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臣思有力之家。
可以勸谕開鑿。
無力貧民。
實難勉強。
仰冀恩準、将地丁耗羨銀兩。
借給無力貧民。
以資鑿井之費。
分三年清還。
臣酌定開鑿事宜。
督令各州縣實心稽察懲勸。
俟辦理少有頭緒。
臣親身查看。
庶陝西通省。
統計河泉井水。
約可有一半水田。
而水田所獲之粟。
約比常田二三倍。
即偶遇旱歉。
有此一半水田。
即可有一半收成。
再鑿井灌田。
民力況瘁。
與河泉自然之水利不同。
開鑿之後。
并請免其以水田升科。
得旨。
此系極應行之美舉。
但須徐徐化導。
又必實力奉行。
方與民生有益。
朕自然不照水田升科也。
○甘肅巡撫鎮國将軍宗室德沛疏報、鞏昌府屬之西鞏驿等處。
山高土厚。
掘井維艱。
間有山泉。
距各村莊甚遠。
居民惟于窪地開窖。
使冬春冰雪。
夏秋雨水。
會積于窖。
以供炊飲。
貧民無力開挖。
往往向有餘之家乞買。
若遇亢旱。
彼此不能兼顧。
秋成未必無收。
先不得不遷徙異鄉就水。
臣赴任時目擊情形。
竊思乏水等于乏食。
到任後、即檄行各屬。
确查缺水村莊。
共六十處。
即捐資委員鑿井。
設或不得及泉。
則于寬閑處廣開官窖。
俾窮民雨多免乞買之艱。
旱無遷徙就水之苦。
但鑿井開窖。
需費甚多。
臣力不能獨任。
統俟各屬報到。
通估需工料若幹。
可否于司庫内支動公項。
再蘭州之西南黃峪溝等處。
俱有渠道故迹。
臣詢之耆老雲。
向有泉數十道。
順渠而下。
大收灌溉之利。
自康熙四十八年。
地震後。
山土頹壓壅塞。
臣即面饬地方官募夫、沿渠道故迹開浚。
遂得清泉十一處。
泉水盛流。
至宋家莊。
引入渠道。
約長六十餘裡。
可溉田二百餘頃。
其餘筍籮溝等村。
亦俱先後開浚複舊。
得旨。
知道了。
有利百姓之事。
雖動公項何妨。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覆廣西捐墾案情。
據雲南布政使陳宏謀。
以原任廣西巡撫金鉷捏墾報捐。
欺公累民具奏。
時臣陛見回粵。
道經廣西。
與新任巡撫楊超曾面商、粵西額荒甚多。
紳民欺隐不少。
其報墾之田。
如果屬實。
自有應完賦稅。
并非額外加糧。
今以紳民欺隐之田。
準予從寬借墾。
得回工本。
又免治罪。
原無贻累于民。
即謂粵西地土硗瘠。
而借墾之田。
原系分别老荒舊荒。
有三畝折算一畝者。
有二畝折算一畝者。
未嘗一例概施。
且原任大學士朱轼條奏。
亦止謂查系虛捏者開除。
未聞以實有之田盡應豁免也。
今撫臣已早定豁除之成見于胸中。
既不公同覆奏于前。
又複往返争持于後。
何能辦理得宜。
伏思臣曆任督撫。
凡于地方公事。
但求事理之當。
不存疑貳之心。
即辦理墾荒一案。
總期上不病國。
下不累民。
假若金鉷果有加派累民之實據。
侵肥工本之劣迹。
讵肯扶同瞻徇。
竟不早為參奏。
陳宏謀偏信鄉裡不實之言。
渎陳天聽。
蒙交臣等議辦。
因撫臣楊超曾、初經外任。
去年臣從粵西來。
将此案原委、并辦理之法。
肫切言之。
撫臣深以為然。
但此事礙難辦理。
計惟有仰懇特簡大臣一員。
前赴粵西。
秉公查辦。
庶有無加派累民。
是否應行豁免。
方有定論。
而墾案可以澄清矣。
再陳宏謀前奏金鉷捏捐二十餘萬畝。
并未開成一畝之處。
查借捐止有一十二萬。
并無二十餘萬。
各屬查報新墾成熟者。
即郁林一州。
已有八千餘畝。
其餘州縣。
新墾甚多。
陳宏謀所奏不确。
一并聲明。
得旨。
此事所奏甚屬公當。
楊超曾到粵西。
諸事皆從嚴厲。
而獨此事從寬者。
并非其本心。
乃與金鉷不合。
而又瞻徇陳宏謀情面耳。
朕亦不必另遣人前往。
卿即往西省辦理此事。
應參奏者、即行參奏。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報、黔苗之亂。
複業難民。
按畝借給籽種牛具銀兩。
各屬查報複業難民。
共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戶。
共水田八萬一千二百六十三畝有奇。
山土三萬八千六百九十九畝有奇。
請分作五年還項。
得旨。
有旨谕部寬免矣。
卷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