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嗣後每遇熱審之期。
将一切案件。
應行減等寬免之處。
務令畫一遵照定例。
不必複行八折等語。
朕思小民之犯杖責者。
其罪本輕。
而盛暑之中。
量減其敲撲之數。
乃國家寬恤之仁。
八折之例。
由來已久。
不當以有司之偶然奉行不善。
而輕為改易者。
着刑部另行妥議具奏。
尋議、凡一應杖責之犯。
時遇熱審。
于減等之中。
仍照舊八折發落。
從之。
○赈恤。
甘肅平番、蘭州、金縣、河州、等四州縣。
被旱災民。
緩徵額賦。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直屬地方。
夏秋之間。
雨水過多。
高阜平原。
秋成可望。
低窪之處。
祇可補種秋麥。
收成之期。
須待來春。
現今糧價日漸昂貴。
民食未免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前于天津北倉。
截留漕米五十萬石。
原為備赈之用。
若于此時。
即将截留之米。
酌撥被水州縣。
減價粜賣。
以平時價。
待各處秋成之後。
糧食流通。
再酌量停止。
實于民生有益。
着派侍衛、部員等前往。
會同該督李衛、悉心商酌。
應撥米石若幹。
其如何減價分粜之處。
着派出之侍衛、部員。
會同該地方官、妥協辦理。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署陝西巡撫崔紀奏稱、陝省西、同、二府。
邠、乾、二州。
所屬三十餘州縣。
禾苗乏雨。
糧價日貴。
該處常平倉谷。
并道倉兵糧。
将來借粜。
恐不敷用。
惟鳳翔府屬、一州七縣。
倉貯尚多。
應令由渭河運至省城。
以供分廠平粜。
再請照雍正十一年例。
敕豫省偃師等七州縣。
将倉谷碾運赴陝。
以備冬春借粜之用。
又西、同、二府。
各州縣屯民。
今年應納本色。
豫備官兵月糧。
恐秋收歉薄。
必緻輸納維艱。
前撫臣史贻直、曾奏準将康熙六十年。
雍正十一年。
兩次所收豫米。
借給屯民。
完納兵糧。
于秋後還倉。
易谷存貯。
請照此例遵行。
查陝省雨澤愆期。
兵民不無乏食之慮。
應如所請。
将鳳翔府屬倉谷。
動用存公銀兩。
運交鹹、長、二縣。
分廠平粜。
并敕河南巡撫尹會一、将偃師等七州縣貯谷。
碾運陝省。
至屯民應完本色。
亦應如所請。
将分貯鹹、長、等州縣、從前屯戶繳還之豫米。
酌量借給。
俟明歲秋收。
照數還倉。
報部查核。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内閣學士淩如煥奏言、本年七月内、盧溝橋一帶水災。
奉旨特派侍衛等赍銀前往。
會同地方官查明安頓。
該處幸以地近郊畿。
不俟地方官奏報。
遂得早達宸聰。
悉邀拯濟。
至如直隸各省。
凡遇偏災。
例由州縣申詳。
督撫委員确勘。
始行疏報。
必俟部文到日。
然後推恩。
恐已經流離之民。
難以懸待。
請嗣後直省州縣。
倘有被水、及蝗蟲冰雹飓風等災驟至者。
督撫聞報日。
即酌撥存公銀。
委員帶往。
會同地方官查明。
量給安頓。
其急需赈濟者。
亦許地方官、将倉谷量赈報銷。
均不必俟部文到日。
再被災時。
鄉裡富戶。
有能出赀安插。
不緻窮民失所者。
地方官查明申報。
另加優賞。
均應如所請。
惟蝗蟲。
為災。
例應該地方官、撲滅掩蓋。
非水災驟至可比。
應仍俟奏報。
請旨遵行。
從之。
○又議覆、巡視南漕給事中倉德等奏言、雍正七年。
奉谕旨糧船過淮。
着派禦史二員。
前往淮南。
專司巡察。
至抵通時。
亦着派禦史二員。
前往巡察。
查揚州為各省幫船、進口會集之處。
現止漕臣委員分管。
而無稽察約束之專員。
至糧船過淮後。
漕臣及