾足。
朕憂懷未釋也。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秋禾得雨情形。
得旨。
以手加額覽之。
京師亦得沾足甘霖矣。
但覺遲時日耳。
然晚田尚可補種。
朕憂已減半焉。
○李衛又奏、燒鍋之禁。
宜去其已甚。
導民易從。
計莫如不禁其沽飲。
而止禁其大肆興販。
且不禁本地釀造。
與夫造麯自用者。
惟禁大行躧麯。
于各地方交界。
及關津隘口巡查。
凡有燒酒及麥麯二樣。
無論歲之豐歉。
概不許出境興販。
犯者、治以違制之罪。
酒麯入官。
糧船夾帶燒酒麥麯。
俱照私鹽例究治。
販運既絕。
則本地所銷自少。
孰肯多造以停擱其工本。
如此、則米麥高粱。
一年約餘數千萬石。
所資民食匪鮮。
得旨。
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湖南巡撫高其倬、疏報地方雨水、田禾米價情形。
得旨。
知道了。
被水人民。
所當極力赈恤。
而不可稍有掩飾也。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得雨情形。
得旨。
若有覺旱情形。
所當先事綢缪。
一得沾足之雨。
即當奏報。
○雲南總督尹繼善、疏報雨水沾足、田禾茂盛情形。
得旨。
滇省去歲歉收。
今年若得豐稔。
則可救半矣。
覽奏曷勝欣慰。
○福建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